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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集装箱汽车运输主要采用以重箱运输里程为计价单位的计费方式。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集装箱种类的多样化,高端货物的日益增多以及道路状况的不断变化,这种简单的运输计费方式不但损害汽车运输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相关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调整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计费方式及统计口径已成当务之急。
1现状
1.1运输计费方式
集装箱汽车运输一般分为进口箱运输和出口箱运输。进口箱的运输流程是,集卡从港区提重箱,然后到卸货点卸货,最后将空箱还至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堆场;出口箱的运输流程是,集卡到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堆场提空箱,然后到装货点装箱,最后运输进港。从以上运输流程来看,空箱运输里程往往大于重箱运输里程。虽然汽车运输企业所运输的集装箱通常为船公司、租箱公司或托运人所有,并不属汽车运输企业所有,但在实际业务中,空箱运输不予计费,给汽车运输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外,近年来集装箱种类日益增多,除常见的标准干货箱外,还有罐式箱、框架箱、平板箱、保温箱等各种特种箱。这些特种箱往往自重较大(如装运液化气体的罐式箱自重可达左右),且在运输中几乎均为一程重箱、一程空箱,一律按重箱运输里程计收运费显然不合理。
1.2过路过境费的收取方式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猛,部分高速公路实行按车载质量收费的办法,导致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过路过境费较高。目前,集装箱汽车运输多采用包干价,即将过路过境费、港杂费、上下车费、查验费、转栈费、超期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均计算在运价内,导致运价看似较高,实际上剔除过路过境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并缴纳3.3%的税费后,集装箱汽车运输的真实运价非常低。由此可见,这种计费方式造成运价模糊、责任不清,对汽车运输企业而言很不公平。
1.3货物和集装箱保险
随着货物逐步向高端化发展以及集装箱种类的多样化,货物价值和集装箱造价较以往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对集装箱汽车运输中的货物和集装箱保险问题缺乏明文规定,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货损或箱损,往往由汽车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仅收取数千元的运价,却要承担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货损和箱损赔偿责任,这对汽车运输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1.4统计口径
空箱运输不单独计费可能会造成统计口径上的偏差。目前汽车运输企业大多以重箱计费里程作为重车利用率的统计依据,忽略一程重箱、一程空箱的实际情况,导致许多汽车运输企业的统计报表出现重车利用率只有45%~48%的假象。实际上,尽管空箱不单独计收运费,但载有空箱的车辆无法同时用于他途。这种统计口径上的偏差将直接影响汽车运输企业的发展规划。此外,为贯彻节能减排政策,汽车运输企业需要针对用能总量、主营收入综合能耗和燃料单耗等设定具体目标;若空箱不单独计收运费,势必直接影响主营收入综合能耗等目标的考核和控制,导致数据失真。
2建议
(1)对重箱和空箱分别单独计收运费。参照水路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计费方式,对重箱和空箱分别单独计收运费,其中:空箱运价可在重箱运价的基础上下浮20%,特种箱运价另计。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和燃油价格不断上涨,原交通部与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集装箱公路运输价格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有必要逐步建立运价与燃油价格、劳动力成本等联动的价格体系,确保汽车运输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将过路过境费等代收代付费用从包干运价中剥离,有利于规范集装箱汽车运价,确保运价的真实性。
(3)明确由货主或托运人自行办理保险。参照水路和铁路运输的保险办法,明确由货主或托运人自行办理保险,或由汽车运输企业代办保险,合理划分责任,确保运输安全。
(4)调整统计口径。对空箱运输单独计费,使集装箱汽车运输与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统计口径相一致,即以20英尺标准集装箱为基础计算重车利用率,无论车辆运输重箱还是空箱均按照重车进行统计,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据估计,调整统计口径后,汽车运输企业的重车利用率将从目前的45%左右提高到90%左右。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10-08-30)
1现状
1.1运输计费方式
集装箱汽车运输一般分为进口箱运输和出口箱运输。进口箱的运输流程是,集卡从港区提重箱,然后到卸货点卸货,最后将空箱还至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堆场;出口箱的运输流程是,集卡到集装箱所有人指定的堆场提空箱,然后到装货点装箱,最后运输进港。从以上运输流程来看,空箱运输里程往往大于重箱运输里程。虽然汽车运输企业所运输的集装箱通常为船公司、租箱公司或托运人所有,并不属汽车运输企业所有,但在实际业务中,空箱运输不予计费,给汽车运输企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外,近年来集装箱种类日益增多,除常见的标准干货箱外,还有罐式箱、框架箱、平板箱、保温箱等各种特种箱。这些特种箱往往自重较大(如装运液化气体的罐式箱自重可达左右),且在运输中几乎均为一程重箱、一程空箱,一律按重箱运输里程计收运费显然不合理。
1.2过路过境费的收取方式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猛,部分高速公路实行按车载质量收费的办法,导致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过路过境费较高。目前,集装箱汽车运输多采用包干价,即将过路过境费、港杂费、上下车费、查验费、转栈费、超期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均计算在运价内,导致运价看似较高,实际上剔除过路过境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并缴纳3.3%的税费后,集装箱汽车运输的真实运价非常低。由此可见,这种计费方式造成运价模糊、责任不清,对汽车运输企业而言很不公平。
1.3货物和集装箱保险
随着货物逐步向高端化发展以及集装箱种类的多样化,货物价值和集装箱造价较以往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对集装箱汽车运输中的货物和集装箱保险问题缺乏明文规定,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货损或箱损,往往由汽车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仅收取数千元的运价,却要承担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货损和箱损赔偿责任,这对汽车运输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1.4统计口径
空箱运输不单独计费可能会造成统计口径上的偏差。目前汽车运输企业大多以重箱计费里程作为重车利用率的统计依据,忽略一程重箱、一程空箱的实际情况,导致许多汽车运输企业的统计报表出现重车利用率只有45%~48%的假象。实际上,尽管空箱不单独计收运费,但载有空箱的车辆无法同时用于他途。这种统计口径上的偏差将直接影响汽车运输企业的发展规划。此外,为贯彻节能减排政策,汽车运输企业需要针对用能总量、主营收入综合能耗和燃料单耗等设定具体目标;若空箱不单独计收运费,势必直接影响主营收入综合能耗等目标的考核和控制,导致数据失真。
2建议
(1)对重箱和空箱分别单独计收运费。参照水路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计费方式,对重箱和空箱分别单独计收运费,其中:空箱运价可在重箱运价的基础上下浮20%,特种箱运价另计。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和燃油价格不断上涨,原交通部与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所规定的集装箱公路运输价格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有必要逐步建立运价与燃油价格、劳动力成本等联动的价格体系,确保汽车运输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将过路过境费等代收代付费用从包干运价中剥离,有利于规范集装箱汽车运价,确保运价的真实性。
(3)明确由货主或托运人自行办理保险。参照水路和铁路运输的保险办法,明确由货主或托运人自行办理保险,或由汽车运输企业代办保险,合理划分责任,确保运输安全。
(4)调整统计口径。对空箱运输单独计费,使集装箱汽车运输与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统计口径相一致,即以20英尺标准集装箱为基础计算重车利用率,无论车辆运输重箱还是空箱均按照重车进行统计,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据估计,调整统计口径后,汽车运输企业的重车利用率将从目前的45%左右提高到90%左右。
(编辑:张敏收稿日期: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