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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财产支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毫无疑问,广大人民群众将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那么,《物权法》有哪些条文是保护我们农民权益的?它的实施将在哪些领域对我国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呢?本期焦点栏目将为您详细解读。
《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民享有对农村集体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这是农民参与农村民主管理和当家做主的体现。《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物权法》第62条、63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明确规定了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二,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期限。根据《物权法》第125条、12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三、规定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物权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取得、行使、转让、登记等事项。
四、规定了土地、不动产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民享有对农村集体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这是农民参与农村民主管理和当家做主的体现。《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物权法》第62条、63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明确规定了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二,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期限。根据《物权法》第125条、126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三、规定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5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物权法》还规定了宅基地的取得、行使、转让、登记等事项。
四、规定了土地、不动产征收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