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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征地农民留用地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广州地区,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改革成果,也是现阶段我国征地制度的显著创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被征地农民留用地也有着不同的价值所在,因而面临着不同的开发模式。本文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留用地的开发模式进行简要探讨,希望能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征地留用地;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化进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成为新市民。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实行征地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留用地管理新举措,争取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群众的权益,使其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受益。作为农民群众的留用地,如何合理科学地开发这些土地,使农民群众获得最大化的收益是我们应该着重探讨的议题,下面就将对被征地农民留用地进行简要讨论。
1、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产生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城市化正在进行,一些老旧传统的农村地区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其进行了撤村建居,这些被征用的土地被用来建设现代化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建筑。一些关于留用地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其中杭州市就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在其中留10%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村集体进行单独或合作开发建设。这也是努力保障农民群众经济利益的一个方面。
1.1留用地的特性
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模式,留用地的产生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缩影。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留给村集体一定比例的核定用地指标,用于发展经济。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农村最重要的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因为土地的征用而大大降低了。为了让农民群众有经济来源,同时也为了帮助农民群众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留用地模式因此而产生。简单来说,留用地就是政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这些土地可用于农村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建设发展。而这些土地在村集体中,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来转变成集体所有,也转作其他用途。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每亩地的补偿金额是比较小的。即使在我国发达的东部省份,失地农民每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还不到5万元。而农民群体普遍来说缺乏技术支持,他们今后的生活将很难靠这5万元维继。这无疑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因此,在制定征地政策的过程中要多加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也就对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给失地农民带来经济收益。
因此,我们可以说,留用地政策是政府在進行征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可能性及相应的模式。
2、留用地开发可能的模式
以上我们简要了解了留用地产生的背景,通过留用地特质的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留用地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下选取几种留用地开发模式进行分析。
2.1留用地所有者自主开发
一般来说,作为归村集体使用的留用地其开发的自主权最好能够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有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集体,往往对于留用地会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这样一来,该村集体就可以独自享受留用地的经济成果,也能够掌握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经济实力强大的村集体在自己的留用地上不仅可以自主建设,还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实现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可能会因为村集体的领导决策者缺乏实际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敏感度,而使得这种开发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2.2与企业合作,实现留用地的租赁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市场敏感度十分灵敏,能够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从而生产出出迎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同时,作为产品的经营者,企业往往具有完整的资金链,其能够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而这些对于一个留用地项目的成功与否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留用地所有者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将留用地租赁给企业,而自己只收取稳定的租金。这种形势下,留用地所有者可以实现“旱涝保收”,经营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留用地所有者则可以收取相应的租金。但是,这种模式使得留用地所有者丧失了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2.3政府主导留用地开发模式
征地是政府顺应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必然选择,但政府作为宏观层面的管理者,具有很强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政府可以主动帮助留用地所有者——村集体,进行土地开发。政府可以给予合适的国有企业以政策优惠,让国有企业加入到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中来。国有企业承租留用地比普通企业具有更大的安全性。而且,由于政府信用的担保,几乎不用担心企业失信的问题。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帮助时间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用地指标紧张的难题。
留用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对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而被征地农民作为丧失直接种植收入的群体,如何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的保障是政府在决策时所应考虑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留用地开发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要想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各地村集体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征地留用地;土地管理改革;城镇化进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成为新市民。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实行征地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留用地管理新举措,争取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群众的权益,使其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受益。作为农民群众的留用地,如何合理科学地开发这些土地,使农民群众获得最大化的收益是我们应该着重探讨的议题,下面就将对被征地农民留用地进行简要讨论。
1、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产生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城市化正在进行,一些老旧传统的农村地区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其进行了撤村建居,这些被征用的土地被用来建设现代化的适应经济发展的建筑。一些关于留用地的政策也相继出台,其中杭州市就规定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在其中留10%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村集体进行单独或合作开发建设。这也是努力保障农民群众经济利益的一个方面。
1.1留用地的特性
作为一种征地补偿模式,留用地的产生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缩影。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留给村集体一定比例的核定用地指标,用于发展经济。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当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农村最重要的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因为土地的征用而大大降低了。为了让农民群众有经济来源,同时也为了帮助农民群众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留用地模式因此而产生。简单来说,留用地就是政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这些土地可用于农村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建设发展。而这些土地在村集体中,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来转变成集体所有,也转作其他用途。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每亩地的补偿金额是比较小的。即使在我国发达的东部省份,失地农民每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还不到5万元。而农民群体普遍来说缺乏技术支持,他们今后的生活将很难靠这5万元维继。这无疑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因此,在制定征地政策的过程中要多加考虑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也就对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给失地农民带来经济收益。
因此,我们可以说,留用地政策是政府在進行征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可能性及相应的模式。
2、留用地开发可能的模式
以上我们简要了解了留用地产生的背景,通过留用地特质的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留用地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下选取几种留用地开发模式进行分析。
2.1留用地所有者自主开发
一般来说,作为归村集体使用的留用地其开发的自主权最好能够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有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集体,往往对于留用地会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这样一来,该村集体就可以独自享受留用地的经济成果,也能够掌握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经济实力强大的村集体在自己的留用地上不仅可以自主建设,还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实现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可能会因为村集体的领导决策者缺乏实际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敏感度,而使得这种开发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
2.2与企业合作,实现留用地的租赁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市场敏感度十分灵敏,能够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从而生产出出迎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同时,作为产品的经营者,企业往往具有完整的资金链,其能够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而这些对于一个留用地项目的成功与否是十分关键的。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留用地所有者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将留用地租赁给企业,而自己只收取稳定的租金。这种形势下,留用地所有者可以实现“旱涝保收”,经营的风险全部由企业承担,留用地所有者则可以收取相应的租金。但是,这种模式使得留用地所有者丧失了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2.3政府主导留用地开发模式
征地是政府顺应经济发展所做出的必然选择,但政府作为宏观层面的管理者,具有很强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说,政府可以主动帮助留用地所有者——村集体,进行土地开发。政府可以给予合适的国有企业以政策优惠,让国有企业加入到被征地农民留用地的开发中来。国有企业承租留用地比普通企业具有更大的安全性。而且,由于政府信用的担保,几乎不用担心企业失信的问题。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帮助时间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用地指标紧张的难题。
留用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对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而被征地农民作为丧失直接种植收入的群体,如何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的保障是政府在决策时所应考虑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留用地开发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要想实现农村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各地村集体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最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