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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来看,对贷款者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监督义务、善意义务、信托义务和惩罚性赔偿义务。然而,监督义务不宜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善意义务弱化了贷款合同中的保证机制,增加了违约风险,激励了借款人的不当行为;信托义务和惩罚性赔偿义务均对借贷双方产生了有害的影响。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应审视重构贷款者责任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