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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概述
通俗的说,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股东权,股东权利的实现影响着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狭义上来看,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管理公司事务,并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比如股东表决权,资产收益权等。广义上来说,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可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如因侵权、不当得利等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股东权利,其实现均以知情为基础。对公司情况不知情,股东便无从行使其他任何权利,也无法做出任何判断和决定,可见,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中处于重要的基石地位。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
综合来看,“股东知情权”只是学理上的一种定义,《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表述,通说认为“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用以了解公司的权利,是具有概括性的集合性概念,各项具体权利从不同方面相互结合,以保障股东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知悉公司情况,主要包括股东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对公司高管的质询权等多方面的权利。
三、股东查阅权制度及缺陷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了股东查阅权制度,在理论上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在司法操作中为股东查阅公司信息提供了指导,但该条文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第一,股东查阅权利客体方面,第33条列举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6种文件,第97条列举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7种文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仅通过这些文件往往不足以能全面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而比如会计原始凭证、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等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资料是否可以查阅,此法条并没有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对股东查阅的客体范围或许过于狭窄,适当进行扩展,或在表述上采用概括式的兜底规定,也许更有利于保证股东查阅公司真实、全面的经营信息。
第二,第33条对6种公司文件是否可以复制也进行了区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采用查阅、复制的方式,而公司会计账簿只能是阅,没有复制权利,因为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允许复制,可能會造成公司商业秘密外泄的情况。但是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等资料同样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即便不允许复制,别有用心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后仍可将记住的公司信息泄露出去,该区别规定的实际意义并不明显。而第97条则只规定了查阅的权利,不知立法者是故意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内容,还是第97条的“查阅”包含了“复制”的意思,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应当做出司法解释,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实施方式。
四、股东质询权制度及缺陷
股东质询权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97条、第150条规定中,这两处法条仅表达了质询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的董监高,缺乏具体的实施方式、救济途径等规定,具体来看:
第一,股东只能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才能提出质询,没有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否进行询问,以及未出席的董监高是否有义务回答,均未给出明确说法。质询权的行使方式、范围也无明确规定,并且,股东大会往往一年只召开一次,每次股东大会用于质询的时间也是有限的,有些股东如果没有机会质询就要等到下一年,这容易导致质询权变相失效。
第二,如若董监高对股东的询问拒绝回答,或者含糊而过,股东的质询权便无法得以实现。同时,股东滥用质询权利,询问董监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极有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这些问题我国《公司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注:
1.张伟:《论股东知情权》,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1月上旬刊(总第211期)
2.《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法》第150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通俗的说,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股东权,股东权利的实现影响着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狭义上来看,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管理公司事务,并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比如股东表决权,资产收益权等。广义上来说,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可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如因侵权、不当得利等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股东权利,其实现均以知情为基础。对公司情况不知情,股东便无从行使其他任何权利,也无法做出任何判断和决定,可见,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中处于重要的基石地位。
二、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
综合来看,“股东知情权”只是学理上的一种定义,《公司法》中并没有具体表述,通说认为“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用以了解公司的权利,是具有概括性的集合性概念,各项具体权利从不同方面相互结合,以保障股东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知悉公司情况,主要包括股东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对公司高管的质询权等多方面的权利。
三、股东查阅权制度及缺陷
《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了股东查阅权制度,在理论上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在司法操作中为股东查阅公司信息提供了指导,但该条文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第一,股东查阅权利客体方面,第33条列举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6种文件,第97条列举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7种文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仅通过这些文件往往不足以能全面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而比如会计原始凭证、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等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的资料是否可以查阅,此法条并没有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对股东查阅的客体范围或许过于狭窄,适当进行扩展,或在表述上采用概括式的兜底规定,也许更有利于保证股东查阅公司真实、全面的经营信息。
第二,第33条对6种公司文件是否可以复制也进行了区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采用查阅、复制的方式,而公司会计账簿只能是阅,没有复制权利,因为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允许复制,可能會造成公司商业秘密外泄的情况。但是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等资料同样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即便不允许复制,别有用心的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后仍可将记住的公司信息泄露出去,该区别规定的实际意义并不明显。而第97条则只规定了查阅的权利,不知立法者是故意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内容,还是第97条的“查阅”包含了“复制”的意思,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应当做出司法解释,以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实施方式。
四、股东质询权制度及缺陷
股东质询权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97条、第150条规定中,这两处法条仅表达了质询权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的董监高,缺乏具体的实施方式、救济途径等规定,具体来看:
第一,股东只能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才能提出质询,没有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否进行询问,以及未出席的董监高是否有义务回答,均未给出明确说法。质询权的行使方式、范围也无明确规定,并且,股东大会往往一年只召开一次,每次股东大会用于质询的时间也是有限的,有些股东如果没有机会质询就要等到下一年,这容易导致质询权变相失效。
第二,如若董监高对股东的询问拒绝回答,或者含糊而过,股东的质询权便无法得以实现。同时,股东滥用质询权利,询问董监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极有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这些问题我国《公司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注:
1.张伟:《论股东知情权》,载《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1月上旬刊(总第211期)
2.《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公司法》第97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法》第150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