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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近些年来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从已经取得的学术成果来看,刑事政策对于刑法来说并不是从刑法中分离出去的独立关系,相反,二者在立法、司法及执法方面都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比较突出的体现,就是在国家行使行刑权方面。
关键字:行刑权;刑法;刑事政策;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70-02
一、引言
刑事政策的思想早在切萨雷·贝卡利亚时期就已经存在,但首次准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德国的费尔巴哈,随后由李斯特等学者推广开来。自费尔巴哈时起,如何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便正式进入刑事领域,当时费尔巴哈的观点是刑事政策仅作为指导刑事立法的宏观政策存在,不在刑法体系之内。而后,随着对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也越加紧密,其不仅在立法层面而且在司法及执法层面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的观点就主要是围绕着刑事执法来展开。
二、行刑权的内容
行刑权属于刑罚权的内容,刑罚权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是刑罚得以产生的前提,没有刑罚权,刑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此处的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从刑罚权结构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现实的刑罚权;而从刑罚权运作的过程看,具体犯罪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和行刑等四个环节,才能将刑罚的内容落到实处,故行刑是刑事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对刑罚权的最终体现。
三、刑法与刑事政策在行刑权范围内的关系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刑事政策与刑法相互配合的关系在二者的方法手段和最终目的上有充分的体现。刑事政策的手段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刑罚便是刑事政策最狭义的手段,而刑法也正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在最终目的上,刑法的制定和行刑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法益,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纵观各国刑事政策的目的也是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指导,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刑法的效益,实现犯罪预防功能,保障人权。
(二)刑法与刑事政策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刑事政策属于政策的范畴,是国家为了同犯罪作斗争而制定的大政方针,因此刑事政策在宏观上对刑法予以指导,刑法必须按照刑事政策的大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政策可以替代刑法,而是说刑事政策作为一门领导科学,其学科位置处于刑法之上。同时,刑法对刑事政策也存在制约效果,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地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政策或法律都无法代替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经过刑罚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及所处刑罚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些原则限制了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行使行刑权过程中的范围和幅度。李斯特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的观点,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说明。
1.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作用。
在法治社会,按照刑事政策的规定来制止犯罪,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前提。首先,在刑事政策范围内行使行刑权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是依靠国家权力制定的政策,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便极有可能出现国家权力膨胀、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因此,虽然对刑事政策的运用成为近些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的问题,但是刑法的各项原则仍然是刑事政策所应当奉行的标准。李斯特“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跨越的屏障”的说法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论据。
2.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
不仅刑法可以制约刑事政策的发展,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刑法的发展。从国内外刑事政策发展的状况综合来看,不同国家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上的表现会有不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也会导致刑法的调整。从国际上看,自霍华德倡导监狱改良运动以來,刑事政策就在行刑权方面对刑法起着制约作用。霍华德主张改革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制度,并且关注在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内的犯人待遇,他主张建立正规的管理制度,治理监狱内部的腐败,尽可能的减少监狱内部的犯罪传染,并将监狱改良成为适于犯人改造的场所。随后在刑事政策发展的鼎盛时期出现的社会防卫运动,也是在反对传统报应刑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励志要保护权利、保护人类。其积极寻找监禁刑的替代刑,主张合理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在这些轻缓、人道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多数国家死刑被废除,或采取更人道的执行方法,自由刑的替代刑、罚金刑纷纷发挥了比之前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还突出的表现在保安处分的设定上。保安处分是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实际执行的一项制度,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采用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龙勃罗梭开创实证主义开始,经过菲力、李斯特等的发展,实证学派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讲究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只是社会自卫的次要手段,必须寻求替代措施,做为防卫社会的主要手段。保安处分便是受此刑事政策的影响而被纳入刑法。再观国内,行刑权的行使固然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但仍然离不开刑事政策的指导。如我国建国初期制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体规定了三方面内容:第一,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第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第三,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一政策对刑法的影响表现在,97刑法根据罪犯在执行刑罚中的表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罪犯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便可提前出狱。我国现阶段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综上所述,在行刑权层面,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相互关系可归纳为;从二者相互促进的方面来看,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所借助的手段都是国家行刑权的行使;从二者相互制约的方面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刑事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而刑事政策的内容又反过来对刑法的规定起补充、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安塞尔.社会防卫思想[M].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88.
[2][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九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21.
[4]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关键字:行刑权;刑法;刑事政策;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70-02
一、引言
刑事政策的思想早在切萨雷·贝卡利亚时期就已经存在,但首次准确提出这一概念的则是德国的费尔巴哈,随后由李斯特等学者推广开来。自费尔巴哈时起,如何处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便正式进入刑事领域,当时费尔巴哈的观点是刑事政策仅作为指导刑事立法的宏观政策存在,不在刑法体系之内。而后,随着对刑事政策研究的深入,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也越加紧密,其不仅在立法层面而且在司法及执法层面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的观点就主要是围绕着刑事执法来展开。
二、行刑权的内容
行刑权属于刑罚权的内容,刑罚权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是刑罚得以产生的前提,没有刑罚权,刑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刑罚权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即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此处的行刑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将法院的生效裁判付诸实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最基本的执行主体是监狱。从刑罚权结构看,行刑权是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现实的刑罚权;而从刑罚权运作的过程看,具体犯罪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和行刑等四个环节,才能将刑罚的内容落到实处,故行刑是刑事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对刑罚权的最终体现。
三、刑法与刑事政策在行刑权范围内的关系
(一)刑法与刑事政策是相互配合的关系。
刑事政策与刑法相互配合的关系在二者的方法手段和最终目的上有充分的体现。刑事政策的手段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刑罚便是刑事政策最狭义的手段,而刑法也正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在最终目的上,刑法的制定和行刑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法益,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纵观各国刑事政策的目的也是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指导,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刑法的效益,实现犯罪预防功能,保障人权。
(二)刑法与刑事政策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刑事政策属于政策的范畴,是国家为了同犯罪作斗争而制定的大政方针,因此刑事政策在宏观上对刑法予以指导,刑法必须按照刑事政策的大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政策可以替代刑法,而是说刑事政策作为一门领导科学,其学科位置处于刑法之上。同时,刑法对刑事政策也存在制约效果,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地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政策或法律都无法代替的。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经过刑罚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以及所处刑罚必须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些原则限制了国家通过刑事政策行使行刑权过程中的范围和幅度。李斯特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的观点,也正是对这一问题的说明。
1.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作用。
在法治社会,按照刑事政策的规定来制止犯罪,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前提。首先,在刑事政策范围内行使行刑权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政策是依靠国家权力制定的政策,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便极有可能出现国家权力膨胀、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因此,虽然对刑事政策的运用成为近些年来各国都比较重视的问题,但是刑法的各项原则仍然是刑事政策所应当奉行的标准。李斯特“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跨越的屏障”的说法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论据。
2.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
不仅刑法可以制约刑事政策的发展,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刑法的发展。从国内外刑事政策发展的状况综合来看,不同国家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上的表现会有不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也会导致刑法的调整。从国际上看,自霍华德倡导监狱改良运动以來,刑事政策就在行刑权方面对刑法起着制约作用。霍华德主张改革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制度,并且关注在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内的犯人待遇,他主张建立正规的管理制度,治理监狱内部的腐败,尽可能的减少监狱内部的犯罪传染,并将监狱改良成为适于犯人改造的场所。随后在刑事政策发展的鼎盛时期出现的社会防卫运动,也是在反对传统报应刑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励志要保护权利、保护人类。其积极寻找监禁刑的替代刑,主张合理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在这些轻缓、人道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多数国家死刑被废除,或采取更人道的执行方法,自由刑的替代刑、罚金刑纷纷发挥了比之前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约作用还突出的表现在保安处分的设定上。保安处分是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实际执行的一项制度,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采用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龙勃罗梭开创实证主义开始,经过菲力、李斯特等的发展,实证学派认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讲究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只是社会自卫的次要手段,必须寻求替代措施,做为防卫社会的主要手段。保安处分便是受此刑事政策的影响而被纳入刑法。再观国内,行刑权的行使固然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但仍然离不开刑事政策的指导。如我国建国初期制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体规定了三方面内容:第一,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第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第三,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一政策对刑法的影响表现在,97刑法根据罪犯在执行刑罚中的表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罪犯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便可提前出狱。我国现阶段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综上所述,在行刑权层面,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相互关系可归纳为;从二者相互促进的方面来看,刑法和刑事政策的目的都是预防犯罪,所借助的手段都是国家行刑权的行使;从二者相互制约的方面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刑事政策的制定及其内容,而刑事政策的内容又反过来对刑法的规定起补充、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安塞尔.社会防卫思想[M].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88.
[2][法]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九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21.
[4]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