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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推进法律职业化而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将对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法律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式教学法在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内多数高校的法律实践教育形式比较单一,对此,应当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开拓教学思路。结合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标,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与内容,完善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更好地满足现代法治建设的需求。
[关键词]实践;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现代法治建设需要大批理论与实践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高级法律人才,为此,国家积极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施行对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必将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其考试模式的高度实践性和新颖性要求我们重新定位大学法学教育,克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造成的弊端,积极引入实践性教学法,处理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学教育。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具体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但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职业技能培育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使得改革现有的实践式教学模式成为迫切的课题,是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
法学实践教学是以法学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为理念,以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为主要内容,以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标,采用教师指导、学生主动参与为主要教学方式的法学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及其课程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由于这种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因而其收效也大。
二、传统法学教学法之审视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势头迅猛,法学专业学生入校数年年递增。但在数量激增的同时,法学教育却并未同步跟进。无论是在教学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模式、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目前的法学教育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综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较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这种弊端主要反映在理论与实践脱节以及教学方法单一这两点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这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系统的职业训练,其原因是过于强调通识教育。对职业教育和训练重视不够。这就造成学生对实际工作的适应性较差,导致形成学习无用的思想,进一步影响对专业学习的兴趣,产生恶性循环。
(二)教学方式单一。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学大都采用演讲式教学法,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处于信息的输出端,学生处于单纯的信息接受端,教和学之间缺少双向互动,各种实践性教学活动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大都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因为教学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教学效果取决于二者的良性互动,千篇一律的“单口相声”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在教学内容方面,首先,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其次,教学内容陈旧。十几年如一日的教材和教案不可能跟上立法的更新步伐,导致课堂讲授内容与司法考试脱节。再次,考核内容和方式陈旧。每学期的期末考试试题大都是纯记忆性主观命题,案例和应用型命题不多。考查课的考核方式就更加粗糙,导致学生做题流于抄袭模仿,不利于养成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完善实践式教学法,推进法学教学改革
(一)找准目标,正确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两者之间应该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如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应该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运用能力的人才。因此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也应当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因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是—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作为一项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既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因为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精英化有待于法学教育来实现。尽管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外乎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大方面。作为构建现代法治的—个关键环节,司法考试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为此,需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根据我国的现实,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等实践式教学法,在现行的课程中增加有关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这将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提供很好的途径。
(二)改进课程设置,引入多种教法
由于应试教育的诸多弊端,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但是,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它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司法考试的导向性,大幅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积极选用最新版本的教材。教师应该密切关注理论前沿的最新动态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授课时及时补充。各教研室应积极倡导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进行研究,并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授课内容。其次,开设法律诊所以及法律实务课程’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扭转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专业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克服大而全的课堂教学模式,从全面讲授向简略式教学转变。教师不必过于注重授课的系统性,可以根据教学目的提纲挈领式地教学,重点讲授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根据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在法学教学中突出案例教学法,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这也符合司法考试的目的。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众多的已经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备受社会关注。认为该制度“为改革完善法律职业体系,重新构建中国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但是,教学与考试历来是一对矛盾,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亦是如此。我们必须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上进行改革,丰富实践式法学教学模式,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更好地满足现代法治建设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琳,谈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诊所式教学”[J],教育探索2007年第12期37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2),389
[3]张文显,信春鹰,孙谦,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
[4]谭世贵,黄永峰,论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J]学术界,2003(1)
[关键词]实践;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
一、引言
现代法治建设需要大批理论与实践水平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高级法律人才,为此,国家积极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施行对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资质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必将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其考试模式的高度实践性和新颖性要求我们重新定位大学法学教育,克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造成的弊端,积极引入实践性教学法,处理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的协调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学教育。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具体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和实习等。但从目前的教学效果来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职业技能培育上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使得改革现有的实践式教学模式成为迫切的课题,是我国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趋势。
法学实践教学是以法学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为理念,以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为主要内容,以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为目标,采用教师指导、学生主动参与为主要教学方式的法学教学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及其课程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由于这种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因而其收效也大。
二、传统法学教学法之审视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势头迅猛,法学专业学生入校数年年递增。但在数量激增的同时,法学教育却并未同步跟进。无论是在教学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从教学模式、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目前的法学教育都还存在一些问题。综观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较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忽略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这种弊端主要反映在理论与实践脱节以及教学方法单一这两点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系统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这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系统的职业训练,其原因是过于强调通识教育。对职业教育和训练重视不够。这就造成学生对实际工作的适应性较差,导致形成学习无用的思想,进一步影响对专业学习的兴趣,产生恶性循环。
(二)教学方式单一。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学大都采用演讲式教学法,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处于信息的输出端,学生处于单纯的信息接受端,教和学之间缺少双向互动,各种实践性教学活动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大都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明显,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大。因为教学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教学效果取决于二者的良性互动,千篇一律的“单口相声”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在教学内容方面,首先,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其次,教学内容陈旧。十几年如一日的教材和教案不可能跟上立法的更新步伐,导致课堂讲授内容与司法考试脱节。再次,考核内容和方式陈旧。每学期的期末考试试题大都是纯记忆性主观命题,案例和应用型命题不多。考查课的考核方式就更加粗糙,导致学生做题流于抄袭模仿,不利于养成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完善实践式教学法,推进法学教学改革
(一)找准目标,正确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两者之间应该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的关系,如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应该成为法律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运用能力的人才。因此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也应当建立良性互动的关系。因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司法考试是—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作为一项资格考试制度,司法考试既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因为法律职业者的同质化、精英化有待于法学教育来实现。尽管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外乎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大方面。作为构建现代法治的—个关键环节,司法考试必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为此,需要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根据我国的现实,引入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等实践式教学法,在现行的课程中增加有关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这将为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提供很好的途径。
(二)改进课程设置,引入多种教法
由于应试教育的诸多弊端,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但是,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它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司法考试的导向性,大幅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积极选用最新版本的教材。教师应该密切关注理论前沿的最新动态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在授课时及时补充。各教研室应积极倡导教师在所教学科方面进行研究,并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授课内容。其次,开设法律诊所以及法律实务课程’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扭转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专业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克服大而全的课堂教学模式,从全面讲授向简略式教学转变。教师不必过于注重授课的系统性,可以根据教学目的提纲挈领式地教学,重点讲授课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根据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在法学教学中突出案例教学法,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这也符合司法考试的目的。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众多的已经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备受社会关注。认为该制度“为改革完善法律职业体系,重新构建中国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但是,教学与考试历来是一对矛盾,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亦是如此。我们必须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上进行改革,丰富实践式法学教学模式,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更好地满足现代法治建设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琳,谈法学实践教学中的“诊所式教学”[J],教育探索2007年第12期37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2),389
[3]张文显,信春鹰,孙谦,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
[4]谭世贵,黄永峰,论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J]学术界,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