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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核安全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和配套法规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本文通过制定质量问题分类原则,并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确保了监造工作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