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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来源于中央立法权,由中央“授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误读。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一个分子,具有了权力的一切特征和属性,但是其本身并不是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最高存在,当然也并不能够等同于主权,更不能与制宪权相混同,三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分野。主权不能分,制宪权也不能分,而立法权是可以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