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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在政府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中,税费政策发挥了突出而独特的作用,但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仍然存在着诸如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独立环境保护税缺失、税收体系不完善、税种间协调性差的缺陷。为此,文章从介绍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出发,分析和阐述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新常态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常态 环境保护 税费政策
在新常态的视角下,环境保护应着重把握两个方向:一是经济增速在放缓但更趋平稳,二是经济结构在优化升级、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得以进一步发挥。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要考虑到环境的保护,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应采取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而税费政策在诸多手段中占据着突出而独特的地位。
同时在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应把握好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经济发展是基础,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次,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向绿色税制发展,环境保护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将愈加紧密。最后,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是源与流关系,而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关系的理顺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改革的需要。
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是以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采取的税收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的收费政策,其主要的机理是调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环境的保护[1]。在我国,现行的税费政策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相关的政策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仍有改进的空间。为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制定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一、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笔者通过阅读相关的资料归纳出两个主要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税收政策介入环境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意味着市场的经济主体是不愿意进入的,因为其额外提供一单位的产品,其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则意味着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人们可以不付出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却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
公共环境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而且环境资源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市场无法有效的介入,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此时,应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运用税收政策筹集资金,以有效的提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的公共物品,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外部性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与行为会对其他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但是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从对微观经济主体影响的结果来看,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资源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外部效应,二是促进环境保护,生态良好的正外部性。政府可以采取税收、收费等手段进行调节,使产成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其私人的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同时环境保护与绿色循环经济具有正外部效应,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予以支持。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仍主要是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散落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与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法规中。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缺失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一)排污费
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其具体的范围包括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等。如图1所示,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排污费收入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排污费的征收对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是目前排污费的政策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环境治理的真实成本较大,使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也不愿意进行内部的清洁生产。其次是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收费,征收范围窄。最后是征管执行难度较大,而且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使排污费的征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表1可以看出,排污费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排污费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在减弱。
(二)现行的环境保护相关税收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应税数量课征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开始于1984年,其主要内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如图2所示,2011年从价定率改革的效果十分显著,2012年资源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加,这表明资源税开征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但是目前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因地域,开采状况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限的,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个税目,并未将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环境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最后,目前的资源税只有原油与天然气是从价征收,其他的税目主要还是从量计征,单位税额过低,不能及时反映应税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开采,甚至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 2.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它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主要的征收范围包括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2006年4月1号,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适度调整了消费税,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开征了消费税,同时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也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如图3所示,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在逐年增加,这也说明其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课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主要能源消费对象煤炭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二氧化硫[3],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生活垃圾等)列入征税范围。其次,消费税的税率总体是偏低的,不能有效引导消费者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最后成品油的消费税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还是采取从量计征的课征方式,无法有效地抑制成品油消费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3.增值税。环境保护的增值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的税收优惠。如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弃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其中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对污水的处理劳务,以及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予以即征即退,不过废旧沥青混凝土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能低于30%。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措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的开发,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
但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与环保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多种方式,其会增加征管的成本,造成征管的漏洞。其次,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理论上不应该予以过多的优惠,否则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最后,对从事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创新的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不足的。
4.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企业予以税基式和税额式抵免。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环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数是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对企业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器设备等实行加速折旧等方法的规定。其次,目前的与环保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多是框架性的,缺乏配套的措施,可操作性差。最后,现有的优惠政策中有至少达到一定比例才能享受优惠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挫伤了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三)环境保护税
在现行的税制中,对环境保护仍然主要采取政府收费的办法,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环境税,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用于治理生态环境的资金来源。专门针对二氧化硫的硫税、氮氧化物的氮税,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税等并没有开征,不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这些污染源进行定向的调控。而且现行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在开征之初基本上都不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限。同时税种之间也缺乏足够的配合,减弱了对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新常态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相关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消费税方面要求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在资源税方面要求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在环境税收方面要求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一)推进排污费改革
首先,要提高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到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成本差额的水平。进一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逐步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源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提高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效率。
其次,要实行有差别的排污费政策,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企业主动减排。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污染源的性质,实行高低配合的排污费征收政策,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去有针对性地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最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改变过去排污费征收和使用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建立严格的排污费征收管理体制,完善相关的排污费法律法规政策,增强排污费制度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为环保税的开征提供有利的征管条件。
(二)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进程
通过西方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来看,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西方国家的环境质量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有利于获得改善生态环境的“环境红利”,还有助于获得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非环境红利”[6]。
在经济新常态下,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要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环境税收的有效征管。我国环保税的立法,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以适应促发展调结构的需要。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可见环保税的立法工作进程正在加快。
(三)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涉税体系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应该向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方向倾斜。首先要扩大征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这些遭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是调整计税依据,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使资源税的征收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形成价、税的联动效应,更好地实现对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的调控[4]。最后是整顿相关的收费基金,理顺资源产品的税费关系,使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更加明晰。 2.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应进一步发挥引导人们消费方向的作用,促进节能减排。首先,尽快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对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对其降低税率或者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抽出。最后,对环保程度不同的产品,施以不同的税率,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例如从2011年10月1日起,日本政府在原有石油煤炭税的基础上,附加开征289日元/升(吨)的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碳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5]。这表明差异化的税率可以实现针对性调节,引导人们进行绿色环保的消费。
3.继续扩大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首先要创新税收优惠的方式,采取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新的优惠措施,提高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其次要延伸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链条环节,发挥税收优惠在生产、研发、销售、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的激励和调控作用,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最后是对环保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美国的20世界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的企业予以所得税的抵扣。在1986年美国又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允许企业的专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在日本,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是鼓励新能源的开发,以及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对符合节能标准的设备与机器给予所得税的优惠。这表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4.整顿原有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有其规范性,不能由某个部门提出来,更不能由地方随意制定。在环境保护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规范和内部的不协调,使环境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整顿,有利于增强其规范性,提高其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黄玉林,尹崇东等.OECD国家环境税改革比较分析[J].税务研究,2014(10).
[2]董正.OECD国家环境税体系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税收,2014(04).
[3]王乔,郭卫泉.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税务研究,2013(5).
[4]李升.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12(2).
[5]李香菊,石珊珊.刍议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路径选择[J].涉外税务,2012(4).
[6]苏明,许文.中国环境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1(2).
[7]丁芸.我国环境税制改革设想[J].税务研究,2010(1).
[8]田民利.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缺失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0(12).
[9]乐小芳.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现状及改革目标[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
作者简介:万旺旺(1994-),男,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政学、税收学。
【关键词】新常态 环境保护 税费政策
在新常态的视角下,环境保护应着重把握两个方向:一是经济增速在放缓但更趋平稳,二是经济结构在优化升级、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得以进一步发挥。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要考虑到环境的保护,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应采取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而税费政策在诸多手段中占据着突出而独特的地位。
同时在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应把握好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经济发展是基础,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次,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向绿色税制发展,环境保护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将愈加紧密。最后,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是源与流关系,而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关系的理顺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改革的需要。
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是以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采取的税收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的收费政策,其主要的机理是调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环境的保护[1]。在我国,现行的税费政策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相关的政策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仍有改进的空间。为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制定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一、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笔者通过阅读相关的资料归纳出两个主要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税收政策介入环境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意味着市场的经济主体是不愿意进入的,因为其额外提供一单位的产品,其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则意味着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人们可以不付出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却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
公共环境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而且环境资源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市场无法有效的介入,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此时,应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运用税收政策筹集资金,以有效的提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的公共物品,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外部性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与行为会对其他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但是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从对微观经济主体影响的结果来看,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资源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外部效应,二是促进环境保护,生态良好的正外部性。政府可以采取税收、收费等手段进行调节,使产成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其私人的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同时环境保护与绿色循环经济具有正外部效应,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予以支持。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仍主要是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散落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与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法规中。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缺失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一)排污费
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其具体的范围包括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等。如图1所示,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排污费收入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排污费的征收对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是目前排污费的政策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环境治理的真实成本较大,使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也不愿意进行内部的清洁生产。其次是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收费,征收范围窄。最后是征管执行难度较大,而且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使排污费的征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表1可以看出,排污费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排污费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在减弱。
(二)现行的环境保护相关税收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应税数量课征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开始于1984年,其主要内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如图2所示,2011年从价定率改革的效果十分显著,2012年资源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加,这表明资源税开征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但是目前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因地域,开采状况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限的,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个税目,并未将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环境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最后,目前的资源税只有原油与天然气是从价征收,其他的税目主要还是从量计征,单位税额过低,不能及时反映应税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开采,甚至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 2.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它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主要的征收范围包括对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等。2006年4月1号,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适度调整了消费税,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开征了消费税,同时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也纳入到征税范围之内。如图3所示,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在逐年增加,这也说明其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课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主要能源消费对象煤炭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二氧化硫[3],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生活垃圾等)列入征税范围。其次,消费税的税率总体是偏低的,不能有效引导消费者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最后成品油的消费税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还是采取从量计征的课征方式,无法有效地抑制成品油消费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3.增值税。环境保护的增值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的税收优惠。如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弃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其中生产原料中建筑废弃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对污水的处理劳务,以及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予以即征即退,不过废旧沥青混凝土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能低于30%。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措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的开发,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
但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与环保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多种方式,其会增加征管的成本,造成征管的漏洞。其次,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理论上不应该予以过多的优惠,否则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最后,对从事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创新的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不足的。
4.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表现为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企业予以税基式和税额式抵免。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环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数是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对企业使用无污染、低污染机器设备等实行加速折旧等方法的规定。其次,目前的与环保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多是框架性的,缺乏配套的措施,可操作性差。最后,现有的优惠政策中有至少达到一定比例才能享受优惠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也挫伤了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三)环境保护税
在现行的税制中,对环境保护仍然主要采取政府收费的办法,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环境税,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用于治理生态环境的资金来源。专门针对二氧化硫的硫税、氮氧化物的氮税,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污染物排放税等并没有开征,不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这些污染源进行定向的调控。而且现行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在开征之初基本上都不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有限。同时税种之间也缺乏足够的配合,减弱了对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新常态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相关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消费税方面要求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在资源税方面要求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在环境税收方面要求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一)推进排污费改革
首先,要提高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到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私人成本差额的水平。进一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逐步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源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提高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效率。
其次,要实行有差别的排污费政策,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企业主动减排。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污染源的性质,实行高低配合的排污费征收政策,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去有针对性地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最后,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改变过去排污费征收和使用不规范的现象,需要建立严格的排污费征收管理体制,完善相关的排污费法律法规政策,增强排污费制度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为环保税的开征提供有利的征管条件。
(二)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进程
通过西方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来看,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西方国家的环境质量的改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有利于获得改善生态环境的“环境红利”,还有助于获得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非环境红利”[6]。
在经济新常态下,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要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环境税收的有效征管。我国环保税的立法,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以适应促发展调结构的需要。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可见环保税的立法工作进程正在加快。
(三)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涉税体系
1.资源税。我国资源税的改革应该向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方向倾斜。首先要扩大征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这些遭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是调整计税依据,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使资源税的征收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形成价、税的联动效应,更好地实现对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的调控[4]。最后是整顿相关的收费基金,理顺资源产品的税费关系,使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更加明晰。 2.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应进一步发挥引导人们消费方向的作用,促进节能减排。首先,尽快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对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对其降低税率或者从消费税征收范围中抽出。最后,对环保程度不同的产品,施以不同的税率,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例如从2011年10月1日起,日本政府在原有石油煤炭税的基础上,附加开征289日元/升(吨)的地球温暖化对策税(碳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5]。这表明差异化的税率可以实现针对性调节,引导人们进行绿色环保的消费。
3.继续扩大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首先要创新税收优惠的方式,采取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新的优惠措施,提高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其次要延伸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链条环节,发挥税收优惠在生产、研发、销售、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的激励和调控作用,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最后是对环保相关产业的发展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支持,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美国的20世界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的企业予以所得税的抵扣。在1986年美国又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允许企业的专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在日本,其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特点是鼓励新能源的开发,以及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对符合节能标准的设备与机器给予所得税的优惠。这表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4.整顿原有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有其规范性,不能由某个部门提出来,更不能由地方随意制定。在环境保护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规范和内部的不协调,使环境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整顿,有利于增强其规范性,提高其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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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万旺旺(1994-),男,安徽淮南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政学、税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