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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世界,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表现在交易涉及数量增多,还表现在结构、规模和方式的转化发展。科学技术转化的生产力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利益,技术转让方为维护自身权益,会取用吸纳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技术受让方则相反,会努力排除限制性规定,交易双方之间形成博弈的局面。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并不断壮大国家科技实力过程中,我国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本文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商业转让行为的限制于反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国际技术转让概述
1.国际技术转让定义
国际技术转让,通行的概念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各国在立法中对技术转让都有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特征分析
其一,从转让内容看,技术转让主要以知识形态为主。其二,从转让意愿看,发达国家通常较为积极推进传统技术、普通技术的转让,而限制或变相禁止高新技术转让输出。其三,从转让方式看,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向转让,既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又有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其四,从转让趋势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能力增加,有比肩大型跨国公司的趋势。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是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要特别说明的, “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中无法包含的KNOW-HOW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际技术转让良好发展的前提,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性公约逐步丰富完善,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许可合同,对保密条款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作为转让标的专利可以通过法律得到直接保护,但没有经过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需要通过专门途径予以保护。因此在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会要求技术受方对包括专有技术、相关资料在内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进行透露。
我国在市场产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出台许多很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法律。如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转让注册商标,也可通过许可合同许可合作方使用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内容很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商标、还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当然在技术转让实践中,为更好保护技术引入方权益,技术转让方要保证技术的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必要时还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技术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目的,且技术权本身未对外设立担保等。
三、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与反限制
1.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危害性分析
其一,是对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的限制。限制技术受方使用或进一步研究引进技术,实质是对技术改进与革新的阻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企业间采取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由优势方可能借此谋取和滥用市场地位,引发限制竞争、干扰常规贸易的弊端。其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缺乏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和法律的有效监管,技术输出方就有滥用支配地位的可能。技术输出方可能抬高技术转让价格,附加严苛交易条件;也可能任意划分市场范围,对贸易对象采取区别化对待,达到维护优势地位,控制技术引入方的目的。从各国法律来看,一般并不禁止企业在市场上占支配地位,但会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任何做法。如果专利权人行使独占权,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权利,或按在一段时间内按某种条件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收取报酬,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以对方向其购买不享有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其转让专利技术的条件,就越出合法范围。
2.应对商业限制性条款措施概述
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消除垄断。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等规范中,对限制性条款有所规定。这类立法都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能任意排除使用,也不能用以规避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
在国际技术转让初期,发展中国家多处于引入技术的地位,常常受制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六十年中后期,随着民族自决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提升,发展中國家开始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通常来说,这些法律对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态度较为严格,一方面大量详细列举各类限制条款,一方面规定合同中若含明示或暗示限制性条款,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从历史角度看,这些法律规定对当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和技术转让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3.我国制定相关立法,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在引进技术的商务合作中,我国企业可能遭遇限制性条款,既出现在技术使用环节也可能出现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在我国立法中,对技术引进合同条款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如禁止附带条件、限制未经来源证实的同类技术、禁止合同期满后技术使用等等。我国的立法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在处理反限制条款问题时,受让方的谈判地位更为稳固和积极,即可避免受制于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又在保障供方利益和积极性方面有所平衡。
我国目前在技术进出口方面主要包括的专门法规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贸易法》、《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除上述专门法规外,我国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等对技术转让也有相应规定。
“兼容并蓄,厚积而薄发”,在国际技术转发相关立法的进程中,我国既注重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本国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在立法制度保障的基础上,我们民族企业应注重积累实践经验,更多参与国家合作与交流,在有理有据维护本国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从科学技术到生产力转化的迈进。
参考文献:
[1]马忠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徐红菊.国际技术转让法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李强,杨帆.国际技术贸易法[M].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崔日明,等.国际经济合作[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6.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国际技术转让概述
1.国际技术转让定义
国际技术转让,通行的概念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各国在立法中对技术转让都有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技术。
2.国际技术转让的特征分析
其一,从转让内容看,技术转让主要以知识形态为主。其二,从转让意愿看,发达国家通常较为积极推进传统技术、普通技术的转让,而限制或变相禁止高新技术转让输出。其三,从转让方式看,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向转让,既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又有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其四,从转让趋势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能力增加,有比肩大型跨国公司的趋势。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是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其中要特别说明的, “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中无法包含的KNOW-HOW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国际技术转让良好发展的前提,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性公约逐步丰富完善,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许可合同,对保密条款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作为转让标的专利可以通过法律得到直接保护,但没有经过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需要通过专门途径予以保护。因此在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会要求技术受方对包括专有技术、相关资料在内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进行透露。
我国在市场产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出台许多很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法律。如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转让注册商标,也可通过许可合同许可合作方使用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内容很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商标、还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当然在技术转让实践中,为更好保护技术引入方权益,技术转让方要保证技术的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必要时还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技术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目的,且技术权本身未对外设立担保等。
三、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与反限制
1.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危害性分析
其一,是对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的限制。限制技术受方使用或进一步研究引进技术,实质是对技术改进与革新的阻碍,不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企业间采取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由优势方可能借此谋取和滥用市场地位,引发限制竞争、干扰常规贸易的弊端。其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缺乏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和法律的有效监管,技术输出方就有滥用支配地位的可能。技术输出方可能抬高技术转让价格,附加严苛交易条件;也可能任意划分市场范围,对贸易对象采取区别化对待,达到维护优势地位,控制技术引入方的目的。从各国法律来看,一般并不禁止企业在市场上占支配地位,但会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任何做法。如果专利权人行使独占权,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权利,或按在一段时间内按某种条件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收取报酬,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以对方向其购买不享有专利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为其转让专利技术的条件,就越出合法范围。
2.应对商业限制性条款措施概述
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消除垄断。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等规范中,对限制性条款有所规定。这类立法都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能任意排除使用,也不能用以规避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
在国际技术转让初期,发展中国家多处于引入技术的地位,常常受制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六十年中后期,随着民族自决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提升,发展中國家开始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通常来说,这些法律对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态度较为严格,一方面大量详细列举各类限制条款,一方面规定合同中若含明示或暗示限制性条款,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从历史角度看,这些法律规定对当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和技术转让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3.我国制定相关立法,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在引进技术的商务合作中,我国企业可能遭遇限制性条款,既出现在技术使用环节也可能出现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在我国立法中,对技术引进合同条款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如禁止附带条件、限制未经来源证实的同类技术、禁止合同期满后技术使用等等。我国的立法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在处理反限制条款问题时,受让方的谈判地位更为稳固和积极,即可避免受制于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又在保障供方利益和积极性方面有所平衡。
我国目前在技术进出口方面主要包括的专门法规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贸易法》、《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除上述专门法规外,我国颁布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等对技术转让也有相应规定。
“兼容并蓄,厚积而薄发”,在国际技术转发相关立法的进程中,我国既注重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又立足本国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在立法制度保障的基础上,我们民族企业应注重积累实践经验,更多参与国家合作与交流,在有理有据维护本国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从科学技术到生产力转化的迈进。
参考文献:
[1]马忠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徐红菊.国际技术转让法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李强,杨帆.国际技术贸易法[M].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崔日明,等.国际经济合作[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