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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自治性质的政治单位,乡村共同体以习惯法为基础,通过村民会议及其代表自主地管理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受近代早期法国社会经济形势和王权扩张的影响,这一自治组织发生了变化。村民"委员会"取代中世纪带有"直接民主"性质的村民会议,成为共同体的主要决议机构。代表共同体居民利益,管理乡村事务的村官则日益成为中央政府的代表,乡村共同体最终被转化为正式的基层行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