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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PP是公私合作的大框架,从PPP兴起以来,各国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建立了PPP法律规制体系。各国规范PPP采用的主要形式有针对PPP进行专门立法、将PPP纳入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通过特许经营法规制等。作为PPP的起源国,英国的PPP发展规范繁荣,其对于PPP法律规制主要采用了将PPP纳入公共采购法中。然而欧盟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聚集了欧洲各PPP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法国等国家的精华。本文通过对欧盟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研究,立足于国内现有PPP规范体系,以期望为国内发展PPP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一、选题背景
欧盟针对 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欧盟条约及由此发展出来的平等对待原则、非歧视原则等[1],还有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加上将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律的公共采购条例或法典。这些法律体系是对PPP授予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根基。欧盟各成员国都已经制定相对稳定的PPP法律框架与规制体系。
由于我国的PPP模式发展较晚,存在发展不成熟,不健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 PPP 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在此背景之下PPP模式建立完善高效PPP法律规范体系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欧盟对PPP的法律规制状况
(一)公共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以2004年为界限,欧盟在2004年以前在公共采购规制体系中对于政府采购型PPP程序选择方面的规制较为僵化与简单。在《1993公共工程合同指令》明确了公开性程序、限制性程序和谈判性程序三种采购程序。[2]这三种程序能够满足于普通的公共采购,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型PPP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仅仅适用选择这三种程序难以满足其需求。针对上诉问题,欧盟在2004年对公共采购规制进行了改善。制定了《200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和《2004公共事业采购指令》,其中对于采购程序方面新增加了竞争性对话程序,对于该程序的使用,公共部门仅仅在非常复杂的合同且公开性程序与限制性程序都不适合授予合同时,才选择竞争性对话程序。欧盟该指令中的采购程序的选择增加了采购程序的灵活性,更能满足政府采购型PPP的发展。2014年欧盟进一步对《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和《公共事业采购指令》进行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对于采购程序的选择新增加了更具灵活性与复杂适用性的“带事先邀请竞争的谈判程序”和“创新性伙伴关系”这些新的采购程序。这些采购程序对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起着灵活高效的作用。[3]
2.合同履行方面
在PPP项目中,合同的履行阶段关系到合同目标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因此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亦是至关重要。在公共采购规制体系中,一般情况下合同授予阶段是规制重点,但是对于特殊的PPP项目来说,合同履行的规制也是必不可缺的。歐盟的公共采购体系将规制的手延伸到合同履行方面,对合同履行的条件进行设置、项目分包制定专门规则、合同履行期间的变更、合同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的明确详细的规制。
(二)欧盟对特许经营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特许经营指令》并未像《公共事业采购指令》或是《公共部门采购指令》那样规定了许多具体的采购程序及其采购程序的具体选择与适用。《特许经营指令》仅仅就为了保障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一般性要求而规定几项基本的要求。
2.特许经营期限方面
《特许经营指令》针对特许经营期限做了以下规定:首先特许经营期限要以工程或是服务的所需期限为基础进行评估;其次规定了特许经营的最长期限要在特许经营档中注明;然后如果特许经营的期限长于五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针对该项工程或是服务所用投资及针对该项工程或是服务所获得的合理回报所预计需要的时间;最后如果要对特许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可以将特许经营期限设置为短于投资收回的合理期限。
(三)公共采购制度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在采购程序方面,股权合作型PPP项目选择何种采购程序,取决于具体股权合作型PPP受何种公共采购指令的规制。因此针对股权合作型PPP项目可以选择带事先邀请竞争的谈判程序、创新性伙伴关系、竞争性对话程序等灵活的采购程序。
2.实施过程方面
由于股权合作型PPP既特殊又复杂,因此曾经存在着法律规范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股权合作型PPP专门制定了释义通则。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程序规制,欧盟在释义通则中特别强调股权合作型PPP在实施阶段的规制,尤其是合同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和授予额外工程或服务的情形等方面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制。
三、欧盟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在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中纳入PPP的法律规制,并在公共采购指令中明确各成员国最具共性的内容。其采用独特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在指令中明确各国规制PPP的基础内容,该指令虽然基础,但却并不简单。其不仅明确了PPP的分类,包括政府采购型PPP、特许经营型PPP、股权合作型PPP,而且针对每一类型PPP的特性进行具体的规制。根据欧盟指令,各成员国将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对PPP进行规制,使得各国发展PPP走在世界的前列,例如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历史各有不同,因此欧盟的规制指令对我国PPP的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在中央出台统一基础的法律规制,各地方因地制宜,在中央针对PPP规制的基础上出台各自具体的规制,使得从中央到地方有着一套系统规范且具有实践意义的规制体系。其次要明确PPP具体模式,将PPP具体类型加以明确界定。最后,由于我国针对PPP合同属性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欧盟对于PPP的法律规制并不讨论PPP的合同属性,其成员国的PPP依然发展势头强劲,我国可以暂缓讨论PPP合同属性,侧重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系统高效的PPP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王一凡. 欧盟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第1-3页.
[2] 彭鸿广. 政府技术采购中的创新激励机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第1-15页.
[3] 周芬. PPP 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5.
(澳门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
一、选题背景
欧盟针对 PPP进行公共采购规制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欧盟条约及由此发展出来的平等对待原则、非歧视原则等[1],还有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加上将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律的公共采购条例或法典。这些法律体系是对PPP授予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根基。欧盟各成员国都已经制定相对稳定的PPP法律框架与规制体系。
由于我国的PPP模式发展较晚,存在发展不成熟,不健全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并不足以为 PPP 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不足以为实现物有所值目标提供良好的规制基础。在此背景之下PPP模式建立完善高效PPP法律规范体系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欧盟对PPP的法律规制状况
(一)公共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以2004年为界限,欧盟在2004年以前在公共采购规制体系中对于政府采购型PPP程序选择方面的规制较为僵化与简单。在《1993公共工程合同指令》明确了公开性程序、限制性程序和谈判性程序三种采购程序。[2]这三种程序能够满足于普通的公共采购,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型PPP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仅仅适用选择这三种程序难以满足其需求。针对上诉问题,欧盟在2004年对公共采购规制进行了改善。制定了《2004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和《2004公共事业采购指令》,其中对于采购程序方面新增加了竞争性对话程序,对于该程序的使用,公共部门仅仅在非常复杂的合同且公开性程序与限制性程序都不适合授予合同时,才选择竞争性对话程序。欧盟该指令中的采购程序的选择增加了采购程序的灵活性,更能满足政府采购型PPP的发展。2014年欧盟进一步对《公共部门采购指令》和《公共事业采购指令》进行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对于采购程序的选择新增加了更具灵活性与复杂适用性的“带事先邀请竞争的谈判程序”和“创新性伙伴关系”这些新的采购程序。这些采购程序对于规制政府采购型PPP起着灵活高效的作用。[3]
2.合同履行方面
在PPP项目中,合同的履行阶段关系到合同目标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因此合同履行阶段的规制亦是至关重要。在公共采购规制体系中,一般情况下合同授予阶段是规制重点,但是对于特殊的PPP项目来说,合同履行的规制也是必不可缺的。歐盟的公共采购体系将规制的手延伸到合同履行方面,对合同履行的条件进行设置、项目分包制定专门规则、合同履行期间的变更、合同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的明确详细的规制。
(二)欧盟对特许经营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特许经营指令》并未像《公共事业采购指令》或是《公共部门采购指令》那样规定了许多具体的采购程序及其采购程序的具体选择与适用。《特许经营指令》仅仅就为了保障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一般性要求而规定几项基本的要求。
2.特许经营期限方面
《特许经营指令》针对特许经营期限做了以下规定:首先特许经营期限要以工程或是服务的所需期限为基础进行评估;其次规定了特许经营的最长期限要在特许经营档中注明;然后如果特许经营的期限长于五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针对该项工程或是服务所用投资及针对该项工程或是服务所获得的合理回报所预计需要的时间;最后如果要对特许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可以将特许经营期限设置为短于投资收回的合理期限。
(三)公共采购制度对股权合作型PPP的规制状况
1.采购程序选择方面
在采购程序方面,股权合作型PPP项目选择何种采购程序,取决于具体股权合作型PPP受何种公共采购指令的规制。因此针对股权合作型PPP项目可以选择带事先邀请竞争的谈判程序、创新性伙伴关系、竞争性对话程序等灵活的采购程序。
2.实施过程方面
由于股权合作型PPP既特殊又复杂,因此曾经存在着法律规范适用不明确的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股权合作型PPP专门制定了释义通则。对于股权合作型PPP的公共采购程序规制,欧盟在释义通则中特别强调股权合作型PPP在实施阶段的规制,尤其是合同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和授予额外工程或服务的情形等方面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制。
三、欧盟PPP公共采购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在公共采购的法律体系中纳入PPP的法律规制,并在公共采购指令中明确各成员国最具共性的内容。其采用独特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在指令中明确各国规制PPP的基础内容,该指令虽然基础,但却并不简单。其不仅明确了PPP的分类,包括政府采购型PPP、特许经营型PPP、股权合作型PPP,而且针对每一类型PPP的特性进行具体的规制。根据欧盟指令,各成员国将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对PPP进行规制,使得各国发展PPP走在世界的前列,例如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历史各有不同,因此欧盟的规制指令对我国PPP的法律规制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在中央出台统一基础的法律规制,各地方因地制宜,在中央针对PPP规制的基础上出台各自具体的规制,使得从中央到地方有着一套系统规范且具有实践意义的规制体系。其次要明确PPP具体模式,将PPP具体类型加以明确界定。最后,由于我国针对PPP合同属性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欧盟对于PPP的法律规制并不讨论PPP的合同属性,其成员国的PPP依然发展势头强劲,我国可以暂缓讨论PPP合同属性,侧重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系统高效的PPP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 王一凡. 欧盟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第1-3页.
[2] 彭鸿广. 政府技术采购中的创新激励机制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第1-15页.
[3] 周芬. PPP 公共采购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政策——基于欧盟经验的研究[D].中央财经大学,2015.
(澳门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