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的话题,近期重新成为舆论的焦点。
广东,广州市全部114个政府部门预算在网上主动公布。
湖南,明确“红头文件”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才能生效。
上海,浦东新区处以上领导干部,2009年底前住房、财产等均要进行网上申报。
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财政预算,官员财产申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之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正迎来新一轮推进实施的高潮。
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公民的监督权,要发挥监督权,公民首先要有知情权。为公众服务的政府部门,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就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政府信息只有做到充分、主动的公开,才能改变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的状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减少执政腐败发生机会和可能性,进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奠定坚实的执政基础。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执行一年以来的情况来看,相关进展并不尽如人意,政府信息公开依旧徘徊在“为与不为”之间。早前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只有9个省份、6个部委被认定为及格。政府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而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却没有完全公开。同一信息能否公开,不同地区之间也时常有着截然相反的答案。
选择性公开和区域表现差异,充分反映出政府部门内部,对于信息公开的理解,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相关人员的本位意识的混淆。部分执政者深受“官本位”的影响,认为信息公开,是给自己的权力带上镣铐,因而对此持有抵制态度,即便不得以为之,也是步步为营。然而事实上,政府的权力从来都不属于执政者自己,而是源自于公民的授权,政府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开相关信息,本来就是政府和执政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执政者可以凭借个人判断进行选择的,对于公民的某种恩赐。
政府信息公开要得以进一步推进实施,除了对于执政者的观念教育,关键还在于制度性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明确的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但是在认定具体信息应该公开与否方面,却赋予了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出现了同类信息,某地政府认为可以公开,而其他区域的政府认为不能公开的奇怪状况。制度性建设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由中央政府部门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主要信息种类,能否公开进行准确的界定并公示于众,而不是让地方政府或执政者随心所欲地决定。
本期刊物,我们对政府预算、官员财产等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在中国的推进现状进行了报道,并提供了国外的相关做法进行比较,希望给大家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我国的政府信息,尽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至少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此后将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措施取信于民。这是民众的期待,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广东,广州市全部114个政府部门预算在网上主动公布。
湖南,明确“红头文件”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才能生效。
上海,浦东新区处以上领导干部,2009年底前住房、财产等均要进行网上申报。
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财政预算,官员财产申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之后,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正迎来新一轮推进实施的高潮。
政府信息公开,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关键。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公民的监督权,要发挥监督权,公民首先要有知情权。为公众服务的政府部门,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就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政府信息只有做到充分、主动的公开,才能改变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的状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减少执政腐败发生机会和可能性,进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奠定坚实的执政基础。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执行一年以来的情况来看,相关进展并不尽如人意,政府信息公开依旧徘徊在“为与不为”之间。早前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全国只有9个省份、6个部委被认定为及格。政府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迫切希望得到的信息;而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却没有完全公开。同一信息能否公开,不同地区之间也时常有着截然相反的答案。
选择性公开和区域表现差异,充分反映出政府部门内部,对于信息公开的理解,还存在巨大的分歧。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相关人员的本位意识的混淆。部分执政者深受“官本位”的影响,认为信息公开,是给自己的权力带上镣铐,因而对此持有抵制态度,即便不得以为之,也是步步为营。然而事实上,政府的权力从来都不属于执政者自己,而是源自于公民的授权,政府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开相关信息,本来就是政府和执政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执政者可以凭借个人判断进行选择的,对于公民的某种恩赐。
政府信息公开要得以进一步推进实施,除了对于执政者的观念教育,关键还在于制度性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明确的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但是在认定具体信息应该公开与否方面,却赋予了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裁量权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出现了同类信息,某地政府认为可以公开,而其他区域的政府认为不能公开的奇怪状况。制度性建设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由中央政府部门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主要信息种类,能否公开进行准确的界定并公示于众,而不是让地方政府或执政者随心所欲地决定。
本期刊物,我们对政府预算、官员财产等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在中国的推进现状进行了报道,并提供了国外的相关做法进行比较,希望给大家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我国的政府信息,尽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至少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此后将以更开放的姿态和措施取信于民。这是民众的期待,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