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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接连涌现的一系列相关案件表明,以上传、下载、作品数字化、网络盗贴为行为方式的新型复制发行行为给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凸显了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未来走向。网络复制发行行为的刑法评价中应突破“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通过“共犯的正犯化”对网络服务商的帮助“发行”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并对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复制发行行为进行差异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