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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2年1月,东盟在第四届首脑会议上正式提出要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是共同有效的关税优惠计划,目标是实现区域内贸易的零关税,要求从1993年起,在15年内降低东盟各国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从那时起,中国与东盟相互之间的降税历程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而如何利用这些关税优惠措施也成了企业进军东盟的必修课。
循序渐进的降税过程
因为东盟各国的关税差异较大(文莱、柬埔寨和老挝不征或几乎不征关税,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一体化发展仍比较不平衡,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国已于2002年将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降至0~5%,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4国将于2015年实现这一目标。
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正式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将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2004年底,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税减让划分为快速、正常和敏感类降税三大类。
第一类为早期收获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快速降到零。第一批快速降税类产品约600种,占10%,从2004年开始降税,于2006年完成(即“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全部产品(虽主要为农产品,但涵盖了中国和东盟贸易额的80%)。
第二类为正常产品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中慢速降到零。除了快速降税商品和敏感类商品,其余近90%商品的削减关税谈判都在2004年谈判完成,并于2005年7月起开始执行,在经过2007年和2009年两次降税后,将最终在2010年全面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
第三类为敏感产品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维持一定水平。敏感类产品大约占总税目1%,目前尚未谈判,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亦可保留,主要指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及少数敏感产品。
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80%。2009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而对东盟平均关税降到2.8%。按照中国与东盟协议,到2010年1月1日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将降为零。中国东盟互相开放市场后,双方消费者和企业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由于关税减免,消费者能更便宜地消费对方国家生产的产品,企业可进口零关税的产品用于生产,进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利用原产地证书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企业在进军东盟的过程中,要想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就必须充分利用好原产地证书(FROM-E)。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向世界各国证明了参加国际贸易的产品的经济国籍,它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在东盟海关不仅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能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 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 在该缔约方出生的及饲养的活动物;
3 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 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到的产品;
5 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 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 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 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 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 仅用上述第1~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是否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以来,广大企业充分享受了自贸区建设带来的关税实惠,2004年企业从广西口岸进口中国与东盟协议税率项下商品货值2133万美元,2008年进口值增加到2.94亿美元,享受的税收优惠从2004年的1646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了2008年的2.3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3倍。
海关主题论坛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推进贸易便利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海关和商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中国与东盟包括海关合作在内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已成为当前中国海关国际合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由海关总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海关主题论坛。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海关主题论坛的宗旨,是加强合作、谋求共赢,共同商讨积极应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加快中国-东盟各国贸易便利化进程,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中国-东盟各国经济贸易快速发展。
根据博览会日程安排,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海关主题论坛将于2009年10月20日在南宁举行。预计有来自东盟10国主管海关事务的副部级官员及海关负责人、我国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国际知名企业代表、有关国际组织代表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共160多人将参加论坛,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届时也将出席论坛发表重要演讲。
论坛日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开幕式及高官论坛,官方机构、学术界及商界代表研讨,闭幕式。论坛结束时将讨论通过《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南宁倡议》。
循序渐进的降税过程
因为东盟各国的关税差异较大(文莱、柬埔寨和老挝不征或几乎不征关税,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目前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一体化发展仍比较不平衡,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国已于2002年将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降至0~5%,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4国将于2015年实现这一目标。
2002年11月,在第六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正式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将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2004年底,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自由贸易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税减让划分为快速、正常和敏感类降税三大类。
第一类为早期收获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快速降到零。第一批快速降税类产品约600种,占10%,从2004年开始降税,于2006年完成(即“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全部产品(虽主要为农产品,但涵盖了中国和东盟贸易额的80%)。
第二类为正常产品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中慢速降到零。除了快速降税商品和敏感类商品,其余近90%商品的削减关税谈判都在2004年谈判完成,并于2005年7月起开始执行,在经过2007年和2009年两次降税后,将最终在2010年全面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
第三类为敏感产品降税模式,目标是将双方关税维持一定水平。敏感类产品大约占总税目1%,目前尚未谈判,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亦可保留,主要指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及少数敏感产品。
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约80%。2009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而对东盟平均关税降到2.8%。按照中国与东盟协议,到2010年1月1日双方超过90%的产品贸易关税将降为零。中国东盟互相开放市场后,双方消费者和企业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自贸区带来的好处,由于关税减免,消费者能更便宜地消费对方国家生产的产品,企业可进口零关税的产品用于生产,进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利用原产地证书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企业在进军东盟的过程中,要想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就必须充分利用好原产地证书(FROM-E)。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向世界各国证明了参加国际贸易的产品的经济国籍,它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持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在东盟海关不仅可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能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一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 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 在该缔约方出生的及饲养的活动物;
3 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 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到的产品;
5 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1~4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 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7 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 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 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10 仅用上述第1~9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是否属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为“直接判定”。在直接判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间接判定”的方法,即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应超过60%。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启动以来,广大企业充分享受了自贸区建设带来的关税实惠,2004年企业从广西口岸进口中国与东盟协议税率项下商品货值2133万美元,2008年进口值增加到2.94亿美元,享受的税收优惠从2004年的1646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了2008年的2.3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3倍。
海关主题论坛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延续、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推进贸易便利化已成为世界各国海关和商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加强中国与东盟包括海关合作在内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已成为当前中国海关国际合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由海关总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举办海关主题论坛。
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海关主题论坛的宗旨,是加强合作、谋求共赢,共同商讨积极应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加快中国-东盟各国贸易便利化进程,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中国-东盟各国经济贸易快速发展。
根据博览会日程安排,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海关主题论坛将于2009年10月20日在南宁举行。预计有来自东盟10国主管海关事务的副部级官员及海关负责人、我国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国际知名企业代表、有关国际组织代表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共160多人将参加论坛,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届时也将出席论坛发表重要演讲。
论坛日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开幕式及高官论坛,官方机构、学术界及商界代表研讨,闭幕式。论坛结束时将讨论通过《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南宁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