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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种文化复杂到一定程度时,人们会将其进行分类,以便清晰认识事物的本质。中国的传统音乐源远流长,是我国民族音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早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我们已经有了相当发达的音乐文化。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我们的传统音乐,由于它有着数千年的历史积累,而且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结果。因此,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分类,无论是从学科的建设,还是从学科的教学角度来讲,都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传统音乐。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原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所),在六十年代初编写了《民族音乐概论》一书。该书是由音研所举办的“民族音乐研究班”集体编写而成,1964年正式作为中央音乐学院使用教材出版。它的范围只限于传统的民族音乐形式,而不包括“五四”以来的新音乐形式。这部著作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对传统音乐的第一次系统性总结。书中将传统音乐划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民歌与古代歌曲、歌舞与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民族器乐。我们称其为“五分法”。
作为一种分类法,“五分法”必然有其相应的分类标准。《民族音乐概论》引言部分这样阐述道:“这五大类,是几类体裁的总概念。每一类的音乐,其体裁和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体裁和形式的音乐,又由于民族、地区、流派的不同,往往在风格上有明显的差异。为数众多的乐种,鲜明地反映了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性。”从这不难看出,传统音乐“五分法”是以音乐体裁和表演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该书在章节划分上,每个类别各成一章,每章都涵盖了该章所属音乐的概述、特点及其新的发展。
此外对传统音乐进行划分的著作还有:1.王耀华、杜亚雄1999年9月编写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福州教育出版社);2.袁静芳2000年10月编写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上海音乐出版社)等。
王耀华、杜亚雄在《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根据传统音乐流行的社会层面将传统音乐划分为四大类,即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我们称其为“四分法”。在二级划分中,又将民间音乐划分为民间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综合性乐种六类;将文人音乐划分为古琴音乐和词调音乐;将宗教音乐划分为佛教音乐、道教音乐、中国伊斯兰教音乐、中国基督教音乐;将宫廷音乐划分为外朝音乐和内廷音乐。虽然书中存在着划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文人音乐与宗教音乐存在着交叉,古琴音乐被引入寺庙中——琴僧系统。但这样的分类法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民间音乐分类法中,增加了综合性乐种一类,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如福建南音、新疆十二木卡姆的乐种分属问题。
实际上这一分类法早就于《民族音乐概论》一书的绪论中提出,只是没有在编写中应用罢了。“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有代表反动、代表进步、代表被压迫阶级的音乐文化。……民间音乐,民主性的反封建的内容,是它的基本的、主导的倾向。……非民间音乐(如封建时代的文人音乐创作、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等),它们虽不都是劳动人民的创造,而且从它们总的倾向上来看,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可见,《民族音乐概论》把传统音乐分为代表压迫阶级的非民间音乐和代表被压迫阶级的民间音乐。这里的民间音乐和非民间音乐即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这便是四分法的渊源所在了。
再从《民族音乐概论》具体的分类表述看,第一章为“民歌和古代歌曲”,除了民间歌曲,还涉及到流行在古代不同社会层面的歌曲。如苏轼的《念奴娇》、姜夔的《扬州慢》等,即使属于文人音樂范畴。第二章“歌舞和舞蹈音乐”也不限于秧歌、二人台、花灯等民间的歌舞,还讲到了湖南师公舞、东北单鼓属于宗教性歌舞,而囊玛则是古代流行于藏族达赖喇嘛官邸的宫廷乐舞。
袁静芳在《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将传统音乐总体划分为民间音乐和宗教、祭祀音乐两大类别。在第一类民间音乐中,沿袭了《民族音乐概论》的分类方法,包括“民间歌曲”、“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与乐种”五个部分;第二类宗教、祭祀音乐又分为佛教音乐、道教音乐和祭祀音乐。这样的分类看似包含了所有传统音乐项目,但依然不能避免有的音乐可同时分属于民间音乐和宗教祭祀音乐的情况。
当然《民族音乐概论》一书中也存在着一些划分问题,例如民间流行的各种唢呐曲牌,明清统治者新官上任时以鼓吹演奏助威,而老百姓在婚丧嫁娶场合同样演奏同一曲牌到底归属哪一类?还有新疆十二木卡姆这种综合性的音乐形式,集说唱、舞蹈、器乐为一体,要如何分类?
即便如此,《民族音乐概论》作为传统音乐里程碑式的著作,为传统音乐研究的深化,以及传统音乐的教学和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众多对传统音乐的分类都源自《民族音乐概论》一书。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高校的传统音乐教学无一例外地采用《民族音乐概论》的五大划分标准,尤其是《民族音乐概论》对民间音乐的分类模式,直接指导了一项浩大的文化工程——《民间音乐集成》的编撰。这是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所做的第一次归纳与梳理,是对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的总结,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性和实践性。
参考文献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 《民族音乐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3月,北京)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原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研究所),在六十年代初编写了《民族音乐概论》一书。该书是由音研所举办的“民族音乐研究班”集体编写而成,1964年正式作为中央音乐学院使用教材出版。它的范围只限于传统的民族音乐形式,而不包括“五四”以来的新音乐形式。这部著作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对传统音乐的第一次系统性总结。书中将传统音乐划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民歌与古代歌曲、歌舞与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民族器乐。我们称其为“五分法”。
作为一种分类法,“五分法”必然有其相应的分类标准。《民族音乐概论》引言部分这样阐述道:“这五大类,是几类体裁的总概念。每一类的音乐,其体裁和形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体裁和形式的音乐,又由于民族、地区、流派的不同,往往在风格上有明显的差异。为数众多的乐种,鲜明地反映了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性。”从这不难看出,传统音乐“五分法”是以音乐体裁和表演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该书在章节划分上,每个类别各成一章,每章都涵盖了该章所属音乐的概述、特点及其新的发展。
此外对传统音乐进行划分的著作还有:1.王耀华、杜亚雄1999年9月编写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福州教育出版社);2.袁静芳2000年10月编写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上海音乐出版社)等。
王耀华、杜亚雄在《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根据传统音乐流行的社会层面将传统音乐划分为四大类,即民间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宫廷音乐,我们称其为“四分法”。在二级划分中,又将民间音乐划分为民间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综合性乐种六类;将文人音乐划分为古琴音乐和词调音乐;将宗教音乐划分为佛教音乐、道教音乐、中国伊斯兰教音乐、中国基督教音乐;将宫廷音乐划分为外朝音乐和内廷音乐。虽然书中存在着划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文人音乐与宗教音乐存在着交叉,古琴音乐被引入寺庙中——琴僧系统。但这样的分类法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民间音乐分类法中,增加了综合性乐种一类,较为合理地解决了如福建南音、新疆十二木卡姆的乐种分属问题。
实际上这一分类法早就于《民族音乐概论》一书的绪论中提出,只是没有在编写中应用罢了。“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有代表反动、代表进步、代表被压迫阶级的音乐文化。……民间音乐,民主性的反封建的内容,是它的基本的、主导的倾向。……非民间音乐(如封建时代的文人音乐创作、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等),它们虽不都是劳动人民的创造,而且从它们总的倾向上来看,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可见,《民族音乐概论》把传统音乐分为代表压迫阶级的非民间音乐和代表被压迫阶级的民间音乐。这里的民间音乐和非民间音乐即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宗教音乐,这便是四分法的渊源所在了。
再从《民族音乐概论》具体的分类表述看,第一章为“民歌和古代歌曲”,除了民间歌曲,还涉及到流行在古代不同社会层面的歌曲。如苏轼的《念奴娇》、姜夔的《扬州慢》等,即使属于文人音樂范畴。第二章“歌舞和舞蹈音乐”也不限于秧歌、二人台、花灯等民间的歌舞,还讲到了湖南师公舞、东北单鼓属于宗教性歌舞,而囊玛则是古代流行于藏族达赖喇嘛官邸的宫廷乐舞。
袁静芳在《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将传统音乐总体划分为民间音乐和宗教、祭祀音乐两大类别。在第一类民间音乐中,沿袭了《民族音乐概论》的分类方法,包括“民间歌曲”、“舞蹈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器乐与乐种”五个部分;第二类宗教、祭祀音乐又分为佛教音乐、道教音乐和祭祀音乐。这样的分类看似包含了所有传统音乐项目,但依然不能避免有的音乐可同时分属于民间音乐和宗教祭祀音乐的情况。
当然《民族音乐概论》一书中也存在着一些划分问题,例如民间流行的各种唢呐曲牌,明清统治者新官上任时以鼓吹演奏助威,而老百姓在婚丧嫁娶场合同样演奏同一曲牌到底归属哪一类?还有新疆十二木卡姆这种综合性的音乐形式,集说唱、舞蹈、器乐为一体,要如何分类?
即便如此,《民族音乐概论》作为传统音乐里程碑式的著作,为传统音乐研究的深化,以及传统音乐的教学和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众多对传统音乐的分类都源自《民族音乐概论》一书。至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高校的传统音乐教学无一例外地采用《民族音乐概论》的五大划分标准,尤其是《民族音乐概论》对民间音乐的分类模式,直接指导了一项浩大的文化工程——《民间音乐集成》的编撰。这是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所做的第一次归纳与梳理,是对中华民族优秀音乐文化的总结,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性和实践性。
参考文献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 《民族音乐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3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