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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世纪30年代,贝利(Adolf A.Berle)与多德(E.Merrick Dodd)两位著名经济学教授曾经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展开了一场大规模论战。贝利代表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企业乃营利性经济组织,一切企业权力都是股东委托的权力。多德则认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企业既应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尽管贝利与多德在这场争论中针锋相对,但20年后,贝利承认多德的观点占了主导地位(卢代富,2001)。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悄然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