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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时代下,电商行业发展迅速,部分不良商家通过多种手段非法采集、传播、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面临着信息泄露及财产安全方面的风险。部分网络购物平台通过获取消费者移动终端权限,通过采集消费者互联网浏览记录、个人信息、消费习惯隐私等手段实现商品广告推送,极大的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权。《民法典》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通过分析消费者信息权遭受侵害的主要途径,从民商法的视角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探讨了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我国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一、消费者信息权遭受侵害的主要途径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贩卖牟利
在信息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附加的价值越来越多,部分商家嗅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潜在的经济价值,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拓客、营销等广告用途,甚至进行不法贩卖牟利,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贩卖牟利的过程中,除了部分不良商家通过低价商品诱导、店铺会员信息搜集等多种途径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外,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轻视也是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因素。对网络上个人信息搜集页面不经核实辨别就进行填写,为了购买低价商品或者免费礼品配合商家进行信息采集等行为都可能会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构成威胁。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
网络购物平台可谓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集散的大本营,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中,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商品买卖,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网络平台泄露,不管是人为因素还是技术因素都会导致海量的个人信息面临威胁,事实上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例如著名的“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导致美国近8700万公民信息遭受泄露;我国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网络平台泄露用户财产信息等500条以上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事实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网络平台搜集使用案例层出不穷,许多知名网络购物网站都会通过获取消费者移动终端权限,通过采集消费者互联网浏览记录、个人信息、消费习惯隐私等手段实现商品广告推送,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权。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物流环节导致的泄漏
物流环节是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目前物流环节导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快递信息可能会被商家利用,部分网络商家通过购买、交换等多种途径获取消费者的物流个人信息,进行广告营销牟利;其次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由于物流企业能直接接触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人员较多,不排除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侵害。
二、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法律基础
如今,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不法分子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渠道也有很多种,这就更容易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站在国家的角度,要加强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規,加大对窃取消费者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民商法的改革就能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持,由此可见,想要有效解决消费者信息权被侵害的问题,就要从民商法入手,严格制定相关条例,以此来维护消费者信息权。在民商法的应用中,首先要将消费者的信息权纳入该法案的管理之中,并且进行标注,从概念的界定入手,提升法律的约束性和震慑性。例如,新修订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权予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如果要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第一步就是加强行业自律性,目前,有很多商家对于自身的管理水平较低,缺乏自律性。而且行业中也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则,导致商家为了更大的利益非法窃取消费者信息。为了更好地在民商法视角下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民商法中相关条例的应用力度,以法律为准绳,督促每一个商家都要按照一定的行业标准去做生意,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对有效管理和维护消费者信息权的商家进行鼓励,对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商家进行严格打击和惩处,这样才能对那些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彻底放弃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想法,净化整个行业的风气。
(三)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拥有强大的法律意识,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信息权不被侵犯。第一,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要提高警惕,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尤其是对各种优惠活动,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消费,切忌在导购人员的引导下,盲目填写个人信息;第二,消费者要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自己维权,牢记民商法中的各种相关条例,收集商家的违法证据,然后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第三,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商家的资质,不要去没有经营资质的店铺,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不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掌握商家的违法证据,对于自己的后期维权也会产生很大的阻碍。由此可见,只有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信息权受损的问题。
(四)完善消费者的诉讼维权途径
首先要创新消费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则。应采用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式,适用“便利消费者”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为管辖地,为网络消费者提供诉讼便利。除此之外如果适用“便利消费者”的原则,那就意味着网络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其认定为格式条款的一部分,不予适用;或者建议企业或平台取消这一规定。其次要设立互联网纠纷解决途径。国内首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缓解了诉讼成本、诉讼难度、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弊端,纠纷解决途径跨越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地理维度,以网络为基础按部就班的解决互联网纠纷,值得予以推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消费者信息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目前对于消费者信息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正在逐步改善消费者信息权益受损的情况。最后,消费者也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掌握民商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升安全意识,有效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到侵犯。
【参考文献】
[1]杨星昱.民商法视域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1(08):173-174.
[2]孙恒俊.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1):52-53.
[3]倪俊卿.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方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10):92-93.
[4]刘旆.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5):11-12.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一、消费者信息权遭受侵害的主要途径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贩卖牟利
在信息时代下,消费者个人信息附加的价值越来越多,部分商家嗅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潜在的经济价值,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拓客、营销等广告用途,甚至进行不法贩卖牟利,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贩卖牟利的过程中,除了部分不良商家通过低价商品诱导、店铺会员信息搜集等多种途径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外,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轻视也是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因素。对网络上个人信息搜集页面不经核实辨别就进行填写,为了购买低价商品或者免费礼品配合商家进行信息采集等行为都可能会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构成威胁。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
网络购物平台可谓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集散的大本营,在现阶段的电子商务中,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需要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商品买卖,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网络平台泄露,不管是人为因素还是技术因素都会导致海量的个人信息面临威胁,事实上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例如著名的“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导致美国近8700万公民信息遭受泄露;我国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网络平台泄露用户财产信息等500条以上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事实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网络平台搜集使用案例层出不穷,许多知名网络购物网站都会通过获取消费者移动终端权限,通过采集消费者互联网浏览记录、个人信息、消费习惯隐私等手段实现商品广告推送,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权。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物流环节导致的泄漏
物流环节是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目前物流环节导致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快递信息可能会被商家利用,部分网络商家通过购买、交换等多种途径获取消费者的物流个人信息,进行广告营销牟利;其次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由于物流企业能直接接触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人员较多,不排除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侵害。
二、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不断完善法律基础
如今,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不法分子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渠道也有很多种,这就更容易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站在国家的角度,要加强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規,加大对窃取消费者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民商法的改革就能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持,由此可见,想要有效解决消费者信息权被侵害的问题,就要从民商法入手,严格制定相关条例,以此来维护消费者信息权。在民商法的应用中,首先要将消费者的信息权纳入该法案的管理之中,并且进行标注,从概念的界定入手,提升法律的约束性和震慑性。例如,新修订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权予以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如果要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第一步就是加强行业自律性,目前,有很多商家对于自身的管理水平较低,缺乏自律性。而且行业中也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则,导致商家为了更大的利益非法窃取消费者信息。为了更好地在民商法视角下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民商法中相关条例的应用力度,以法律为准绳,督促每一个商家都要按照一定的行业标准去做生意,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对有效管理和维护消费者信息权的商家进行鼓励,对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的商家进行严格打击和惩处,这样才能对那些不法商家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彻底放弃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想法,净化整个行业的风气。
(三)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拥有强大的法律意识,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信息权不被侵犯。第一,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要提高警惕,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尤其是对各种优惠活动,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消费,切忌在导购人员的引导下,盲目填写个人信息;第二,消费者要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帮助自己维权,牢记民商法中的各种相关条例,收集商家的违法证据,然后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第三,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商家的资质,不要去没有经营资质的店铺,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不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掌握商家的违法证据,对于自己的后期维权也会产生很大的阻碍。由此可见,只有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信息权受损的问题。
(四)完善消费者的诉讼维权途径
首先要创新消费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则。应采用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式,适用“便利消费者”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为管辖地,为网络消费者提供诉讼便利。除此之外如果适用“便利消费者”的原则,那就意味着网络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其认定为格式条款的一部分,不予适用;或者建议企业或平台取消这一规定。其次要设立互联网纠纷解决途径。国内首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缓解了诉讼成本、诉讼难度、诉讼制度不完善的弊端,纠纷解决途径跨越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地理维度,以网络为基础按部就班的解决互联网纠纷,值得予以推广。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消费者信息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目前对于消费者信息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正在逐步改善消费者信息权益受损的情况。最后,消费者也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掌握民商法中的相关内容,提升安全意识,有效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受到侵犯。
【参考文献】
[1]杨星昱.民商法视域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21(08):173-174.
[2]孙恒俊.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31):52-53.
[3]倪俊卿.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方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10):92-93.
[4]刘旆.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