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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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以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出击,先后立案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典型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案件。笔者就结合本案过程中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及其防治对策作简要分析探讨。
  关键词: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对策
  近年来,国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改革发展的重点,民生民利摆到了空前的高度。发生在各领域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2011年以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和省、市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典型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案件。
  一、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2011年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案件4件5人,皆为重大案件,涉案金额320.37余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107.58余万元。
  1、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等其他刑事犯罪交织发生。
  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而牵涉贪污贿赂等其他较多。如查处马某在审核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时滥用职权一案中,不仅查处了马某的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深挖出王某等人诈骗,刘某、李某等人非法经营犯罪。再如侦查一起违章建筑背后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案件,在查办犯罪嫌疑人玩忽职守的同时,还挖出一批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犯罪。
  2、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在政策性补贴领域高发。
  近年来,国家为调控市场经济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而财政补贴往往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了利益,由于监管不力等原因,政策性补贴背后渎职犯罪高发。我院查处的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涉及如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农业产业化经营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等领域,都是国家政策性补贴背后的恶性渎职犯罪。
  3、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相互勾结突出。
  国家依靠各基层干部行使职权来将一系列的惠民利民政策落实到位,然而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最熟悉惠民利民政策落实的操作过程,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上便利参与其中谋取私利。如我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吴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吴某在某水产品公司董事长相互勾结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0000元,在该公司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过程中,违规同意拨付项目财政无偿资金计51万余元给该公司,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重大损失。
  4、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危害结果大。
  此类犯罪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还严重影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实施,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合法利益。如果不及时查处,将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造成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危害民生民利渎职案件成因分析
  1、对国家的利民惠民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抓好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实,既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国家实施一系列的利民惠民政策,不仅是促进百姓增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更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从我院查处相关渎职案件反映的问题看,有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认识不足,从而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玩忽职守,严重侵害了民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身权益观念不强。
  部分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缺少正确认识,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熟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如何去维护,甚至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我院查处马某在审核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时滥用职权一案中,某渔民已经很多年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用该渔民身份信息,伪造渔船买卖协议办理虚假过户手续,欺骗主管机关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然后转让到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人名下制造捕捞渔船,并领取机动渔船柴油补贴2万余元,而该渔民却还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人冒用。
  3、自身监督缺位,监督制约软弱无力。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等环节是由不同部门进行具体负责的,但是各部门间很少联系,信息闭塞,工作人员在执行时心不在焉、玩忽职守,而在资金的审核发放环节及具体使用情况又缺少跟踪监管。如我院查处的一起涉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商务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都联合派员到各屠宰企业核查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数量,但是核查却是流于形式的翻翻台账和报表,而对核查本身几乎没有监督制约,造成了国家资金重大损失,并给病害猪流入市场留下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4、法律及规章上存在漏洞,执行制度不健全。
  惠民利民政策的执行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执行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甚至是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如我院查办的涉及机动渔船柴油补贴的一起渎职犯罪中,负有渔船年检的职责单位在对渔船年检时,按规定应当坚持登船检验,但相关工作人员却按“惯例”只检查相关证件,使得渔船年检形同虚设,渔船管理混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
  三、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的应对策略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深刻领会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对维护党和国家执政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意义,找准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与服务国计民生的政治结合点,牢固树立群众意识、民生意识,充分运用反渎职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大局保民生。
  2、提升反渎队伍素质,保持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高压态势。
  进一步提升反渎队伍综合实力,提高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保持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的长期高压态势。坚持对此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案必查、有案必办、“逢敌必亮剑”。通过查办和揭露这一系列渎职犯罪形成威慑、形成声势,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有效促进工作人员更好履行职责。
  3、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和揭露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
  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的作用,采取以案说法、法制课、图片展览、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让全社会深刻认识此类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和揭露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的过程中来,提高人民群众自身的政策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4、坚持查办与预防并举,建立打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网络。
  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专职预防部门的职能的同时,反渎部门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渎职犯罪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做好“重点预防”,把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执法部门列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重点,抓好这些单位和部门的渎职案件查处。开展个案预防,将打击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办结一起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文中人名皆化名)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东台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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