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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男)和李某(女)2002年结婚,一个儿子已经8岁。婚后,张某在外经商,李某打理家务,照顾孩子。两人虽常因琐事发生摩擦,但夫妻感情尚可。随着张某事业的发展,张某常觉得李某“无理取闹”,与李某冷战,并常向同住的母亲黄某诉苦。黄某护子心切,便常对李某出言训斥,因一言不和就掌掴或踢打李某,甚至以断绝李某生活费为由相威胁。2011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和黄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
请问,如何理解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孤证”效力如何认定?
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均可构成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成员,在中国社会中通常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或者同住的近姻亲。黄某与李某即属近姻亲关系。
但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所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会简单认定家庭成员之间吵架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 需要综合考虑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时间是否具有连续性以及故意和过失等因素。
第二,李某之子年仅8岁,属于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证词系本案唯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也有提及,未成年子女针对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因此,法官采用了李某之子的证词,判李某与黄某离婚。
无论如何,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互相谅解才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证。 杨颖
请问,如何理解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孤证”效力如何认定?
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如调解无效则应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事件均可构成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成员,在中国社会中通常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或者同住的近姻亲。黄某与李某即属近姻亲关系。
但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所限制。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会简单认定家庭成员之间吵架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 需要综合考虑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时间是否具有连续性以及故意和过失等因素。
第二,李某之子年仅8岁,属于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证词系本案唯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也有提及,未成年子女针对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因此,法官采用了李某之子的证词,判李某与黄某离婚。
无论如何,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互相谅解才是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保证。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