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招标和标投,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并没有促使招标投标行业规范的迅速发展,反而是出现了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定义,分析了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了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定义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待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和标投,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并没有促使招标投标行业规范的迅速发展,反而是出现了许许多多新的问题。目前,在众多招投标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这既是对相关法律漏洞的一种暴露也是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一种体现。
1.招投标环境混乱
我国处于热火朝天的经济大潮中,大量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形成了巨大的招标市场。正因为如此,招标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倚靠着“招标市场”,向投标单位索贿,搞“暗箱操作”,大量工程款流入了个人腰包。本来通过招标过程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质量,但却变成了浪费资源、“腐败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这一块的主要法律就只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总有法律漏洞,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再者,处罚不严、监督不够、责任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让机会主义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
2.招标方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方把工程项目化大为小,化小为无。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于招标工程中,招标方把一个大的招标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把利润高的项目给“内定企业”,其他没有利润的小项目用于招标。这就造成了投标人拿到项目后,为了利润,只能从材料、工人工资上下功夫,这不仅造成了“拖欠工资”这类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还形成了众多的“豆腐渣工程”。
3.投标方之间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
现行招标体制下,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合法中标”,在私底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陪标单位”自然心领神会,也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投标方与招标方串通,为走过程、表形式而在投标方之间“非常默契”的陪标现象,搞轮流中标。这些都是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进行的阻碍因素。
4.投标方有意压低报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但与其庞大的施工队伍相比,着实是显得有些寥寥。建设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最终丧失了招投标本来的客现公正,也失去了招投标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后果:一是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豆腐渣”工程频出。二是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仍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使得决算价超标。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三是为了压榨利益,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又成为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5.地区间相关规定导致了“合法利差”
有的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都超过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幅度大于5%,则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样的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进行秘密磋商和串谋,蓄意废除标底,之后,所有投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合理利润,属于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
三、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原因
1、投标单位的投机行为
部分投标单位投机心理严重,该单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招标代理机构违规
我国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混乱,稂莠不齐。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下,招標代理机构为了发展下去,往往不惜承担风险,许诺代理人保证中标。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
3、国家对违规招投标处罚力度不够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社会上相关职能部门经常是形式主义,罚款了事,导致不良单位屡屡违规。
四、应对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规定公开招标的必须执行,严禁规避招标行为出现;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以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论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的,其发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只有管理号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才能保障工程建筑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黄敏.HUANG Min 浅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浙江水利科技2009(5)
[2]. 董阳 建筑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辽宁经济2009(1)
[3]. 李永江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问题探析[会议论文]-2010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定义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筑单位(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筑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筑任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经过待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工程招标制度也称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实现工程承包的一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与实行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行政办法分配建设任务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保护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和标投,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并没有促使招标投标行业规范的迅速发展,反而是出现了许许多多新的问题。目前,在众多招投标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负面新闻,这既是对相关法律漏洞的一种暴露也是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一种体现。
1.招投标环境混乱
我国处于热火朝天的经济大潮中,大量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形成了巨大的招标市场。正因为如此,招标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倚靠着“招标市场”,向投标单位索贿,搞“暗箱操作”,大量工程款流入了个人腰包。本来通过招标过程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质量,但却变成了浪费资源、“腐败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招投标这一块的主要法律就只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总有法律漏洞,让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再者,处罚不严、监督不够、责任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让机会主义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
2.招标方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招标方把工程项目化大为小,化小为无。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于招标工程中,招标方把一个大的招标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把利润高的项目给“内定企业”,其他没有利润的小项目用于招标。这就造成了投标人拿到项目后,为了利润,只能从材料、工人工资上下功夫,这不仅造成了“拖欠工资”这类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还形成了众多的“豆腐渣工程”。
3.投标方之间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
现行招标体制下,有些单位为了能够“合法中标”,在私底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陪标单位”自然心领神会,也就无意问鼎,在招标中“自然”不能中标。投标方与招标方串通,为走过程、表形式而在投标方之间“非常默契”的陪标现象,搞轮流中标。这些都是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进行的阻碍因素。
4.投标方有意压低报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呈现繁荣景象,但与其庞大的施工队伍相比,着实是显得有些寥寥。建设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不惜血本压价,搞恶性竞争。最终丧失了招投标本来的客现公正,也失去了招投标保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压低报价,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后果:一是在既定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下,压低报价又要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时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豆腐渣”工程频出。二是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仍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建设单位追加资金,使得决算价超标。也就失去了招投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三是为了压榨利益,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又成为了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5.地区间相关规定导致了“合法利差”
有的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在开标时都超过标底价(例如,有的地区规定偏离幅度大于5%,则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价依据,原标底无效。在这样的规定下,投标者在投标前进行秘密磋商和串谋,蓄意废除标底,之后,所有投标者以这种方式所赚取的不合理利润,属于典型的市场舞弊行为。
三、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原因
1、投标单位的投机行为
部分投标单位投机心理严重,该单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招标代理机构违规
我国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混乱,稂莠不齐。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下,招標代理机构为了发展下去,往往不惜承担风险,许诺代理人保证中标。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
3、国家对违规招投标处罚力度不够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对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社会上相关职能部门经常是形式主义,罚款了事,导致不良单位屡屡违规。
四、应对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1、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由专门的机构来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特点,探索应对方法,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管,使“围标”、“串标”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资格预审条件的审核,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坚决予以纠正;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制度,将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规范监督约束作用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规定公开招标的必须执行,严禁规避招标行为出现;尽快规范和完善有形市场的运行机制,严格有形市场发布公告、资格预审、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国家及省以上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的评标专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快网络建设,积极开展网上招投标
网上招投标有着其他招标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二是投标人相互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三是大大降低招投标成本,有效减轻招投标各方的费用负担,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论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的,其发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只有管理号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才能保障工程建筑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黄敏.HUANG Min 浅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浙江水利科技2009(5)
[2]. 董阳 建筑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辽宁经济2009(1)
[3]. 李永江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问题探析[会议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