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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青在《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撰文《法学“中国化”及其实现方式》指出,要推进法学的“中国化”进程,首先,要深入当前中国的法制实践,描述和反省当下国内各民族、各社会阶层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树立法学研究的主体性意识,在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炼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确立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构筑中国自己理想的法律图景,使其符合中国人的人生理想和人生态度,符合中国人对于理想的人世生活和美好而合理的人间秩序之预期,以指引、评判中国的法制实践。其次,在总结既有的法律思想体系与法学知识体系及中国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审视中国社会、文化的现状,深刻体认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分析中国社会结构的现状和特点,摸清“中国问题”之所在,把握其社会脉络,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突出主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