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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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3月至5月,在常委会厉志海副主任带领下,内司委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等有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组召开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人力社保厅、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部门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的汇报;赴温州、衢州、丽水及临安、瑞安、平湖、永康、江山、龙游、青田等市(县),听取当地相关部门汇报,与当地人大代表和区域(行业)工会、企业工会、企业主代表、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实地考察了部分企业,查看了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等台帐资料;同时,请宁波、嘉兴、台州市人大常委会自行组织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执法调研,报送执法调研情况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深入宣传贯彻 “一法两条例”,大力倡导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加强执法监督与维权帮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工会推动、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格局,“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已成为许多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共同追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2006年以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总工会牵头,在全省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各地在创建活动中,不断深化内涵,拓展外延,出现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肯定。2011年,在总结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工作经验基础上,省、市、县(市、区)三级均成立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本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了横向到各相关部门,纵向到县(市、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各级人力社保、总工会、工商联和企联定期召开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和处理政府、企业主和劳动者之间的问题和矛盾,积极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在推动“一法两条例” 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初,省人力社保部门建立了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通过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劳动者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抽样调查,将各市、县(市、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每年一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实现了对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动态监测,促进了各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开展。
  (二)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省各地积极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企业主和劳动者知法守法、共创和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一法两条例”的内容及其意义,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企业和个人典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规定每年3月30日为劳动保障咨询日;每年7月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每年11月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普法宣传周活动;每年12月4日为全省工会劳动权益保障法制宣传咨询日。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咨询活动,送法规政策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三是搞好文化引领。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开展“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月”、“劳动伟大”系列评选、设立“职工书屋”、送文化进企业等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引领企业与职工共创和谐,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理念。
  (三)开展培训指导,提高“两个合同”签订率。为了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与质量,各地组织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等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为培训对象宣讲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意义,解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解答签订合同工作实践中的疑问。各级工会还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推动集体合同制度从国有企业逐步向非公有企业发展,从规模企业向中小企业延伸,从单个企业向行业(区域)拓展。全省集体协商工作不断规范,集体合同覆盖面逐年扩大。到2012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了90%,初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工资共决和正常增长机制。
  (四)稳妥有序推进,增强民主管理实效。长期以来,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会组织比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基础比较好。而非公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推进相对比较难。《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省有关部门以此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是从规范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民主管理入手,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推进。经过几年努力,到2012年底,有98.9%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已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的比例分别为93.2%和87.6%。二是形式灵活丰富。针对我省非公企业主要是小微型企业,企业数量多、人员流动性大、用工不规范、劳动争议多、管理水平相对低下等特点,着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取得明显成效。如临安市分别在全市电线电缆、绿色照明、精密元器件、五金工具、餐饮五大行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涵盖了全市90%的企业。鄞州区古林镇以村为区域,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区域职代会,达到了全镇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全覆盖。三是依法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我省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与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明确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罢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同时加大推进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力度,从源头参与企业决策,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效。目前为止,全省工会主席作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7215人。   (五)强化维权帮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在维权帮扶方面,我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做好劳动执法监察。一是完善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快速查处劳动侵权投诉案件。二是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专查。三是定期开展整治拖欠工资、劳动力市场秩序和非法用工为主要内容的“春雨”、“春雷”、“春苗”专项行动。四是全面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考勤卡的“两金一卡”制度,着力创建“无欠薪浙江”,目前全省已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45.6亿元,欠薪应急周转金9亿元,用于欠薪应急支付。
  2.着力做好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法院、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和地方工会加强相互沟通,尽量提高案件调解率,提高办案实效,减少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在调解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近五年来,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劳动纠纷16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5.4%。各级工会组织主动参与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构筑劳动争议预警预防第一道防线,努力将争议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在仲裁方面,完善基层仲裁网络和工作机制,劳动仲裁机构以“快立案、快结案、办好案”为工作原则,及时有效调解或裁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永康市劳动仲裁组织入驻到了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实行“调裁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经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调解未果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立案受理。在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案件处理方面,各地基层法院均设立了“绿色通道”,通过简化程序、降低诉讼门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加大执行力度,运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向银行通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成效。
  3.着力做好法律援助。全省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骨干,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辅助,以村居、市场、企业法律援助点为补充,构建了“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法律援助机构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讨薪专项行动”、“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等活动。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发挥非诉讼法律援助办理案件便捷高效的优势,采取代理交涉、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4.着力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各地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为职工排忧解难。一是在县一级建立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在乡镇街道建立维权帮扶点,方便对困难职工的帮扶。二是开展“技能培训促就业”活动。全省共建立省级就业示范基地11家,市、县级就业基地261家,市、县级就业创业基地370家,帮助困难职工就业。三是积极推进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杭州、宁波等地工会推行建立职工医疗互助制度,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在参与社会保障以外,再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的后顾之忧。四是开展“服务企业、情暖职工”系列活动,元旦春节期间走访企业,慰问困难职工家庭,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有着紧密联系,当前,一些劳动关系中的不协调、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从我们调研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有的党政干部认为,过分强调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行企业民主管理,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方与职工方自愿行为,行政不宜过多干预。有的企业主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偏袒劳动者,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削弱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合同制度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影响了企业主的权威性。有的职工认为,最重要的是工资多少,能不能按时发到手上,至于签不签合同,搞不搞民主管理,与自己关系不大,有的还认为签了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反而减少了现金收入,而且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全部实现省内和跨省统筹,工作流动时这部分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落实“一法两条例”工作不平衡。无论是签订和履行“两个合同”、还是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总体情况来说,国有企业好于非公有制企业,规模企业好于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好于经营管理不规范企业。造成这些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企业经营者认识上的差距外,还与企业发展基础、经济效益等因素有关。一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原来的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多数企业效益有保障,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自觉性,对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来说,执行“一法两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企业的内生需求。而许多小微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下降、融资困难、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存在诸多困难,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平等协商的热情不高,甚至有些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也不一样,与以往相比,除了正常的工资要求外,他们平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愿望更强烈,对劳动环境、休息权利乃至职业发展前景,都有自己的诉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更高。
  (三)执行法律法规不规范。一是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企业为了应付劳动监察机构的检查,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内容不规范,条款不完整。如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签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条款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设置违约只有职工赔偿、没有企业责任的霸王条款等。有的企业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随意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报酬,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二是集体协商不规范。一些企业由于职工代表的思想观念、业务能力、谈判技巧等原因,集体协商中“资强劳弱”比较明显,“平等协商”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导致集体协商程序走过场,文本照抄,内容不齐,影响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质量。三是民主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片面地把征求职工技术创新意见作为民主管理的全部,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这个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一些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但重程序不重内容,不能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讨论或者解决职工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民主管理质量大打折扣。四是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存在问题较多。目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况较多,许多企业已经突破了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用工要求,特别是在移动、电信、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已经把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用工形式。许多劳务派遣企业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时,都将劳务派遣工排除在外,违法滥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等侵害劳务派遣工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自身维权能力比较脆弱。   (四)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地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运行不够正常,有的政府职能部门执法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对全面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执法监督没有完全到位。二是工会职能的法制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努力发挥了组织优势和经验优势,但由于不是法定的执法机关,缺乏执法手段,工作中受到诸多制约。三是评价劳动关系“和谐”的标准,缺乏权威性的统一指标,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奖惩机制,企业对此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效。
  三、几点建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加重视“一法两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加大对“一法两条例”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六走进”送法服务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电话专线咨询、各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党政干部、企业经营者、工会工作者、广大劳动者等各个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对“一法两条例”的知晓度。要着力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抓“一法两条例”落实、促劳动关系和谐的思想认识,提高企业经营者严格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落实“一法两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关系,形成合力。要强化人力社保部门的执法责任,明确人力社保部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推行企业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力度。要充分调动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创新工作举措,丰富工作载体,增强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作用。法院、司法行政、工商联、企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省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创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法途径,制定和完善制度性措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一是在推进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加大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力度,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探索创建区域职代会、行业职代会等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民主管理形式,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进一步畅通职工诉求的表达渠道,强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充实调解力量,完善调解方式,发挥调解作用,避免激化矛盾,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检查考核机制,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抓手,突出重点环节,加大考核力度,增强地方和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法制化。杭州、宁波两市于2006年均出台了《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为工会组织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建议省有关部门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五是要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保险全省统筹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努力消除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
  (四)强化执法监督,维护合法权益。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执法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把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日常执法监察的内容。加大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交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工使用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在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落实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权。
  (五)全面提高水平,促进工作落实。一是要提高工会履职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工会工作,努力解决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编制、经费困难,解除企业工会负责人的后顾之忧,把工会法赋予各级工会的职权落到实处,真正使工会成为“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的“娘家人”。二是要提高劳动者素质。要重视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要加强对集体协商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队伍的培训。除了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培训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本工种(职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社会消费和物价指数等专业性知识,提高他们与企业方谈判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水平。三是要提高企业经营者执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自觉性。要引导企业经营者适应新形势,更新旧观念,增强社会责任心,增强执行“一法两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融入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之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责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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