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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经济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关注。网络经济对传统的税收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探讨相应对策。
关键词:网络经济;网络经济时代;纳税人;转移定价;常设机构;货币计量
1 引言
人类逐步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日常生活到人类重大事件,从经济到法律仿佛处处有网络的踪迹。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并且向经济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网络影响着很多方面,其中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广泛的,我觉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纳税人带来的深刻变化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首先,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代理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也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其次,纳税人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税收稳定性一方面建立在税法的“固定性”上,另一方面建立在纳税人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基础上。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l临时性结盟企业之间的兼并和分解的常见;另外,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进步,企业更多地执行顾客导向型战略,企业内部长期稳定的生产活动和存货储备大大减少,而更多地采用“零存货”和“适时生产”制度,根据定单即时进行生产,业务量波动较大,企业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散,呈现出即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第三,纳税人传统的依靠账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和会计资料等有形依据为基础的,而“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
1.2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比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1.3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
电子商务等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1.4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
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信息沟通、人才储备、产品的信誉度、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2 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于无形
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2.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2.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2.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键词:网络经济;网络经济时代;纳税人;转移定价;常设机构;货币计量
1 引言
人类逐步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日常生活到人类重大事件,从经济到法律仿佛处处有网络的踪迹。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并且向经济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网络影响着很多方面,其中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广泛的,我觉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对纳税人带来的深刻变化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首先,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代理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也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其次,纳税人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税收稳定性一方面建立在税法的“固定性”上,另一方面建立在纳税人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基础上。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l临时性结盟企业之间的兼并和分解的常见;另外,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进步,企业更多地执行顾客导向型战略,企业内部长期稳定的生产活动和存货储备大大减少,而更多地采用“零存货”和“适时生产”制度,根据定单即时进行生产,业务量波动较大,企业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散,呈现出即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第三,纳税人传统的依靠账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和会计资料等有形依据为基础的,而“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
1.2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比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1.3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
电子商务等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1.4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
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信息沟通、人才储备、产品的信誉度、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2 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对于无形
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2.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2.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2.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