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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了优先权,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权利人得以享受其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先用权的“原有范目”界定了先用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对先用权的原有范围的理解,能够影响先用权的行使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