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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是一种既非赋权又非确权的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并没有实质的利益相关人 ,登记机关也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因而所谓的行政登记侵权之诉既无实益也不可行 ;行政登记侵权之诉的诉讼结果与相关民事争议的诉讼结果往往相悖 ,有损司法的权威与统一 ;应当废除这一诉讼而让权益相冲突的当事人以民事诉讼解决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