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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中.鉴定的申请权与决定权之间地位与相互关系构成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在诉讼地位上,司法机关鉴定决定权力优于当事人鉴定申请权利,在相互关系上,鉴定申请权是鉴定决定权的前提,鉴定决定权受制于鉴定申请权,我国现行法律在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上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必须作立法上的完善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