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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当前,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职务犯罪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便利
作者简介:甘国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29-02
在多年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职务犯罪线索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最初就是由一条或多条线索形成的,别小看线索的重要性,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人民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普及和提高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提高的同时,职务犯罪者的逃避隐匿犯罪行为的法律素质也在悄然“提升”,这是我们无法阻止的、也无法改变的,是客观因素。
一些“潜在”的职务犯罪者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的提升过程中,能悬崖立马、迷途知返。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物质丰富的今天,来自金钱、物质等各方面的诱惑,仍然令不少的掌权者、职务犯罪者仍然怀着骁幸心理去以身试法,试图挑战法律的威严,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对于这类人群法律从不手软。
但在实践过程中,虽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发现犯罪的时间拖得越长,职务犯罪带给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就越大,可以挽回的损失就越困难,到达一定的界限,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是我们一直心急如焚、一直耿耿于怀、一直不想发生的情况,但是有时我们常常遇到憋着一股劲就是使不出的情况,原因是什么?就是关键所在——线索来源。无可否认,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我们的任务和要求,但是在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尚未发现一套能绝对保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方法和机制,我们仍然停留在依靠群众举报为重点,侦查机关摸查发现为辅助的发现线索的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原始的方法无法全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虽然近年来,国家致力发展全民举报监督和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但是仍然未能打开职务犯罪缺乏线索的局面。
尽管如此,在未能研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发现线索的方法和机制的现阶段,我们只能继续沿用现在的线索发现机制,通过不断地提升我们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将现在的尚未完善的线索发现机制发挥最大的作用,作出最大的努力来惩治职务犯罪,因为这样的客观原因,无法达到真正意义的全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将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进而研究出一套行而有效的发现线索机制,进一步惩治职务犯罪。
一、线索来源的实践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先针对我们检察机关现阶段的传统线索发现机制——群众举报。群众举报线索的方法,已经沿用多年,通过多年实践,此种机制确实存在合理性,同时也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群众举报线索也存在弊端。一是群众举报线索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由于我国的执法环境和惩治犯罪的环节尚未完善,类似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在以前常有出现,加上社会上某些别有用心者或对法律了解不深者的蓄意或道听途说的传播虚假情况,导致大多数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或举报者由于担心受到牵连,以致许多举报线索都以匿名举报,当然匿名举报也是合法的,但是匿名举报的线索对于我们对有关的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时造成很大难度。因为匿名举报的线索,一旦进入程序,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摸查,但实践中,许多举报情况由于无法与举报者进一步核实,侦查部门无法确定方向或进一步调查,这样不仅严重影响线索成案的顺利进行,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理解,直接影响举报线索的真实性。由于某些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理解不深,对国家政策制度的误解或不理解,又或者由于某些群众之间的主观个人看法和矛盾,以致在举报中主观主义泛滥甚至有的还做出不实的举报,导致举报线索的质量掺疵不齐,致使侦查部门浪费人力物力的同时,最后的结果也令人失望。三是群众对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和要求存在误解,间接影响到线索的质量。由于检察机关受理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都有一定的范围和要求,而部分群众对此不甚了解,导致一些书信举报超出或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范围,以致举报未能成为线索。四是群众受某些因素影响或缺乏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或主观上受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群众间存在怕举报、不敢举报的情况出现,“官官相卫”的思想泛滥,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管辖范围,对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职能。在实践过程中,因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成案的比例也很大。这是由于检察机关在线索的质量上掌握较好,可以根据相关的侦查触觉和侦查方向发现线索,有利于成案机率。此种情况,更加要求检察机关对线索发现的敏感程度,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侦查经验。虽然,自行发现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个比较有效率的机制,但是此机制直接或间接受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人员配置、技术程度、后勤保障等诸多因素制约,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和飞跃。
第三,作为线索发现的途径,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等对社会、民生等的报道成为了惩治职务犯罪线索的新的支撑点。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踪和报道,直接成为揭露某些职务犯罪线索的来源。由于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抗压性,也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传播性,在新闻报道、实事评论等节目中将有关的线索间接或直接反映到我们的侦查视野中,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提高惩治效果和力度。虽然媒体报道对检察工作存在一定的作用,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有些媒体节目在报道的同时,为达到一定的效果,常常加入许多主观评论,间接影响到某些群众的客观判断,甚至会干扰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此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四,要提到的是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也是线索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反腐倡廉的重视,这也更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工作。通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常常能开拓案源的同时,也有利于“扩线”工作的开展,在办理窝案串案的案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下一步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将更为密切,更为有效,合力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探
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今后可在以下几方面对线索机制进行完善:
第一,如何提升群众举报线索的成案率问题。由于实践中,因群众举报而成案的比率仍然很高,说明检察机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很大程度依赖群众举报线索。因此,如何提升群众举报线索的质量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首先,必须进一步扩大举报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举报线索的认知(包括义务、途径、范围、要求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对线索举报形成自觉、自愿、自需等思想和认识,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使“潜在”职务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同时成为震慑力,使之迷途知返或投案自首。其次,在受理群众举报时,检察机关的受理部门必须严把关,对线索的受理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不能把群众举报的线索盲目接收,必须加以分析,避免产生群众对举报线索受理的误解。另外,侦查部门可以尝试在线索受理阶段提前介入,并作出线索评估,做到“一线一评估”,受理举报部门可以参考侦查部门的线索评估报告作出自己的决定,认为有需要纳入线索体系的,应受理线索;如经研究认为不可纳入线索体系的,应依法对举报群众作出法律讲解。这样有利于线索与立案之间的衔接,同时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认识和理解。再次,必需提升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同时应注重对举报线索的初期评析工作和对举报线索的敏锐性培养,提升举报线索的成案机率和提升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案源,达到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象。最后,定期与宣传部门协作,举行举报周、举报月活动和案例宣讲,提升检察形象扩大影响,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
第二,如何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问题。首先,要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做出合理的配置或者针对办案实际不断完善人员配置,构建合理的年龄比例、办案能力配置、法律素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针对办案人员的不同优势和案件专攻方向分类,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和侦办效率。其次,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侦查部门的线索发现技术支持,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线索侦查技术,不断研究创新侦查部门的侦查线索能力,使之成为具有高侦查技术手段的、先进高效的侦查线索队伍。再次,定期举办侦查技能培训和案件总结评析,通过对案件从“结案判决——办案过程——线索雏形”的反向再认知和错位思考,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的线索发现敏锐程度。最后,成立媒体线索发现机制,挑选个别办案人员每日对媒体报导进行查阅,承担从媒体报导发现线索的任务,加以对媒体报导从侦查角度的评估,从而养成办案人员善于发现媒体线索、自觉发现媒体线索的良好习惯和思维培训。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权便利
作者简介:甘国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29-02
在多年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职务犯罪线索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最初就是由一条或多条线索形成的,别小看线索的重要性,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人民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普及和提高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提高的同时,职务犯罪者的逃避隐匿犯罪行为的法律素质也在悄然“提升”,这是我们无法阻止的、也无法改变的,是客观因素。
一些“潜在”的职务犯罪者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的提升过程中,能悬崖立马、迷途知返。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物质丰富的今天,来自金钱、物质等各方面的诱惑,仍然令不少的掌权者、职务犯罪者仍然怀着骁幸心理去以身试法,试图挑战法律的威严,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对于这类人群法律从不手软。
但在实践过程中,虽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发现犯罪的时间拖得越长,职务犯罪带给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就越大,可以挽回的损失就越困难,到达一定的界限,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是我们一直心急如焚、一直耿耿于怀、一直不想发生的情况,但是有时我们常常遇到憋着一股劲就是使不出的情况,原因是什么?就是关键所在——线索来源。无可否认,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我们的任务和要求,但是在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尚未发现一套能绝对保证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方法和机制,我们仍然停留在依靠群众举报为重点,侦查机关摸查发现为辅助的发现线索的机制。实践证明,这种原始的方法无法全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虽然近年来,国家致力发展全民举报监督和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但是仍然未能打开职务犯罪缺乏线索的局面。
尽管如此,在未能研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发现线索的方法和机制的现阶段,我们只能继续沿用现在的线索发现机制,通过不断地提升我们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将现在的尚未完善的线索发现机制发挥最大的作用,作出最大的努力来惩治职务犯罪,因为这样的客观原因,无法达到真正意义的全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将在不断实践中总结经验,进而研究出一套行而有效的发现线索机制,进一步惩治职务犯罪。
一、线索来源的实践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先针对我们检察机关现阶段的传统线索发现机制——群众举报。群众举报线索的方法,已经沿用多年,通过多年实践,此种机制确实存在合理性,同时也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群众举报线索也存在弊端。一是群众举报线索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由于我国的执法环境和惩治犯罪的环节尚未完善,类似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在以前常有出现,加上社会上某些别有用心者或对法律了解不深者的蓄意或道听途说的传播虚假情况,导致大多数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或举报者由于担心受到牵连,以致许多举报线索都以匿名举报,当然匿名举报也是合法的,但是匿名举报的线索对于我们对有关的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时造成很大难度。因为匿名举报的线索,一旦进入程序,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摸查,但实践中,许多举报情况由于无法与举报者进一步核实,侦查部门无法确定方向或进一步调查,这样不仅严重影响线索成案的顺利进行,更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二是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理解,直接影响举报线索的真实性。由于某些群众对职务犯罪的理解不深,对国家政策制度的误解或不理解,又或者由于某些群众之间的主观个人看法和矛盾,以致在举报中主观主义泛滥甚至有的还做出不实的举报,导致举报线索的质量掺疵不齐,致使侦查部门浪费人力物力的同时,最后的结果也令人失望。三是群众对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和要求存在误解,间接影响到线索的质量。由于检察机关受理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都有一定的范围和要求,而部分群众对此不甚了解,导致一些书信举报超出或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的范围,以致举报未能成为线索。四是群众受某些因素影响或缺乏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或主观上受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导致群众间存在怕举报、不敢举报的情况出现,“官官相卫”的思想泛滥,直接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检察机关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管辖范围,对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职能。在实践过程中,因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成案的比例也很大。这是由于检察机关在线索的质量上掌握较好,可以根据相关的侦查触觉和侦查方向发现线索,有利于成案机率。此种情况,更加要求检察机关对线索发现的敏感程度,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侦查经验。虽然,自行发现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个比较有效率的机制,但是此机制直接或间接受到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人员配置、技术程度、后勤保障等诸多因素制约,难以在短时间内提升和飞跃。
第三,作为线索发现的途径,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等对社会、民生等的报道成为了惩治职务犯罪线索的新的支撑点。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跟踪和报道,直接成为揭露某些职务犯罪线索的来源。由于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抗压性,也具有一定的敏锐性和传播性,在新闻报道、实事评论等节目中将有关的线索间接或直接反映到我们的侦查视野中,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提高惩治效果和力度。虽然媒体报道对检察工作存在一定的作用,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有些媒体节目在报道的同时,为达到一定的效果,常常加入许多主观评论,间接影响到某些群众的客观判断,甚至会干扰执法机关的执法效果,此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四,要提到的是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助,也是线索来源的一个重要途径。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协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反腐倡廉的重视,这也更有利于惩治职务犯罪工作。通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常常能开拓案源的同时,也有利于“扩线”工作的开展,在办理窝案串案的案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下一步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将更为密切,更为有效,合力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探
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今后可在以下几方面对线索机制进行完善:
第一,如何提升群众举报线索的成案率问题。由于实践中,因群众举报而成案的比率仍然很高,说明检察机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很大程度依赖群众举报线索。因此,如何提升群众举报线索的质量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首先,必须进一步扩大举报宣传工作,扩大群众对举报线索的认知(包括义务、途径、范围、要求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对线索举报形成自觉、自愿、自需等思想和认识,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使“潜在”职务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同时成为震慑力,使之迷途知返或投案自首。其次,在受理群众举报时,检察机关的受理部门必须严把关,对线索的受理必须进行必要的审查,不能把群众举报的线索盲目接收,必须加以分析,避免产生群众对举报线索受理的误解。另外,侦查部门可以尝试在线索受理阶段提前介入,并作出线索评估,做到“一线一评估”,受理举报部门可以参考侦查部门的线索评估报告作出自己的决定,认为有需要纳入线索体系的,应受理线索;如经研究认为不可纳入线索体系的,应依法对举报群众作出法律讲解。这样有利于线索与立案之间的衔接,同时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认识和理解。再次,必需提升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同时应注重对举报线索的初期评析工作和对举报线索的敏锐性培养,提升举报线索的成案机率和提升办案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案源,达到惩治职务犯罪的目的,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象。最后,定期与宣传部门协作,举行举报周、举报月活动和案例宣讲,提升检察形象扩大影响,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
第二,如何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问题。首先,要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做出合理的配置或者针对办案实际不断完善人员配置,构建合理的年龄比例、办案能力配置、法律素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针对办案人员的不同优势和案件专攻方向分类,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和侦办效率。其次,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侦查部门的线索发现技术支持,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线索侦查技术,不断研究创新侦查部门的侦查线索能力,使之成为具有高侦查技术手段的、先进高效的侦查线索队伍。再次,定期举办侦查技能培训和案件总结评析,通过对案件从“结案判决——办案过程——线索雏形”的反向再认知和错位思考,进一步提升办案人员的线索发现敏锐程度。最后,成立媒体线索发现机制,挑选个别办案人员每日对媒体报导进行查阅,承担从媒体报导发现线索的任务,加以对媒体报导从侦查角度的评估,从而养成办案人员善于发现媒体线索、自觉发现媒体线索的良好习惯和思维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