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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在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侦查程序作了完善和修改,一方面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另一方面又给其设置了较多的限制和约束,特别是对侦查行为规范化和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挑战。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落实,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1 要加强学习,积极迎接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到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烂熟于心。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自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自侦干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取证能力、提高侦查人员在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新规要求下的审讯突破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
2 要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宜于直接初查的就直接初查,不宜直接初查的就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初查。坚持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初查与指导发案单位、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查相结合,为立案工作做好准备。经初查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并把主要侦查力量放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侦查取证上,把事实查清,证据找足,性质定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短平快的策略,抓住要害,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让犯罪嫌疑人没有喘息的机会,使其自觉就范。同时,快速完成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使其无法实现串供翻供,防止以审代侦问题的发生。
3 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措施
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一是要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要不断更新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积极加强与相关技术领域技术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技术侦查技能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侦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技术侦查技能,使技术侦查权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并逐步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普遍运用的有效途径。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运用的法定的程序和规范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全力确保依靠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4 要正确对待并积极应对律师介入
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二是要敢于向犯罪嫌疑人交底,及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以往,犯罪嫌疑人交待完犯罪事实后,对自己将要被判处的刑罚是没有底数的,加之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的表态,直到法院宣判后,他们才发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感叹。现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稍加咨询,就会一清二楚。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无论其有无思想包袱,侦查人员都应在律师提前介入之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到,尤其是要逐步向犯罪嫌疑人讲清他所涉嫌的罪名及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是在依法办案,而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在欺骗他们。这样,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就不致于因律师的“透底”而思想压力过大,出现翻供、变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三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保证侦查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5 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一是要严格遵守提审讯问制度,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既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诬告办案人员,也有利于保护我们干警、防止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大胆、灵活、合法的运用强制措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灭失的犯罪证据要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固定证据。对于发现侦查对象有可能逃逸的案件,要大胆的及时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逃逸。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有瑕疵的证据,同时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全面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1 要加强学习,积极迎接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保证到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烂熟于心。通过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全员培训等方式提升自侦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自侦干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下,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取证能力、提高侦查人员在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新规要求下的审讯突破能力,以适应新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
2 要重心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宜于直接初查的就直接初查,不宜直接初查的就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初查。坚持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初查与指导发案单位、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查相结合,为立案工作做好准备。经初查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迅速立案,并把主要侦查力量放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侦查取证上,把事实查清,证据找足,性质定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短平快的策略,抓住要害,适时采取强制措施,让犯罪嫌疑人没有喘息的机会,使其自觉就范。同时,快速完成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使其无法实现串供翻供,防止以审代侦问题的发生。
3 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措施
要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大力推进“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一是要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要不断更新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积极加强与相关技术领域技术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强技术侦查技能的培训和学习,确保侦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技术侦查技能,使技术侦查权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并逐步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普遍运用的有效途径。要严格遵守技术侦查权运用的法定的程序和规范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全力确保依靠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4 要正确对待并积极应对律师介入
一是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与律师关系的处理。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善于借助律师的作用,将律师的介入向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方向去引导。在律师介入后,尽可能的积极听取律师对于案件办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证据要认真对待、全面分析,从中找出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与不足。可以借助律师会见,通过律师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说服教育工作和利益诉求的正面引导,以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好转,并对案件的侦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效果。二是要敢于向犯罪嫌疑人交底,及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以往,犯罪嫌疑人交待完犯罪事实后,对自己将要被判处的刑罚是没有底数的,加之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的表态,直到法院宣判后,他们才发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感叹。现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稍加咨询,就会一清二楚。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无论其有无思想包袱,侦查人员都应在律师提前介入之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到,尤其是要逐步向犯罪嫌疑人讲清他所涉嫌的罪名及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是在依法办案,而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在欺骗他们。这样,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就不致于因律师的“透底”而思想压力过大,出现翻供、变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三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对于律师有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行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于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于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等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要坚决向律师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保证侦查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5 要坚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一是要严格遵守提审讯问制度,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既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诬告办案人员,也有利于保护我们干警、防止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大胆、灵活、合法的运用强制措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隐匿、灭失的犯罪证据要及时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固定证据。对于发现侦查对象有可能逃逸的案件,要大胆的及时的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防止逃逸。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避免出现非法证据和有瑕疵的证据,同时要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理念,全面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有关原始物证、书证,固定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