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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此前几天,各地省高院纷纷履行了最后的死刑核准权——
2006年12月28日,杀害11人、并因是否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引起全国关注的邱兴华,被陕西高院二审判处死刑,当日立即执行。
12月30日,“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主犯、太原警察刘利民被山西高院终审判处死缓;另一主犯周传全,也就是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其死亡者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同在12月31日,轰动全国的佳木斯猥亵并杀害多名未成年人的罪犯宫润伯被执行死刑;四川省高院签发最后三个死刑令;长沙枪决五名湖南省高院最后一批核准的死刑罪犯……
死刑核准制度是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道特殊程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从而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从中国一贯的法律制定看,死刑核准权基本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2月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当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最高法院和省级高院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的制度形成。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也面临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该制度不能起到防止错杀的作用。
由于上述原因,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更是引发人们对此制度更多的讨论和质疑。
1996年至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先后修订,二者均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省高院实施部分死刑核准权制度受到了法律合法性的挑战。
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改革意见,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为了保障这项司法改革,中央统一部署来保证制度改革后所带来的对人力、物力的需要。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不过,死刑核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程序上的问题。比如审理形式,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规定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加以及复核程序的启动等等。这些问题尚需要最高法院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法学界则进一步希望能够通过收回死刑核准权,带来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包括一审、二审、侦查程序、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
2006年12月28日,杀害11人、并因是否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引起全国关注的邱兴华,被陕西高院二审判处死刑,当日立即执行。
12月30日,“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主犯、太原警察刘利民被山西高院终审判处死缓;另一主犯周传全,也就是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其死亡者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同在12月31日,轰动全国的佳木斯猥亵并杀害多名未成年人的罪犯宫润伯被执行死刑;四川省高院签发最后三个死刑令;长沙枪决五名湖南省高院最后一批核准的死刑罪犯……
死刑核准制度是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道特殊程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从而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从中国一贯的法律制定看,死刑核准权基本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2月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当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最高法院和省级高院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的制度形成。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也面临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该制度不能起到防止错杀的作用。
由于上述原因,加上个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实、证据上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更是引发人们对此制度更多的讨论和质疑。
1996年至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先后修订,二者均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省高院实施部分死刑核准权制度受到了法律合法性的挑战。
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的要求,提出改革意见,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为了保障这项司法改革,中央统一部署来保证制度改革后所带来的对人力、物力的需要。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不过,死刑核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程序上的问题。比如审理形式,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规定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加以及复核程序的启动等等。这些问题尚需要最高法院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法学界则进一步希望能够通过收回死刑核准权,带来刑事司法全局变革,包括一审、二审、侦查程序、司法鉴定程序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