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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上市公司*ST北亚(600705)董事长被拘,公司公告才承认隐瞒多年的重大财务问题。等到媒体逐一将*ST北亚的财务黑幕、经营亏损黑幕、内部腐败黑幕曝光出来,投资者才得以对北亚集团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故事有所了解。
而隐瞒的这几年中,北亚的股票已经由36元的最高点,跌到了1.36元。
这种隐瞒实情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十分明确的,后来的投资者往往不明白公司内部究竟发生了什么,而在公司股票跌到一定程度后买入,寄希望于未来股票价格正常回调。但是,公司早已被彻底掏空的事实一经披露,股票价格将万劫不复地跌入更深的谷底。如此,造成的投资者经济损失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
那么,北亚集团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是个案吗?
这个问题,其实,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心里都有答案,中国的1300余家上市公司,真正做到向投资者公开及时披露信息的,能有几个?
虚假陈述、隐瞒信息、误导市场最终东窗事发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大庆联谊、圣方科技、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同打、红光实业、银广夏、三九医药、ST九洲。
笔者依然记得,周小川任证监会主席时,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证监会要重新定位。
周小川2002年说这一番话的背景是:证监会权力过大,对上市公司管生管死,管头管尾,把自己的监管权力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混为一谈。因此,周指出的重新定位,就是大幅削权,把证监会的行政审批权力和某些管理职能转交给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交易所。
然而,四年下来,如此设计的重新定位表现出了两个制度上的不足:
其一,管理职能并没有真正下放。
证监会的管理职能,来源于证券市场建设初期不得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当市场逐步成熟后,这种行政权力变得阻碍市场进一步发展,比如,新公司上市的审批权力,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批权力,等等。国外这种权力是由保荐人、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的,股票发不发行,发行多少,完全取决于市场接不接受。在中国,虽然名义上,证监会已经放弃此种审批权力,但是,事实上,证监会依然通过设置通道、设置发行审核委员会来严格把持这种权力。长期把持权力的结果,是使某些人、某些部门形成了严重的对权力吸食成瘾的病态,官僚作风严重,效率低下,腐败滋生,近亲繁殖。去年王小石出事,只是这种极端权力异化腐败所暴露出的冰山一角。
其二,稽查职能权力不足。
证监会的稽查职能,才应该是其存在的基础。然而,稽查工作迟迟不能克服诸多的阻力。每到需要动用真刀真枪的关键时刻,地方政府的求情、领导同志的条子、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态度,使稽查结果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笔者从业多年的切身感受是,我们的稽查工作,依然停留在“打落水狗”的被动监管局面中,只有社会影响已经难以控制,媒体舆情已经民怨沸腾的个案要案,稽查工作才能顺利地展开。稽查人员从来没有系统性地针对1300多家上市公司逐一建立财务数据追踪和投资者投诉上访持续监控档案,也没有稽查人员认真研读和判断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报告中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掩饰真相、虚假陈述的痕迹。而这类日常进行的主动稽查工作,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上的保证,才是股市欺诈的免疫系统。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这种监督稽查工作,更多地是由媒体记者群体自发执行的。显然,媒体记者处置这类情况,所面对的艰难和危险,要远大于稽查部门,执行效果和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更加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已经出事、已经大白天下的要案,稽查权力也表现为严重供血不足。
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往往已经被掏空,那么,投资者索赔诉讼的主体,是依然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掏空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承担责任,目前,依然无人过问。投资者提起的法律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依然要看稽查部门的最终稽查结果,而稽查部门的效率和专业性又无法达到令投资者满意的状态,因此,投资者索赔的诉讼,往往陷入困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及时制止。但是,当前的独立董事往往与大股东利益高度一致,根本不能起到独立的作用。那么,上市公司出事后独立董事是否应对其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赔偿责任,目前,也是无人顾及。更多情况下,公众只能以道德品质败坏谴责之。
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很大程度上都是多人多年多批次协同努力的结果,已经调走的上市公司领导和已经卸任的但曾与其沆瀣一气的中介机构,是否承担无限追溯责任的义务,目前,也无人过问。美国安然丑闻之后,通过的SOX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CEO承担每一次披露信息的诚信义务,不论你以后是退休还是调走,只要你曾经签过字的文件中暴露出虚假的成分,那么,无论你身在何处,一定要对你绳之以法,由你去承担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北亚的案例,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隐瞒实际情况的现象,已经发生数年。在这数年中,董事长、总经理、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毫无顾忌地在每一次公开披露文件上撒谎签字,东窗事发后,绝大部分人安然无恙。如此监管制度漏洞,使中国证券市场难免陷入坏人发财的尴尬境地。
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比美国更需要SOX法案的国家。
而隐瞒的这几年中,北亚的股票已经由36元的最高点,跌到了1.36元。
这种隐瞒实情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十分明确的,后来的投资者往往不明白公司内部究竟发生了什么,而在公司股票跌到一定程度后买入,寄希望于未来股票价格正常回调。但是,公司早已被彻底掏空的事实一经披露,股票价格将万劫不复地跌入更深的谷底。如此,造成的投资者经济损失可以说是触目惊心的。
那么,北亚集团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是个案吗?
这个问题,其实,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心里都有答案,中国的1300余家上市公司,真正做到向投资者公开及时披露信息的,能有几个?
虚假陈述、隐瞒信息、误导市场最终东窗事发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大庆联谊、圣方科技、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同打、红光实业、银广夏、三九医药、ST九洲。
笔者依然记得,周小川任证监会主席时,曾经说过一句话,他说:证监会要重新定位。
周小川2002年说这一番话的背景是:证监会权力过大,对上市公司管生管死,管头管尾,把自己的监管权力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混为一谈。因此,周指出的重新定位,就是大幅削权,把证监会的行政审批权力和某些管理职能转交给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交易所。
然而,四年下来,如此设计的重新定位表现出了两个制度上的不足:
其一,管理职能并没有真正下放。
证监会的管理职能,来源于证券市场建设初期不得不行使的行政权力,当市场逐步成熟后,这种行政权力变得阻碍市场进一步发展,比如,新公司上市的审批权力,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批权力,等等。国外这种权力是由保荐人、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的,股票发不发行,发行多少,完全取决于市场接不接受。在中国,虽然名义上,证监会已经放弃此种审批权力,但是,事实上,证监会依然通过设置通道、设置发行审核委员会来严格把持这种权力。长期把持权力的结果,是使某些人、某些部门形成了严重的对权力吸食成瘾的病态,官僚作风严重,效率低下,腐败滋生,近亲繁殖。去年王小石出事,只是这种极端权力异化腐败所暴露出的冰山一角。
其二,稽查职能权力不足。
证监会的稽查职能,才应该是其存在的基础。然而,稽查工作迟迟不能克服诸多的阻力。每到需要动用真刀真枪的关键时刻,地方政府的求情、领导同志的条子、稳定压倒一切的执政态度,使稽查结果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笔者从业多年的切身感受是,我们的稽查工作,依然停留在“打落水狗”的被动监管局面中,只有社会影响已经难以控制,媒体舆情已经民怨沸腾的个案要案,稽查工作才能顺利地展开。稽查人员从来没有系统性地针对1300多家上市公司逐一建立财务数据追踪和投资者投诉上访持续监控档案,也没有稽查人员认真研读和判断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报告中财务数据与经营指标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掩饰真相、虚假陈述的痕迹。而这类日常进行的主动稽查工作,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上的保证,才是股市欺诈的免疫系统。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这种监督稽查工作,更多地是由媒体记者群体自发执行的。显然,媒体记者处置这类情况,所面对的艰难和危险,要远大于稽查部门,执行效果和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更加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已经出事、已经大白天下的要案,稽查权力也表现为严重供血不足。
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上市公司,往往已经被掏空,那么,投资者索赔诉讼的主体,是依然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掏空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承担责任,目前,依然无人过问。投资者提起的法律诉讼,法院是否受理依然要看稽查部门的最终稽查结果,而稽查部门的效率和专业性又无法达到令投资者满意的状态,因此,投资者索赔的诉讼,往往陷入困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该对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及时制止。但是,当前的独立董事往往与大股东利益高度一致,根本不能起到独立的作用。那么,上市公司出事后独立董事是否应对其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赔偿责任,目前,也是无人顾及。更多情况下,公众只能以道德品质败坏谴责之。
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情,很大程度上都是多人多年多批次协同努力的结果,已经调走的上市公司领导和已经卸任的但曾与其沆瀣一气的中介机构,是否承担无限追溯责任的义务,目前,也无人过问。美国安然丑闻之后,通过的SOX法案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CEO承担每一次披露信息的诚信义务,不论你以后是退休还是调走,只要你曾经签过字的文件中暴露出虚假的成分,那么,无论你身在何处,一定要对你绳之以法,由你去承担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北亚的案例,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隐瞒实际情况的现象,已经发生数年。在这数年中,董事长、总经理、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毫无顾忌地在每一次公开披露文件上撒谎签字,东窗事发后,绝大部分人安然无恙。如此监管制度漏洞,使中国证券市场难免陷入坏人发财的尴尬境地。
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比美国更需要SOX法案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