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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部立法的诸多条款已经规定了纵横交织的规范审查权力。此种权力根植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国家结构之上,分属于人大监督权、行政领导权与审判权三个脉络。从其运作机制来看,我国的规范审查权在整体上表现为国家机关相互协调的自组织权力。因私人普遍缺场,其运作效果尚未达到监督国家机关抽象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