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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銀琪方面认为,公安局作为刑事侦办机关,在这件事情上过多地使用了民事思维进行考量,并没有从刑事角度审查事件当事人主客观情节。
宁波商人周银琪因两年前签订的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而身陷合同诈骗纠纷泥淖。买方周银琪在支付卖方200万元首付款后,方知要购买的土地早已易主,投入的200万元至今仍未要回。
无奈之下,周银琪认为卖方属于诈骗行为,将其诉至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初步审理认为,卖方涉嫌诈骗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后却认定,鄞州区法院移送的周银琪被诈骗的事情证据不全,公安局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85%的成分属于刑事诈骗范畴,公安局偏偏依据另外15%趋向民事的成分。”周银琪对《民生周刊》记者说出对案件的判断。
朋友撮合 达成购买意向
同为宁波人的周银琪和胡凯是相识近20年的朋友。2013年前后,胡凯曾多次向周银琪发牢骚,说浙江奉化市的刘建军欠钱不还。
2013年8月的一天,胡凯主动找到周银琪,告诉他刘建军仍欠胡凯近300万元的款项,并表示,刘建军仅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的一块地皮及数间厂房急于出售。
彼时的周银琪,经过多年打拼已有一些积蓄,拥有一个实体项目早就是他的商业梦想,但首先,他需要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厂房。
胡凯透露,刘建军的姐姐开办了一家颇具规模的酒店,就是以刘建军名下的厂房和土地为抵押物向浙商银行宁波某支行贷款230万元,而该笔贷款于2013年8月到期并因无力偿还已逾期。因此,刘建军迫于无奈才打算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此地块,对此,周银琪颇为动心。
可是,踌躇满志的周银琪根本不具备全款购买地块的实力。
由于当时胡凯尚欠周银琪一笔资金,刘建军又欠胡凯一笔钱,于是,周银琪与胡凯二人打算,由周银琪购买该土地及厂房,前提是可以先交付刘建军部分首付款,剩余交易款则抵扣刘建军与胡凯的债务。如果这种假设成立,周银琪手里的存款刚好完成该笔交易。
通过实地考察和商业评估,周银琪确认,购买那块土地和厂房是值得的。
于是,周银琪委托胡凯负责土地买卖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最后,双方约定以495万元成交,周银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这一价格较当时的市场价低了20万元左右。
双方共凑首付款
事实上,刘建军的债权人不止胡凯一人。双方达成意向后,刘建军提出,只能将交易款中的145万用于偿还胡凯的债务。
一方着急出售,一方真心想买,尽管和周银琪最初的购买计划有出入,双方最后还是统一了意见,于2013年9月7日签订了土地和厂房买卖合同。
周银琪说,这份《厂房土地买卖合同》中关于费用支付的约定是双方反复协商后才得以落实的。
合同约定,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首付款230万元,用于归还卖方在浙商银行的贷款,总价款中有145万元归还刘建军一方拖欠胡凯的个人借款,剩余尾款由买方办理贷款后支付,并注明合同于买方支付首付款后生效。
周银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如首付款以及支付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但合同强调如发生争议,各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由于双方的交易是在短短几天内达成的,周银琪称自己资金无法回笼,所以要尽快付完230万元的首付款,难度很大。
就在周银琪与生意伙伴周转资金的时候,他说,“刘建军却更着急,不停地打电话催问。”
着急的原因是,刘建军称土地作为抵押的贷款已逾期,银行明确通知,如再不还款银行将自行出售。
于是,着急的二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筹措资金,先归还银行借款。随后,由周银琪出资200万元,刘建军姐姐出资30万元,银行贷款的窟窿堵上了。
2013年9月22日,也就是还清银行贷款的当天,周银琪拿到了奉化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厂房土地抵押注销单。
陡然生变 一地两卖
按照约定,就在双方赶到奉化莼湖镇房管所准备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刘建军的老婆却不顾合同约定,恶意提出要马上再支付100万元方能过户。”周银琪说。
他说,一方面由于刘建军老婆的阻止,另一方面刘建军姐弟以父亲突然过世为由,要求周银琪等到9月25日出丧后再办理手续。
经过打听,周银琪确认老人过世的事实后答应了要求。3天后的25日一早,双方见面继续协商过户问题,结果仍没有达成一致。
接下来,意外发生了。9月26日,周银琪回到刘建军的厂房想与其继续沟通。为了防止发生变故,周银琪打算被迫答应对方提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的付款要求。而此时,“刘建军以其姐姐联系不上为由拒绝办理手续。同日晚上,我多次联系姐弟二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周银琪说。
第二天,周银琪再次赶往奉化,仍然无法联系上刘建军姐弟。周银琪回忆,当时的自己已经乱了方寸,估计到事情可能不妙。
果然,周银琪通过朋友打听得知,刘建军最近去办理过土地权属变更。一房两卖,周银琪根据自己的经验做出判断。
根据律师的建议,为了尽快阻止刘建军的过户行为,周银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查封刘建军的土地及房产。
可是,他们还是慢了一步。周银琪从鄞州区法院负责执行查封的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该宗土地及厂房已于9月24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土地被卖给了别人,周银琪的200万元至今没被退还。
公安局不予立案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建军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于2013年12月2日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了相关材料。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4年1月24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由鄞州区法院移送的宁波鄞州刘建军合同诈骗案,经公安局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周银琪对于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能接受。他的代理律师山曼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们始终主张刘建军的行为属于诈骗,理由就是刘建军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后期刘建军故意避而不见;二是在收了周银琪的200万元首付款后却将交易物另卖他人,而且没有款项返还,也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法院之所以移送公安局,相信有起码的道理和依据,不会平白无故认为刘建军涉嫌诈骗。”山曼说,“但是,公安机关如何得出结论,就是他们的事情了。”
山曼认为,公安机关驳回法院的移送而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他说,公安局作为刑事侦办机关,在这件事情上过多地使用了民事思维进行考量,并没有从刑事角度审查事件当事人主客观情节。
对于案件的侦办情况,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负责该案的警察赵磊向《民生周刊》记者介绍,这个案子相当复杂,以致侦查时间延期一个月,“如果能抓,早就把刘建军抓起来了。”
至于不能抓的理由,该局经侦大队一中队队长拱宝利说,当事双方的合同上明确注明,在首付款230万元支付后,合同才生效,而周银琪并没有支付完首付款。
据了解,刘建军曾向公安机关说明,由于他认为周银琪连首付款都凑不够,已属违约在先,刘建军也因此判断周银琪不能支付接下来的约定款项,于是决定把地卖给有实力的人。经朋友介绍,他很快联系上了新买家,并迅速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
拱宝利说,刘建军在收到新买家近500万元款项后,所有资金经查明确实都用于偿还债务。“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很明显,而合同诈骗最明显的一個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周银琪已经实际支付的200万元,据刘建军向公安局讲,他本打算在土地卖掉后便马上归还,但由于其他债权人同期已经发现刘建军在卖地卖房,以强迫手段让其还款,所以,他原本打算归还周银琪的钱被其他债主瓜分了。
周银琪经过打听证实,刘建军将交易款中近300万元用于偿还家人的对外欠款和个人信用卡欠款。在他看来,刘建军有钱但不还自己的200万元,已属诈骗。
对于刘建军将剩余交易款用于归还家人欠款,拱宝利也认为,“这一点,从个人感情来说是不对的,但并不构成主观故意占有。”
如今,距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在2014年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过去两年,但37岁的周银琪依然没有放弃。对于自己无辜损失200万元一事,尽管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他始终认为,不应仅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宁波商人周银琪因两年前签订的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而身陷合同诈骗纠纷泥淖。买方周银琪在支付卖方200万元首付款后,方知要购买的土地早已易主,投入的200万元至今仍未要回。
无奈之下,周银琪认为卖方属于诈骗行为,将其诉至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初步审理认为,卖方涉嫌诈骗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后却认定,鄞州区法院移送的周银琪被诈骗的事情证据不全,公安局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85%的成分属于刑事诈骗范畴,公安局偏偏依据另外15%趋向民事的成分。”周银琪对《民生周刊》记者说出对案件的判断。
朋友撮合 达成购买意向
同为宁波人的周银琪和胡凯是相识近20年的朋友。2013年前后,胡凯曾多次向周银琪发牢骚,说浙江奉化市的刘建军欠钱不还。
2013年8月的一天,胡凯主动找到周银琪,告诉他刘建军仍欠胡凯近300万元的款项,并表示,刘建军仅有的位于奉化市莼湖镇的一块地皮及数间厂房急于出售。
彼时的周银琪,经过多年打拼已有一些积蓄,拥有一个实体项目早就是他的商业梦想,但首先,他需要拥有自己的土地和厂房。
胡凯透露,刘建军的姐姐开办了一家颇具规模的酒店,就是以刘建军名下的厂房和土地为抵押物向浙商银行宁波某支行贷款230万元,而该笔贷款于2013年8月到期并因无力偿还已逾期。因此,刘建军迫于无奈才打算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此地块,对此,周银琪颇为动心。
可是,踌躇满志的周银琪根本不具备全款购买地块的实力。
由于当时胡凯尚欠周银琪一笔资金,刘建军又欠胡凯一笔钱,于是,周银琪与胡凯二人打算,由周银琪购买该土地及厂房,前提是可以先交付刘建军部分首付款,剩余交易款则抵扣刘建军与胡凯的债务。如果这种假设成立,周银琪手里的存款刚好完成该笔交易。
通过实地考察和商业评估,周银琪确认,购买那块土地和厂房是值得的。
于是,周银琪委托胡凯负责土地买卖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最后,双方约定以495万元成交,周银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这一价格较当时的市场价低了20万元左右。
双方共凑首付款
事实上,刘建军的债权人不止胡凯一人。双方达成意向后,刘建军提出,只能将交易款中的145万用于偿还胡凯的债务。
一方着急出售,一方真心想买,尽管和周银琪最初的购买计划有出入,双方最后还是统一了意见,于2013年9月7日签订了土地和厂房买卖合同。
周银琪说,这份《厂房土地买卖合同》中关于费用支付的约定是双方反复协商后才得以落实的。
合同约定,买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卖方首付款230万元,用于归还卖方在浙商银行的贷款,总价款中有145万元归还刘建军一方拖欠胡凯的个人借款,剩余尾款由买方办理贷款后支付,并注明合同于买方支付首付款后生效。
周银琪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合同中并没有具体约定如首付款以及支付出现争议如何解决,但合同强调如发生争议,各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由于双方的交易是在短短几天内达成的,周银琪称自己资金无法回笼,所以要尽快付完230万元的首付款,难度很大。
就在周银琪与生意伙伴周转资金的时候,他说,“刘建军却更着急,不停地打电话催问。”
着急的原因是,刘建军称土地作为抵押的贷款已逾期,银行明确通知,如再不还款银行将自行出售。
于是,着急的二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筹措资金,先归还银行借款。随后,由周银琪出资200万元,刘建军姐姐出资30万元,银行贷款的窟窿堵上了。
2013年9月22日,也就是还清银行贷款的当天,周银琪拿到了奉化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厂房土地抵押注销单。
陡然生变 一地两卖
按照约定,就在双方赶到奉化莼湖镇房管所准备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刘建军的老婆却不顾合同约定,恶意提出要马上再支付100万元方能过户。”周银琪说。
他说,一方面由于刘建军老婆的阻止,另一方面刘建军姐弟以父亲突然过世为由,要求周银琪等到9月25日出丧后再办理手续。
经过打听,周银琪确认老人过世的事实后答应了要求。3天后的25日一早,双方见面继续协商过户问题,结果仍没有达成一致。
接下来,意外发生了。9月26日,周银琪回到刘建军的厂房想与其继续沟通。为了防止发生变故,周银琪打算被迫答应对方提出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的付款要求。而此时,“刘建军以其姐姐联系不上为由拒绝办理手续。同日晚上,我多次联系姐弟二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周银琪说。
第二天,周银琪再次赶往奉化,仍然无法联系上刘建军姐弟。周银琪回忆,当时的自己已经乱了方寸,估计到事情可能不妙。
果然,周银琪通过朋友打听得知,刘建军最近去办理过土地权属变更。一房两卖,周银琪根据自己的经验做出判断。
根据律师的建议,为了尽快阻止刘建军的过户行为,周银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查封刘建军的土地及房产。
可是,他们还是慢了一步。周银琪从鄞州区法院负责执行查封的工作人员口中得知,该宗土地及厂房已于9月24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土地被卖给了别人,周银琪的200万元至今没被退还。
公安局不予立案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建军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于2013年12月2日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了相关材料。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4年1月24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由鄞州区法院移送的宁波鄞州刘建军合同诈骗案,经公安局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周银琪对于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不能接受。他的代理律师山曼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们始终主张刘建军的行为属于诈骗,理由就是刘建军主观上存在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后期刘建军故意避而不见;二是在收了周银琪的200万元首付款后却将交易物另卖他人,而且没有款项返还,也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法院之所以移送公安局,相信有起码的道理和依据,不会平白无故认为刘建军涉嫌诈骗。”山曼说,“但是,公安机关如何得出结论,就是他们的事情了。”
山曼认为,公安机关驳回法院的移送而不予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他说,公安局作为刑事侦办机关,在这件事情上过多地使用了民事思维进行考量,并没有从刑事角度审查事件当事人主客观情节。
对于案件的侦办情况,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负责该案的警察赵磊向《民生周刊》记者介绍,这个案子相当复杂,以致侦查时间延期一个月,“如果能抓,早就把刘建军抓起来了。”
至于不能抓的理由,该局经侦大队一中队队长拱宝利说,当事双方的合同上明确注明,在首付款230万元支付后,合同才生效,而周银琪并没有支付完首付款。
据了解,刘建军曾向公安机关说明,由于他认为周银琪连首付款都凑不够,已属违约在先,刘建军也因此判断周银琪不能支付接下来的约定款项,于是决定把地卖给有实力的人。经朋友介绍,他很快联系上了新买家,并迅速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
拱宝利说,刘建军在收到新买家近500万元款项后,所有资金经查明确实都用于偿还债务。“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很明显,而合同诈骗最明显的一個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周银琪已经实际支付的200万元,据刘建军向公安局讲,他本打算在土地卖掉后便马上归还,但由于其他债权人同期已经发现刘建军在卖地卖房,以强迫手段让其还款,所以,他原本打算归还周银琪的钱被其他债主瓜分了。
周银琪经过打听证实,刘建军将交易款中近300万元用于偿还家人的对外欠款和个人信用卡欠款。在他看来,刘建军有钱但不还自己的200万元,已属诈骗。
对于刘建军将剩余交易款用于归还家人欠款,拱宝利也认为,“这一点,从个人感情来说是不对的,但并不构成主观故意占有。”
如今,距离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在2014年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过去两年,但37岁的周银琪依然没有放弃。对于自己无辜损失200万元一事,尽管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但他始终认为,不应仅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