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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志愿服务、志愿行动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志愿服务和志愿行动的发达程度,以及志愿精神的普及程度,代表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志愿行动是和谐社会的助推剂,志愿者群体和组织也是对于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的健康力量。而只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为志愿行动乃至志愿文化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才有可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产生积极健康的文化影响力。
对志愿行动的法制思考
从2007年12月5日起《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那么大规模的、那么大影响的社会群体行动,确实太需要法律规范了,志愿者也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了。只有法制法规的规范和支持,志愿行动才有可能避免组织混乱和方向偏差。
全国第一部全方位规范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是于2005年7月1日实施的。随后,吉林、广东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志愿服务条例。但是,全国大部分城市依然存在着相关法规和制度空白。
对于已经颁布的有关志愿服务(义工)的条例,有些规定也很难落实。例如,有些地方规定“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由于许多志愿者组织资金紧张,这一规定很难落实。再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问题。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较少,等等。这些问题成为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
就拿新出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来说,比如志愿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还可以规定得更具体一点呢?一旦遭遇纠纷和困难,甚至是意外的时候,应该如何有效地维护志愿者在特定志愿行动中的权益;另外,怎么避免招募者、接受志愿行动的申请者同自身利益和利益集团关系上的谋私嫌疑,也需要具体规定。这个道理很简单,志愿者有的时候会发现自己实际上在替某个官员或某个老板“志愿”“打工”。
此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样很好,但是,有没有必要规定和规范一下对于志愿行动的资助者和资助行为呢?否则,今天某老板为了一时热情或其他原因提出捐助一年,不到半年捐助自行停止而影响志愿行动,甚至使人家陷于困境怎么办?一个企业或企业家在电视上宣布赞助,但实际上只是“作秀”甚至只是变相广告行为,赞助根本没有到位怎么办?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曾经屡屡发生。因为是无偿劳动,所以很难把这样的劳动关系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保护这样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实际上难度特别大。但是,恰恰因为难度大,反而更有必要将相关条文和措施严格化、具体化和细则化。同时,许多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呼吁,应制定规范志愿服务的全国性法律。
亟需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和细则
其实除了法律层面,还有工作层面上的。志愿者总不能是一人抓一把扫帚就奔向大街的乌合之众吧?所以要制定和发布比起现在已有的工作文本更加全面的、通行的和权威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文件。比如志愿组织方式和纪律、招募志愿者的条件、对志愿者的培训、服务效果的评定以及鼓励和奖惩措施等等。有的事情看起来十分简单,在志愿组织内实施起来就是问题。比如具体的志愿者和志愿组织都具有时效性或一次性,怎么管理和组织行动,甚至包括组织机构注销和人员遣散的安全圆满完成,其实都可能是不小的问题;再有,有的志愿者所在单位已经有了很好的鼓励措施,有的就没有,而志愿组织在这个时候怎么奖励可能就有操作上的顾虑。还有,我们鼓励志愿者在组织中参加志愿行动,但是,有些人就是不可阻挡地自发志愿来了,既无单位也无组织怎么办?也应该有相应规定和安排。所以,与有关法律文件相匹配的、既全面系统而又具体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志愿行动工作细则和指导文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者放开手脚、放心大胆地开展志愿行动;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热情和权益,才有可能提升志愿行动事业和志愿行动质量;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使这个社会更加合理健康,更加公平正义,更加积极向上,更加富有理想。这才是具有高度吸引力和文化影响力的和谐社会。
志愿者在华语社会常常被命名为“义工”。我们一群参观者一次在台北一处景观就接受过一所台湾最著名大学的历史系老教授的志愿讲解服务。他十分自豪地说自己是义工,工作完全是义务的,有一定数量的服务日规定,其日期、地点和活动内容自己记载在专用簿册上,还有人进行统计和考核。在首尔和新德里,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形。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志愿文化影响力可提升城市和国家形象的影响力
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我们需要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志愿行动,应该鼓励和支持所有有志向的、有能力的社会成员成为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青年志愿服务与城市文明密不可分。一个城市有大量的志愿者,创造不同的文化行为,创造不同的志愿活动就会大大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竞争力。城市化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推动志愿者服务,同时志愿服务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凝聚,促进了文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志愿文化的影响力也会提升国家形象的影响力。总之,志愿者群体应该是全社会的群体楷模,他们应该接受更多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文化素养的培育,以及有关素质技能的培训,并且应该更多地出现于最需要出现的地方;志愿行动应该更具有质量意识和精神文化意识,应该努力避免形式主义和空洞宣传;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应该在不同层面的制度和机制的轨道上,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