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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赚钱银行”频发借记卡被盗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联系到一位当事人,其借记卡在2011年12月中被盗刷至今仍未获得银行补偿。对此,银行方面稱已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同时建议客户诉诸司法程序。银行界与法律界人士认为,鉴于借记卡频道克隆,证明银行卡系统防伪能力存在隐患,建议相关方面提高防伪认证技术。
客户银行应该先给予客户补偿
昨日,市民殷先生向记者投诉稱,其持有的尾号为“6360”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于去年12月15日被他人盗刷约35万元。虽然警方已认定盗刷嫌疑人与殷先生无关,但至今银行仍未予以殷先生补偿。
殷先生稱,他于2011年12月8日在工商银行广州华夏路支行ATM机取走了1万元,随后前往马来西亚。在2011年12月15日下午1时,身在马来西亚的殷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稱其账户消费了352728元。
殷先生马上向工商银行马来西亚吉隆坡分行报告要求鉴别其银行卡真伪。然而,该支行个人金融部与总部营业厅副总经理刘婷婷表示未能对其持有的银行卡进行鉴别。
“我当时非常吃惊,因此赶紧回国。”殷先生表示。他在2011年12月18日回到广州报案。随后,银行与公安方面的信息显示,发生盗刷的交易地点是位于东莞常平的“幸福首饰店”。
“警方已经调出交易当时的录像,我跟这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殷先生指着相关报案记录表示。殷先生稱所持有的银行卡一直没有离身,也没有向他人提供密码。
“银行老是揪住客户保管密码不慎这点。而我认为只要这笔钱是在我账户上,随后未获客户同意被盗用了,那银行应该主动为储户提供一定的补偿。”殷先生认为,工商银行方面没有尽到保管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银行方面应该首先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如果银行方面认为是由于我自身原因导致资金被盗用,这需要银行来取证并举证,我并不担心走司法程序。”殷先生说。
工商银行
暂时无法为客户垫付资金
昨日记者联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殷先生的案件。工行方面承认,目前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这是导致多家银行近期频发“克隆卡盗刷”案件的主要原因。同时,该银行表示暂时没有办法把当事人损失的金额垫付给当事人。
该负责人表示,其已调出了该客户银行卡消费所有商户的记录,包括境内外消费的记录。“目前我们已经向公安提供了有关犯罪嫌疑人与盗刷交易的录像,”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已建议当事人启动司法途径。
“如果按照客户要求,把其损失的资金马上划回客户账户,银行是很难操作的,”工商银行方面负责人认为。该负责人承认目前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的银行卡技术标准是银联制定的,属于第一代的磁条卡标准。从近期不同银行发生的银行卡盗刷案件看,这套系统的确存在问题。”
对此工商银行方面承认目前整个银行系统都面临一定程度的“防伪难题”。因此,工商银行也将逐步推广第二代银行芯片卡应用系统,从而提升系统防伪能力,保障持卡人利益。
律师
交易不具合法性
银行需赔偿客户
针对殷先生的案例,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银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银行首先需要证明自身无过错,例如应举证说明其尽到审查验证交易合法性义务。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储户作为债权人很难采用对其损失的资金“追溯权”。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仍适用合同法。银行作为客户委托支付资金的一方应证明在争议交易中自身没有过错,否则银行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刘继承认为,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如果银行结算交易系统对客户出示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该笔交易不具有合法性,银行则需要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他山之石
银行卡遭盗刷 客户胜诉案例
案例1
银行有义务防止犯罪
2009年6月10日,张先生发现其中信银行理财宝理财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该案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张先生对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例2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胡某、王某、徐某等人系仙桃一银行储户。2010年6月24日至25日,3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武汉的ATM机上盗取。事后,3人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款支取明细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已足以认定胡某等3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案例3
储户被盗刷银行负全贵
2005年,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账户。2008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在某银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同月31日,王某发现卡内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广东高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锐意创新 中行迈向跨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自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创新,将创新视为推动自身前进的不竭动力,并在持续变革中实现稳健发展。百年来,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中行人大胆探索、锐意进取,持续推进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在多个领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业务创新
领先拓展外汇业务
作为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中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居于市场领先地位。2011年,中国银行集团国际结算量突破2.4万亿美元,全年国际结算量再次刷新银行业年度历史纪录,继续保持全球领先。
实际上,中行也是国内最早开办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1915年,中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汉口、广东开办外汇业务。试办初期,仅限于代客户经收国外票据,签发小额国外汇票等。但随着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壮大和对外贸易的扩展,业务逐渐扩大到进出口押汇、外币货款等领域。
外汇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为1928年中国银行改为国际汇兑银行打下了基础。1928年成为国际汇兑银行后,中行业务发展方针修订为:立足于国际金融市场,推广出口贸易汇兑业务,推进侨汇业务,为国内生产发展筹集外汇资金。
中行长期形成的外汇业务优势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作 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行积极运用筹措的外汇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
自2009年跨境人民币结算启动试点以来,中行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海内外分支机构加强联动,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11年,中行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1.7万亿元。同年,中行境内机构为不同行业的数千家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约7800亿元,涉及的客户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超过30%,始终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同时,中行有24家海外机构为客户办理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截至目前,中行共为境外参加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500余户,开户银行遍布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球的清算网络,处于市场领先地位。
尽管中行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才两年有余,但实际上中行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试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当时,由于西方各国经济、金融危机频繁,以美元为中心的西方货币剧烈动荡。为减少外汇风险,保护国家利益,中行积极研究应对措施,于1968年3月提出了对港澳地区进出口贸易试行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建议,并获准于当年春季广州交易会开始对港澳地区试行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执行框架协议 实现合作双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市支行成为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主办行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恩市政发【2008】11号和《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为建立良好的银行和财政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市政府、市财政和市农发行充分协商,于2011年3月18日,在恩施宾馆,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孙诚同志与恩施市人民政府市长秦斌同志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在协议中,市财政局决定委托农发行恩施市支行为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正式取得恩施市财政非税代理资格,成为恩施市财政局的“金管家”,也是我州农发行第一家财政业务代理资格的主办行
第一 架设专线、配备系统。领导亲自出马,与财政局领导面对面商榷,按照财政要求,为方便财政局的实时对帐和到帐及时通知,支行积极筹集资金,配备专门电脑设备,并安排网络管理员在最短最快时间架设了与财政局国库直联的一条专线,专门聘请武汉同步远方软件公司开发了非税收入和国库收付资金管理两套系统,将软件的操作平台延伸到我行综合业务系统营业柜台。一旦业务发生,我行专人专柜及时审核凭证、准确录入数据、加强票据传递、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实时入账、实时对帐的处理。通常在当日或次日即可完成财政、银行、执收机关之间的对账,保证了相关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 领导重视、规范账务。按照“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的原则,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实行领导重视、主任监督、职员负责的三级管理办法,依据省财政厅和人行账户管理要求,会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财政局账户进行了归并,变更、撤销、开立等工作,为财政资金的进入做好准备。今年我行新开设财政性存款账户四个专户,并不得支取现金。撤销财政资金性质不合理的专户,市财政局所有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局国库科的监管范围内,资金性质归属到财政资金专项存款。户名统一为: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对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使用: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三 通力合作、初见成效。该系统开通以后,我行网路硬件、软件设备满足了市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需求,还确保了收付中心资金划拨准确性,实现了财政、银行的电子联网、加快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该系统开通以后,我行净增财政性存款1000万元,财政局还承诺,今后土地出让的保证金、收入款项将通过该系统全部先进入农发行的账户,然后再进入国库。恩施市支行利用与农综办联合对农业产业化项目中长期贷款政策贴息合作的契机,通过州分行领导与市政府领导沟通协调,支行领导协调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上下联动,将农综办的专户开设在支行,此举将一千多万元财政存款留存在我行。对我行存款稳定和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聂本梅
客户银行应该先给予客户补偿
昨日,市民殷先生向记者投诉稱,其持有的尾号为“6360”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于去年12月15日被他人盗刷约35万元。虽然警方已认定盗刷嫌疑人与殷先生无关,但至今银行仍未予以殷先生补偿。
殷先生稱,他于2011年12月8日在工商银行广州华夏路支行ATM机取走了1万元,随后前往马来西亚。在2011年12月15日下午1时,身在马来西亚的殷先生收到银行短信稱其账户消费了352728元。
殷先生马上向工商银行马来西亚吉隆坡分行报告要求鉴别其银行卡真伪。然而,该支行个人金融部与总部营业厅副总经理刘婷婷表示未能对其持有的银行卡进行鉴别。
“我当时非常吃惊,因此赶紧回国。”殷先生表示。他在2011年12月18日回到广州报案。随后,银行与公安方面的信息显示,发生盗刷的交易地点是位于东莞常平的“幸福首饰店”。
“警方已经调出交易当时的录像,我跟这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殷先生指着相关报案记录表示。殷先生稱所持有的银行卡一直没有离身,也没有向他人提供密码。
“银行老是揪住客户保管密码不慎这点。而我认为只要这笔钱是在我账户上,随后未获客户同意被盗用了,那银行应该主动为储户提供一定的补偿。”殷先生认为,工商银行方面没有尽到保管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银行方面应该首先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如果银行方面认为是由于我自身原因导致资金被盗用,这需要银行来取证并举证,我并不担心走司法程序。”殷先生说。
工商银行
暂时无法为客户垫付资金
昨日记者联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殷先生的案件。工行方面承认,目前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这是导致多家银行近期频发“克隆卡盗刷”案件的主要原因。同时,该银行表示暂时没有办法把当事人损失的金额垫付给当事人。
该负责人表示,其已调出了该客户银行卡消费所有商户的记录,包括境内外消费的记录。“目前我们已经向公安提供了有关犯罪嫌疑人与盗刷交易的录像,”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已建议当事人启动司法途径。
“如果按照客户要求,把其损失的资金马上划回客户账户,银行是很难操作的,”工商银行方面负责人认为。该负责人承认目前银行卡存在安全隐患。“目前的银行卡技术标准是银联制定的,属于第一代的磁条卡标准。从近期不同银行发生的银行卡盗刷案件看,这套系统的确存在问题。”
对此工商银行方面承认目前整个银行系统都面临一定程度的“防伪难题”。因此,工商银行也将逐步推广第二代银行芯片卡应用系统,从而提升系统防伪能力,保障持卡人利益。
律师
交易不具合法性
银行需赔偿客户
针对殷先生的案例,法律界人士认为在银行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银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银行首先需要证明自身无过错,例如应举证说明其尽到审查验证交易合法性义务。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储户作为债权人很难采用对其损失的资金“追溯权”。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仍适用合同法。银行作为客户委托支付资金的一方应证明在争议交易中自身没有过错,否则银行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刘继承认为,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如果银行结算交易系统对客户出示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该笔交易不具有合法性,银行则需要承担客户的全部损失。
他山之石
银行卡遭盗刷 客户胜诉案例
案例1
银行有义务防止犯罪
2009年6月10日,张先生发现其中信银行理财宝理财卡内钱款被取走3万余元。该案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认为,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也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以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运转,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张先生对ATM机不具有专业知识,在卡和密码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无过错不应担责。
案例2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胡某、王某、徐某等人系仙桃一银行储户。2010年6月24日至25日,3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武汉的ATM机上盗取。事后,3人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款支取明细及监控录像资料等,已足以认定胡某等3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被判赔偿储户12万元。
案例3
储户被盗刷银行负全贵
2005年,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账户。2008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在某银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同月31日,王某发现卡内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广东高院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锐意创新 中行迈向跨国银行集团
中国银行自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创新,将创新视为推动自身前进的不竭动力,并在持续变革中实现稳健发展。百年来,伴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中行人大胆探索、锐意进取,持续推进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在多个领域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业务创新
领先拓展外汇业务
作为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中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居于市场领先地位。2011年,中国银行集团国际结算量突破2.4万亿美元,全年国际结算量再次刷新银行业年度历史纪录,继续保持全球领先。
实际上,中行也是国内最早开办国际业务的商业银行。1915年,中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汉口、广东开办外汇业务。试办初期,仅限于代客户经收国外票据,签发小额国外汇票等。但随着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壮大和对外贸易的扩展,业务逐渐扩大到进出口押汇、外币货款等领域。
外汇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为1928年中国银行改为国际汇兑银行打下了基础。1928年成为国际汇兑银行后,中行业务发展方针修订为:立足于国际金融市场,推广出口贸易汇兑业务,推进侨汇业务,为国内生产发展筹集外汇资金。
中行长期形成的外汇业务优势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作 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行积极运用筹措的外汇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
自2009年跨境人民币结算启动试点以来,中行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海内外分支机构加强联动,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11年,中行跨境人民币结算量突破1.7万亿元。同年,中行境内机构为不同行业的数千家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约7800亿元,涉及的客户遍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超过30%,始终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同时,中行有24家海外机构为客户办理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截至目前,中行共为境外参加行开立跨境人民币清算账户500余户,开户银行遍布亚洲、欧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初步建立了覆盖全球的清算网络,处于市场领先地位。
尽管中行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才两年有余,但实际上中行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试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当时,由于西方各国经济、金融危机频繁,以美元为中心的西方货币剧烈动荡。为减少外汇风险,保护国家利益,中行积极研究应对措施,于1968年3月提出了对港澳地区进出口贸易试行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建议,并获准于当年春季广州交易会开始对港澳地区试行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执行框架协议 实现合作双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恩施市支行成为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主办行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恩市政发【2008】11号和《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为建立良好的银行和财政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市政府、市财政和市农发行充分协商,于2011年3月18日,在恩施宾馆,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孙诚同志与恩施市人民政府市长秦斌同志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在协议中,市财政局决定委托农发行恩施市支行为恩施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正式取得恩施市财政非税代理资格,成为恩施市财政局的“金管家”,也是我州农发行第一家财政业务代理资格的主办行
第一 架设专线、配备系统。领导亲自出马,与财政局领导面对面商榷,按照财政要求,为方便财政局的实时对帐和到帐及时通知,支行积极筹集资金,配备专门电脑设备,并安排网络管理员在最短最快时间架设了与财政局国库直联的一条专线,专门聘请武汉同步远方软件公司开发了非税收入和国库收付资金管理两套系统,将软件的操作平台延伸到我行综合业务系统营业柜台。一旦业务发生,我行专人专柜及时审核凭证、准确录入数据、加强票据传递、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实时入账、实时对帐的处理。通常在当日或次日即可完成财政、银行、执收机关之间的对账,保证了相关部门对财政资金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
第二 领导重视、规范账务。按照“效率优先、安全优先”的原则,农发行恩施市支行实行领导重视、主任监督、职员负责的三级管理办法,依据省财政厅和人行账户管理要求,会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财政局账户进行了归并,变更、撤销、开立等工作,为财政资金的进入做好准备。今年我行新开设财政性存款账户四个专户,并不得支取现金。撤销财政资金性质不合理的专户,市财政局所有专户全部纳入财政局国库科的监管范围内,资金性质归属到财政资金专项存款。户名统一为: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对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使用:恩施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三 通力合作、初见成效。该系统开通以后,我行网路硬件、软件设备满足了市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收缴需求,还确保了收付中心资金划拨准确性,实现了财政、银行的电子联网、加快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工作质量。该系统开通以后,我行净增财政性存款1000万元,财政局还承诺,今后土地出让的保证金、收入款项将通过该系统全部先进入农发行的账户,然后再进入国库。恩施市支行利用与农综办联合对农业产业化项目中长期贷款政策贴息合作的契机,通过州分行领导与市政府领导沟通协调,支行领导协调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上下联动,将农综办的专户开设在支行,此举将一千多万元财政存款留存在我行。对我行存款稳定和提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聂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