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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猛,截止到2014年年中,全国共有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分别是2010年年末的2614家和1975亿元的3.21倍和4.46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试点、摸索,目前已经进入了发展阶段,尽管发展比较快,但是多数小贷公司的规模并不大。从2014年年中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实收资本为0.94亿元,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05亿元。但近年来,单个小贷公司的规模出现增大趋势,注册资本在5亿以上、甚至达到10亿的小贷公司相继出现。如2014年4月成立的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10亿,它是由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股东,联合青岛国投等四家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
其次,小贷公司的客户结构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最初是为了支持“三农”,因此,农户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早期客户。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城区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已经从最初的农户转向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的支持的潜力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还具有很大的潜力:2013年底,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3.21万亿元,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8191.27亿元,占比仅为6.2%。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支持的潜力还很大。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多为实收资本,资金来源相对单一。
根据央行公布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实收资本,来自于各项存款等数量不大。2012年的数据显示,在6392.04亿元总的资金来源中,有5697.26亿元来源于所有者权益,其中的5146.97亿元来源于实收资本;来源于同业往来为566.57亿元,其中,来源于同业拆借为562.08亿元;来源于应付和暂收款为149.74亿元;来源于中长期借款为21.2亿元;而来源于包括保证金存款在内的各类存款仅为0.13亿元。
第五,小贷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为短期放贷业务,风险相对比较小。
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看,主要为放贷业务。在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6392.04亿资金运用中,贷款占到5921.38亿,其中,贷款多以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达到5781.54亿,占到贷款总额的97.6%;而短期贷款中,又以个人贷款为主,个人贷款达到3541.88亿元.占到短期贷款的61.2%,单位贷款为2238.37亿元,其中,单位贷款大多为经营贷款;中长期贷款仅仅为133.19亿元;在资金运用方面,同业往来为255.47亿元,应收和预付款为160.54,还有31.69亿元投资于股权。
第六,从放贷利率看,利率比较高。
从贷款的利率看,小额企业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17%以上。根据温州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指数显示,2013年以来,该指数一度达到20.96%,目前处于18.53%的水平;温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也显示.2014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基本在18%左右。
放贷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根据我们对安徽、北京等地小贷公司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可以达到15%-20%,有的接近25%,如果能积极、合理地使用银行杠杆,少数小贷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接近50%。《2012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前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7.32%。
图一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与温州全国小贷公司利率指数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明显特征决定了资金实力比较雄厚、融资能力比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脱颖而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六,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风险基本可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根据我们对安徽、北京等小贷公司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坏账率基本在1%以下,风险基本可控。
第七,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较为支持,积极应对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
一是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创新手段和工具不断增多。如浙江省推出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广州等地区出现了小额再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广东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向省内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损失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金额不超过贷款损失核算量的10%,单一小贷公司补偿上限为30万元等。
二是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关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上表现为更大的灵活性和宽容性。如上海从2010年起把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的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兩个主要发起人及关联方各自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20%,分别较原规定提高了10%和5%;上海还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跨区经营、申办房屋土地和股权等抵押,在加入人行征信系统等方面允许比照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天津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福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浙江省也规定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3年内可享受到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全额补助的政策补贴。 浙江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无论在渠道上还是在限额上均作出重大突破,被称作“浙江新政”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以下5种渠道获得融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和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浙江省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境外市场去融资,在其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市,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纳入到当地金融改革试验中。重庆市、江苏省等已经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接了央行征信系统。
第八,在经营方面,受宏观经济和政策影响比较大。
具体表现在新增贷款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贷款并不稳定,近年来,出现季度性波动的特点。如图二所示,今年一、二季度的新增贷款仅仅分别为251亿和618亿,而去年4季度新增贷款达到2268亿元。但从近年来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贷款均呈上半年低而下半年高的特点。
图二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单位:亿元)
第九,从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发展并不平衡。
从存量来看,先行试点的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似乎占有一定优势,但是,从近阶段发展来看,政策比较开放,小微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浙江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相当迅猛,呈现出后来居上之势。而政策相对保守地区,尽管经济水平较高,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到2014年二季度,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616家,实收资本达到933.3亿元,从业人员达到6119人,贷款余额达到1147.66亿元,领跑于全国。
从数量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多分布于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对而言,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占比不高。
图三 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地区分布情况(单位:%)
图四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近阶段发展情况
第十,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民营银行进行转制的方向与政策更为明确和清晰。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本身的属性在业务发展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完成转制应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趋势。转制的方向从理论上看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民营银行三个方向,但比较现实的是村镇银行,因为民营银行在国内的发展目前还受到一定限制,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而且贷款公司也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当然,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和控股股东也必须是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相关政策今来有所松动,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该《意见》降低了小贷公司转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小贷公司在未来获得金融牌照的希望因此大增。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
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已成大势所趋,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转制的门槛将趋于降低,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形式也将多样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3月28日公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截止到2013年年底,小微企业为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如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为小微企业,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了94.15%。但小微企业面对的金融环境却并不乐观,根据央行《201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到2013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仅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4%,2013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仅占同期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43.5%。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制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要求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升到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高度,提高到减少经济下行压力、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高度。
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举措,如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
2013年还先后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2014年以来,在国务院召开的2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9次提及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特别是在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拳推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种举措: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2万元提升至3万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银行设立专营机构服务小微企业,鼓励银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实质性进展,引导担保机构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資服务;从简政放权、加大财政支持、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的覆盖、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尤其重视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并出台各项具体措施: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批准四家民营银行进行试点;支持东北等地区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
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将迎来光明灿烂的明天。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试点、摸索,目前已经进入了发展阶段,尽管发展比较快,但是多数小贷公司的规模并不大。从2014年年中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实收资本为0.94亿元,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05亿元。但近年来,单个小贷公司的规模出现增大趋势,注册资本在5亿以上、甚至达到10亿的小贷公司相继出现。如2014年4月成立的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10亿,它是由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股东,联合青岛国投等四家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
其次,小贷公司的客户结构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最初是为了支持“三农”,因此,农户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早期客户。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城区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已经从最初的农户转向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的支持的潜力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还具有很大的潜力:2013年底,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3.21万亿元,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8191.27亿元,占比仅为6.2%。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支持的潜力还很大。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多为实收资本,资金来源相对单一。
根据央行公布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实收资本,来自于各项存款等数量不大。2012年的数据显示,在6392.04亿元总的资金来源中,有5697.26亿元来源于所有者权益,其中的5146.97亿元来源于实收资本;来源于同业往来为566.57亿元,其中,来源于同业拆借为562.08亿元;来源于应付和暂收款为149.74亿元;来源于中长期借款为21.2亿元;而来源于包括保证金存款在内的各类存款仅为0.13亿元。
第五,小贷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为短期放贷业务,风险相对比较小。
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看,主要为放贷业务。在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6392.04亿资金运用中,贷款占到5921.38亿,其中,贷款多以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达到5781.54亿,占到贷款总额的97.6%;而短期贷款中,又以个人贷款为主,个人贷款达到3541.88亿元.占到短期贷款的61.2%,单位贷款为2238.37亿元,其中,单位贷款大多为经营贷款;中长期贷款仅仅为133.19亿元;在资金运用方面,同业往来为255.47亿元,应收和预付款为160.54,还有31.69亿元投资于股权。
第六,从放贷利率看,利率比较高。
从贷款的利率看,小额企业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17%以上。根据温州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指数显示,2013年以来,该指数一度达到20.96%,目前处于18.53%的水平;温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也显示.2014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基本在18%左右。
放贷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根据我们对安徽、北京等地小贷公司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可以达到15%-20%,有的接近25%,如果能积极、合理地使用银行杠杆,少数小贷公司的投资回报率接近50%。《2012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前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7.32%。
图一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与温州全国小贷公司利率指数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明显特征决定了资金实力比较雄厚、融资能力比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脱颖而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第六,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风险基本可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的。根据我们对安徽、北京等小贷公司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的坏账率基本在1%以下,风险基本可控。
第七,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较为支持,积极应对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瓶颈和问题。
一是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创新手段和工具不断增多。如浙江省推出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广州等地区出现了小额再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广东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向省内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的损失提供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金额不超过贷款损失核算量的10%,单一小贷公司补偿上限为30万元等。
二是为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关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上表现为更大的灵活性和宽容性。如上海从2010年起把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关联方合计的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兩个主要发起人及关联方各自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20%,分别较原规定提高了10%和5%;上海还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跨区经营、申办房屋土地和股权等抵押,在加入人行征信系统等方面允许比照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天津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福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浙江省也规定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3年内可享受到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全额补助的政策补贴。 浙江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无论在渠道上还是在限额上均作出重大突破,被称作“浙江新政”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以下5种渠道获得融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和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浙江省还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境外市场去融资,在其颁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市,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纳入到当地金融改革试验中。重庆市、江苏省等已经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接了央行征信系统。
第八,在经营方面,受宏观经济和政策影响比较大。
具体表现在新增贷款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贷款并不稳定,近年来,出现季度性波动的特点。如图二所示,今年一、二季度的新增贷款仅仅分别为251亿和618亿,而去年4季度新增贷款达到2268亿元。但从近年来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贷款均呈上半年低而下半年高的特点。
图二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单位:亿元)
第九,从各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来看,发展并不平衡。
从存量来看,先行试点的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似乎占有一定优势,但是,从近阶段发展来看,政策比较开放,小微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浙江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相当迅猛,呈现出后来居上之势。而政策相对保守地区,尽管经济水平较高,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到2014年二季度,江苏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达到616家,实收资本达到933.3亿元,从业人员达到6119人,贷款余额达到1147.66亿元,领跑于全国。
从数量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多分布于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相对而言,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占比不高。
图三 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地区分布情况(单位:%)
图四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近阶段发展情况
第十,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民营银行进行转制的方向与政策更为明确和清晰。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本身的属性在业务发展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未来完成转制应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趋势。转制的方向从理论上看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民营银行三个方向,但比较现实的是村镇银行,因为民营银行在国内的发展目前还受到一定限制,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而且贷款公司也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当然,村镇银行的主要发起人和控股股东也必须是商业银行。
值得注意的相关政策今来有所松动,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该《意见》降低了小贷公司转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小贷公司在未来获得金融牌照的希望因此大增。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
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已成大势所趋,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转制的门槛将趋于降低,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形式也将多样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3月28日公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截止到2013年年底,小微企业为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如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为小微企业,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了94.15%。但小微企业面对的金融环境却并不乐观,根据央行《2013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到2013年底,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仅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4%,2013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仅占同期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43.5%。
2012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制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要求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上升到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高度,提高到减少经济下行压力、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高度。
早在2012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举措,如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
2013年还先后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2014年以来,在国务院召开的2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有9次提及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特别是在2014年9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拳推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种举措: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2万元提升至3万元;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银行设立专营机构服务小微企业,鼓励银行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实质性进展,引导担保机构等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資服务;从简政放权、加大财政支持、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的覆盖、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尤其重视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并出台各项具体措施: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批准四家民营银行进行试点;支持东北等地区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
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将迎来光明灿烂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