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世界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已由原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升级为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不可回避的问题。TRIPS协议是联系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协议。本文从发展中国家视角分析TRIPS协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影响
TRIPS协议它由发达国家一手促成,有利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保持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加大了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难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的今天,寻求有利因素将更具现实意义。
一、TRIPS协定概述
TRIPS协定"是当今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协定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协定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协定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协定第13条、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权利限制只能限于非常特殊的情况,二是不能影响正常利用,三是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在专利权的限制中还应当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5)专利、商标中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协定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协定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这是在TRIPS协定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协定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3)争端解决原则。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协定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 协定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历史来看,TRIPS协定显然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并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无法再遵循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而,国内外有关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的现有研究文献中持批判态度的很多。本文主要分析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影响
1.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将大大降低在不同法制环境下,贸易的交易成本。一方面,TRIPS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标准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建立符合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接近地区和双边协定的要求,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保持并争取竞争优势。
2.促使发展中国家的觉醒
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也许并不紧迫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度,但是在广泛参与全球经济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流失严重,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突出。TRIPS协定让发展中国家正视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其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建立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的意识以及利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会缩小差距。而且,如同世界环境问题,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那么发展中国家事先加强预防未必是坏事。
三、建议
1.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并努力提高自身谈判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邮箱制度"和专有销售权这样的潜伏不利因素。
2.将"发展问题"纳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中,使有关知识产权标准的政策目标与在促进国际发展和减少贫困方而的广泛目标相一致。发展问题应当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完成,争取使发达国家的谈判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施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要付出的代价。
3.提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公平的条款,使TRIPS协定更完善。目前协定中的一些要求甚至比发达国家更为苛刻的标准,如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必须同美国和欧洲样被保留至作者去世后七十年,但却缺乏相应的"公平使用"(fair use)条款,而正是这些补充条款才构成美国版权法的完整性,同时也使整个法律系统更为平衡。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张乃根著:《TRIPS防定: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4]郑成思译,《关贸总防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防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
【关键词】TRIPS协定;发展中国家;影响
TRIPS协议它由发达国家一手促成,有利于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保持其技术垄断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加大了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难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的今天,寻求有利因素将更具现实意义。
一、TRIPS协定概述
TRIPS协定"是当今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协定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协定第8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协定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协定第13条、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权利限制只能限于非常特殊的情况,二是不能影响正常利用,三是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在专利权的限制中还应当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4)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协定第1条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5)专利、商标中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协定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协定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这是在TRIPS协定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原则,列于TRIPS第4条。(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协定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3)争端解决原则。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协定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 协定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从历史来看,TRIPS协定显然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并将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无法再遵循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而,国内外有关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的现有研究文献中持批判态度的很多。本文主要分析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影响
1.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将大大降低在不同法制环境下,贸易的交易成本。一方面,TRIPS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多边标准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建立符合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接近地区和双边协定的要求,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保持并争取竞争优势。
2.促使发展中国家的觉醒
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也许并不紧迫需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方度,但是在广泛参与全球经济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流失严重,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突出。TRIPS协定让发展中国家正视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其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建立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的意识以及利用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会缩小差距。而且,如同世界环境问题,发达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那么发展中国家事先加强预防未必是坏事。
三、建议
1.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并努力提高自身谈判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邮箱制度"和专有销售权这样的潜伏不利因素。
2.将"发展问题"纳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中,使有关知识产权标准的政策目标与在促进国际发展和减少贫困方而的广泛目标相一致。发展问题应当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完成,争取使发达国家的谈判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施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要付出的代价。
3.提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公平的条款,使TRIPS协定更完善。目前协定中的一些要求甚至比发达国家更为苛刻的标准,如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必须同美国和欧洲样被保留至作者去世后七十年,但却缺乏相应的"公平使用"(fair use)条款,而正是这些补充条款才构成美国版权法的完整性,同时也使整个法律系统更为平衡。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张乃根著:《TRIPS防定: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4]郑成思译,《关贸总防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防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