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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实际出发,分析施工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19-0063-01
1 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当事人。要防止两种情况: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文字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3)合同条款、内容欠缺。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2 合同履行阶段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订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事件过了诉讼时效。现在工程完工而得不到结算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2 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认识根源
(1)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合同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3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2)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拟稿、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
2.2 法律根源
(1)合同法律滞后。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这三部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
(2)合同法律意识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清楚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第1部分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19-0063-01
1 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当事人。要防止两种情况: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文字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3)合同条款、内容欠缺。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1.2 合同履行阶段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订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事件过了诉讼时效。现在工程完工而得不到结算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2 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认识根源
(1)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合同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因为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3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2)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这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拟稿、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
2.2 法律根源
(1)合同法律滞后。我国《经济合同法》迟至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技术合同法》。但这三部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
(2)合同法律意识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不清楚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本文第1部分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