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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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不受重视,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采取国家本位主义,注重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而忽视对个体利益的特别保护,特别是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我国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规定有免予起诉制度,律师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刑事诉讼等等,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利很难得到保障。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开始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也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令人关注的是,近期我国对所有死刑案件的二审实行开庭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将在2007年1月1日之日起上收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二审实行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权的归位虽然收益的对象只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刑事诉权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
  刑事诉权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存在诉讼地位上的差异,因此,他们所行使的诉权在内容上也就各不相同,行使诉权的目的也就各自有别。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
  
  从世界范围来看,维护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一直占刑事立法的主流地位,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们都是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如何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从控辩关系来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处的地位是辩方当事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对控方的刑事诉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诉权主要通过下列诉讼权利的行使来实现:
  1、通过行使辩护权来行使刑事诉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权中的核心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方的控诉,以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项诉权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主要由自己行使,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辩护权的目的,就在于以之对抗控诉权,防止错误控诉的出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来行使刑事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办案人员回避。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回避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办案,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就可以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排除在外,从而防止有关办案人员滥用司法权,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可以行使反诉权来实现其刑事诉权。反诉权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权作为自诉案件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其刑事诉权的重要体现。
  4、通过行使上诉权,申诉权来实现其刑事诉权。上诉权是被告人不服未生效的一审裁判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权利,是被告人辩护权的继续。申诉权是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权利。他们依法行使上诉权和申诉权,是实现其刑事诉权的重要方式。通过行使上诉权和申诉权,可以使错误裁判得到纠正,从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通过行使其他诉讼权利来实现刑事诉权的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除上述权利外,还包括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起控告的权利、最后陈述权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都是其刑事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事诉权的实现,就是通过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来体现的。
  
  二、被害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刑事诉权主体之一,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内容是通过被害人具体的诉讼权利来体现的。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自诉人,在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是一方重要的当事人。被害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依法行使下列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1、对犯罪行为的控告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可见,报案权、控告权是被害人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制约司法权的滥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依法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以防止办案人员滥用权利。
  3、对公安机关不予立安,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有权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通过行使起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被害人的起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起诉,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起诉,是为了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认为,起诉权是被害人最基本、最直接的刑事诉权。
  5、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申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自诉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是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如果被害人因受控制、威胁而无法告诉时,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而成为自诉人。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从而赋予自诉人充分行使刑事诉权的权力。自诉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行使下列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1、通过行使自诉权来实现刑事诉权。自诉权是法律赋予自诉人就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自诉人行使自诉权,就是对这三类案件行使自诉权。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权是自诉人的刑事诉权中最重要、最直接的权利,是自诉人的刑事诉权最集中体现。
  2、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刑事诉权。在自诉案件中,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自诉案件被告人或者应当为该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诉讼的权利,也是自诉人刑事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诉人行使这一权利,也是依法行使刑事诉权的表现。
  3、通过行使和解权、撤诉权、上诉权、申诉权来实现刑事诉权的行使。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依法同被告人和解,也可以依法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和解权和撤诉权应当是自诉人刑事诉权的组成部分,自诉人通过行使和解权、撤诉权,可以导致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也是自诉人处分自己的刑事诉权的表现。上诉权作为自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自诉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权利。
  4、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刑事诉讼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除上述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回避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辩论权以及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保证自诉人刑事诉权的全面实现。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通常是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后者是指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起诉要求赔偿的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有时可以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他们都是刑事诉权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刑事诉权。其特殊性也就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刑事诉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为,他们的刑事诉权是一种具有民事性质的刑事诉权。
  附带民、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同样是通过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言,他是通过行使起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权、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对法院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权或申诉权等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而言,他是通过行使答辩权、反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对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权或申诉权等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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