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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4年开始执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我国棉纺企业(一般纳税人)棉花采购执行的进项税率为13%,产品销项税率为17%,4%的差额税费由企业成本负担.使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承担了高税负.削弱了竞争力。这意味着棉纺企业即使没有实现增值,将购进的棉花按原价卖出,同样要负担税收.即所谓的“高征低扣”政策。这一政策显然不利于我国棉纺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