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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各投标竞争者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强,质量和信誉可靠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有力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也有利于防范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腐败现象。
关键词:招投标 发展 现状 对策
建设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才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须存在造表项目的买方市场,能够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
通过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各投标竞争者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强,质量和信誉可靠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有力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也有利于防范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腐败现象。
一、招投标的发展历史
追溯招投标的历史,最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的国家是英国。在西方国家利用招投标的方式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
1979年我国建筑领域开始实施招投标制度。1984年,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对改变施工企业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分配工程任务的作法和促进施工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施证明,通过招投标制度,在节约资金、缩短工期、工程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许多省市的统计资料表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节约资金基本都能达到15%左右;招投标制度的引进,也使工程中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大大提高了工程施工进度,缩短了工期。
二、招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投标现阶段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基建以及市政工程的投入,工程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管理的现象,也使工程前期招投标的运作也产生了各种不规范的现象,违法贪污问题。
1.我国建筑市场尚未完全规范,在实践中常发生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情况。一些发包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由于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往往出现承建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和相互制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往往还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筑市场目前还不完善。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份报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单位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体承包商在取得建设单位的默认后,通过各种手段挂靠到某一施工企业门下,然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出现(资格预审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鉴),合理合法地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达到了个人的目的。
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招标投标将流于形式,失信于民,继而招标投标将走上绝路,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2.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报价
这种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事先约定好一起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单位之间按照约定,轮流中标,或一家中标后向其余各投标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2.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期就内定了施工单位,招标单位为投标单位“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私下泄露标底,在评标时主导评标,使招标单位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这种情况下,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且可能会给投资项目带来更大的损害。
2.3整个招标投标只是走程序,只是走形式
招投标不公开进行,建设工程内定后,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某种制度的要求下,形成利益联合体;由投标单位假借陪标单位的资质,做假标书;为了能中标,投标单位邀请相关单位进行陪标。
2.4招标行为机制不健全
纵观我国现行的投标管理机制,主要针对的还是土建等专业工程。而对于像是设备的招投标,则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评标标准。在招标条件的设置过程中,还无法体现“优质优价”,抹杀了设备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采购到设备的性价比往往会比较低。这种现象值得招投标机制的制定者深虑。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几种解决对策
1.完善招标计分方法
改变现在的由建设单位确定招标标准的方法,减少建设单位一方独断投标方的局面。
2.充分利用专家库
现在各个城市都有相应的专家库,合理地使用专家库的专家力量。个人倾向性往往在评标前就通过各种渠道注入到某些评委、专家中,因此,大大降低了评定标的公正成分。如果评标专家的随机抽选在评标会议前一直处于相对保密的状态,评标小组就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人情标”,评选结果就会更公正。
3.评选打分更公开化
一般的评标程序中,技术标与商务标都是封在一个袋子中的。商务标的评定可以进行量化打分进行,而技术标,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很难进行量化处理,只能比较各个标书后才能凭专家意见最后确定优劣,这就会最后左右招投标的结果。如果可以采取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将不确定性的东西放在前面,就不会产生好多技术标打分导致翻盘的情况,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4.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完成,政府部门对招投标的管理还不完善。需要改变一家单独执法的局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最大限度的抵制评标定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招投标 发展 现状 对策
建设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才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须存在造表项目的买方市场,能够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
通过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各投标竞争者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强,质量和信誉可靠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有力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也有利于防范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腐败现象。
一、招投标的发展历史
追溯招投标的历史,最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的国家是英国。在西方国家利用招投标的方式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
1979年我国建筑领域开始实施招投标制度。1984年,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对改变施工企业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分配工程任务的作法和促进施工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施证明,通过招投标制度,在节约资金、缩短工期、工程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许多省市的统计资料表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节约资金基本都能达到15%左右;招投标制度的引进,也使工程中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大大提高了工程施工进度,缩短了工期。
二、招投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投标现阶段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基建以及市政工程的投入,工程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管理的现象,也使工程前期招投标的运作也产生了各种不规范的现象,违法贪污问题。
1.我国建筑市场尚未完全规范,在实践中常发生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情况。一些发包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由于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往往出现承建单位之间的推诿扯皮和相互制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肢解发包往往还与发包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索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
为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筑市场目前还不完善。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份报给他人完成。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设单位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个体承包商在取得建设单位的默认后,通过各种手段挂靠到某一施工企业门下,然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出现(资格预审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鉴),合理合法地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达到了个人的目的。
这种现象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招标投标将流于形式,失信于民,继而招标投标将走上绝路,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2.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报价
这种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事先约定好一起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单位之间按照约定,轮流中标,或一家中标后向其余各投标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2.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期就内定了施工单位,招标单位为投标单位“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私下泄露标底,在评标时主导评标,使招标单位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这种情况下,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且可能会给投资项目带来更大的损害。
2.3整个招标投标只是走程序,只是走形式
招投标不公开进行,建设工程内定后,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在某种制度的要求下,形成利益联合体;由投标单位假借陪标单位的资质,做假标书;为了能中标,投标单位邀请相关单位进行陪标。
2.4招标行为机制不健全
纵观我国现行的投标管理机制,主要针对的还是土建等专业工程。而对于像是设备的招投标,则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评标标准。在招标条件的设置过程中,还无法体现“优质优价”,抹杀了设备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采购到设备的性价比往往会比较低。这种现象值得招投标机制的制定者深虑。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几种解决对策
1.完善招标计分方法
改变现在的由建设单位确定招标标准的方法,减少建设单位一方独断投标方的局面。
2.充分利用专家库
现在各个城市都有相应的专家库,合理地使用专家库的专家力量。个人倾向性往往在评标前就通过各种渠道注入到某些评委、专家中,因此,大大降低了评定标的公正成分。如果评标专家的随机抽选在评标会议前一直处于相对保密的状态,评标小组就能最大限度地克服“人情标”,评选结果就会更公正。
3.评选打分更公开化
一般的评标程序中,技术标与商务标都是封在一个袋子中的。商务标的评定可以进行量化打分进行,而技术标,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很难进行量化处理,只能比较各个标书后才能凭专家意见最后确定优劣,这就会最后左右招投标的结果。如果可以采取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程序将不确定性的东西放在前面,就不会产生好多技术标打分导致翻盘的情况,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4.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完成,政府部门对招投标的管理还不完善。需要改变一家单独执法的局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最大限度的抵制评标定标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