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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司法实务界,作为“能动司法”概念的延伸,进而提出“能动执行”。这一理念的提出,试图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调动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积极性,提高执行效能。能动执行理念的提出,促动当前执行现状的改革,对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能够坚持能动执行,不仅改变原有的被动执行,甚至对破解执行难题是一次重要的“试水”,在某种程度上与当前的司法改革同步,促进司法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 能动执行 司法制度 基层法院
作者简介:杨新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38-02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时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成为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成为有目共睹的司法实践中的一块久治不愈的痛病。能动司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不少的人对执行工作有所反思,进而提出“能动执行”的理念,本质上是能动司法的延伸。
本文针对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沟通不足”、“执行难”现状,结合能动司法的理念,对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分析,以期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充分调动执行法官的能动性,加大执行力度,强化主动反馈,完善执行监督,有效破解“执行难”,提高基层法院能动执行水平。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社会转型阶段诚信系统缺失,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低
在转型期社会背景下,社会结构重新调整,社会资源重新组合,利益多元化,社会新型矛盾凸显,传统的社会道德风尚受到极大冲击,社会诚信匮乏。在司法领域集中体现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漠视。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和持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明债权人申请执行率高,债务人履行率低、法院执行效率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差。
就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惩罚措施少,规定不具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都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做出具体规定,但由于调查取证困难,可操作性不强,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困难,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难以被追究。
(二)被执行人规避意识提升,规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
随着法律意识提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不断更新,导致执行出现困境。被执行人通过以下方式规避执行: (1)虚假出资。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实践中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2)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3)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4)虚假担保。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5)虚假鉴定。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
(三)执行系统固有的顽疾,导致执行出现困境
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沿袭多年来形成的案件到人,承办人负责制,民事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都是由负责执行的执行员一个人在操作。执行案件从外网输入、四查、强制措施到最后案件执结,整个案件流程相对简陋。由于执行收案量逐年上升,导致执行系统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办案人员承受着巨大工作压力,导致执行部分的管理制度难以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互争管辖,重复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不出示、不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不通知必需到场的人员到场;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财产”为由,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任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对同一标的重复执行等。部分执行人员不严格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办事,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以拘促执”、“以拘代执”,动辄抓人;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给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超额查封、重复查封;执行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
在执行问题上,管理松懈,监督无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清,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尽管最高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践中相当混乱,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互相推诿。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绝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诉法的规定按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后,又亲自执行,造成重复执行,甚至异地拘留人质。 二、破解执行难的具体建议
(一)创建能动执行理念,为执行提供智力支持
一是以执行公开为切入点,创建能动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环节。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执行公开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在遵循执行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互动、积极主动反馈等措施,积极作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执行公开”为引领,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基层法院执行局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执行情况主动反馈机制,并以建立公开接待场所、搭建电子案件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公开、透明、高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了解执行、参与执行,实现当事人与执行部门沟通无障碍,避免因沟通不足造成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强化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也有效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是推广新型反规避执行措施,为案件执结提供智力保障。为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执行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反规避执行二十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送履行义务告知书、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充分发挥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作用,加大财产调查的力度、落实委托律师调查制度、加大搜查措施的使用、对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适时采取审计调查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对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关系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公布拒执人名单、公告悬赏、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发挥协助执行部门联络员的作用、依法适用罚款措施、依法适用拘留措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通过对新型执行措施的学习,为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措施支持。
(二)完善能动执行机制,为执行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基层法院的收案情况,执行部门应不断加强执行干警队伍建设,深化执行流程改革,探索实施了新型执行工作机制。在执行局内部创新执行新模式,逐步构建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工作机制。从优化执行职能配置,强化专业执行的角度,创建新的工作机制。具体流程表现为: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细化职能、落实责任,理顺执行队伍内部之间权责关系,提升执行工作的专业性。
(三)构建能动执行平台,为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构建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执行多方联动机制,尤其是针对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拆迁腾房案件、群体性案件、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案件,法院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联合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执法,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确保社会稳定。
注释:
李滔.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能动司法.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第30页.
蔡鸿明.能动执行之我见.法治与社会.2011(5).第134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列举的规避执行的手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件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规避执行的案例,由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1]赵钢.“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以民事司法为视角的解析.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2).
[2]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5).
[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 com/fz/2011/07-05/3158747.shtml.
[4]陈胜强.论能动司法的本土资源.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1).
[5]方乐.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法学.2011(1).
关键词 能动执行 司法制度 基层法院
作者简介:杨新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38-02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时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成为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执行难”成为有目共睹的司法实践中的一块久治不愈的痛病。能动司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不少的人对执行工作有所反思,进而提出“能动执行”的理念,本质上是能动司法的延伸。
本文针对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沟通不足”、“执行难”现状,结合能动司法的理念,对近年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行总结分析,以期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充分调动执行法官的能动性,加大执行力度,强化主动反馈,完善执行监督,有效破解“执行难”,提高基层法院能动执行水平。
一、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社会转型阶段诚信系统缺失,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低
在转型期社会背景下,社会结构重新调整,社会资源重新组合,利益多元化,社会新型矛盾凸显,传统的社会道德风尚受到极大冲击,社会诚信匮乏。在司法领域集中体现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漠视。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和持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表明债权人申请执行率高,债务人履行率低、法院执行效率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差。
就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惩罚措施少,规定不具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都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做出具体规定,但由于调查取证困难,可操作性不强,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困难,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难以被追究。
(二)被执行人规避意识提升,规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
随着法律意识提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不断更新,导致执行出现困境。被执行人通过以下方式规避执行: (1)虚假出资。我们过去在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中,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盲目追求企业注册的“多”、“大”,导致企业的注册资金基本上由企业申办者自由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被形式化和随意化。当注册资金逾千万元的公司竟然不能履行数十万元债务的判决时,实践中发现,最初的注册资金不是被抽逃,就是虚拟或伪造。近年来,我们虽然在企业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注册资金的严格审核,但过去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正在困扰当前的司法审判。这种交易前潜伏的风险最终统一要求司法来化解,是导致当前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一大重要因素。(2)虚假账务。现代市场交易大都要通过银行来统一结算,因此,一个企业有一个确定的基本账户是现代市场经济对交易主体最基本的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机关为了吸纳资金,默认甚至唆使企业在自己的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有的还向企业承诺对付司法机关的冻结或划拨。(3)虚假地址。企业的住所是企业设立登记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当前,自然人的人户分离和法人住所地的频繁变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从而使人民法院的送达与执行因找不到“受送达人”和“被执行人”而颇显无奈。(4)虚假担保。在现实的交易实际中,多数担保是在行政命令下被迫设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企业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捏造虚假事实合谋欺骗债权人;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骗取保证人。这些情形导致了重复抵押、虚假保证等现象在市场交易中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矛盾和问题,全都要通过司法来最终解决,从而使法院陷入窘境。(5)虚假鉴定。我国现有的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有些是依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而维持其生存,而不是根据信誉来维持其生存。因此,凭靠垄断而生存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所做的技术性判断,很难保证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由此导致的对案件事实裁判不公的结果,又要由司法机关来全部承受。
(三)执行系统固有的顽疾,导致执行出现困境
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沿袭多年来形成的案件到人,承办人负责制,民事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都是由负责执行的执行员一个人在操作。执行案件从外网输入、四查、强制措施到最后案件执结,整个案件流程相对简陋。由于执行收案量逐年上升,导致执行系统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办案人员承受着巨大工作压力,导致执行部分的管理制度难以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互争管辖,重复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不出示、不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不通知必需到场的人员到场;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财产”为由,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任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对同一标的重复执行等。部分执行人员不严格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办事,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以拘促执”、“以拘代执”,动辄抓人;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给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超额查封、重复查封;执行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
在执行问题上,管理松懈,监督无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清,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尽管最高院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实践中相当混乱,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互相推诿。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绝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诉法的规定按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后,又亲自执行,造成重复执行,甚至异地拘留人质。 二、破解执行难的具体建议
(一)创建能动执行理念,为执行提供智力支持
一是以执行公开为切入点,创建能动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环节。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执行公开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在遵循执行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互动、积极主动反馈等措施,积极作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执行公开”为引领,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为此,基层法院执行局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执行情况主动反馈机制,并以建立公开接待场所、搭建电子案件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公开、透明、高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了解执行、参与执行,实现当事人与执行部门沟通无障碍,避免因沟通不足造成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强化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也有效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二是推广新型反规避执行措施,为案件执结提供智力保障。为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执行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反规避执行二十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送履行义务告知书、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充分发挥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作用,加大财产调查的力度、落实委托律师调查制度、加大搜查措施的使用、对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适时采取审计调查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对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关系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公布拒执人名单、公告悬赏、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其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发挥协助执行部门联络员的作用、依法适用罚款措施、依法适用拘留措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通过对新型执行措施的学习,为执行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措施支持。
(二)完善能动执行机制,为执行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基层法院的收案情况,执行部门应不断加强执行干警队伍建设,深化执行流程改革,探索实施了新型执行工作机制。在执行局内部创新执行新模式,逐步构建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工作机制。从优化执行职能配置,强化专业执行的角度,创建新的工作机制。具体流程表现为:分段集约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细化职能、落实责任,理顺执行队伍内部之间权责关系,提升执行工作的专业性。
(三)构建能动执行平台,为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构建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的执行多方联动机制,尤其是针对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拆迁腾房案件、群体性案件、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案件,法院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联合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执法,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确保社会稳定。
注释:
李滔.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能动司法.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第30页.
蔡鸿明.能动执行之我见.法治与社会.2011(5).第134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列举的规避执行的手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件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规避执行的案例,由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1]赵钢.“能动司法”之正确理解与科学践行——以民事司法为视角的解析.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2).
[2]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法学评论(双月刊).2011(5).
[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 com/fz/2011/07-05/3158747.shtml.
[4]陈胜强.论能动司法的本土资源.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1).
[5]方乐.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法学.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