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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蒙古的司法审判制度是在国家统一行使对蒙古的司法权,并结合蒙古固有的司法审判传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轻微案件的审理和蒙古地方审判上尊重并确认了蒙古传统审判方式,带有很浓厚的蒙古地方色彩。但在重大案件的审理和中央的司法审判上,始终坚持国家司法统一的原则,正确地处理了中央和蒙古地方在司法审判上的矛盾,使中央的司法管辖深入到蒙古的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