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主要以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现状为依据,谈谈对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思索,并提出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关键词】 现代城乡规划管理 综合探究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城乡建设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
1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2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造成规划频频变动的一个客观原因。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要使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积极探索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刚性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资源和空间的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准则,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内容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留有发挥创造的空间。
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层次规划,建立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作到规划层次全覆盖、规划内容全覆盖和行政区域全覆盖。一是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二是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从实际出发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坚持集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和空间管制内容,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在开展各城市规划市工程地质适应性和工程建设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编制综合防灾或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四是要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和编制质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建设的一个规划层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技术问题,通过加强城市土地利用、建筑空间管理的技术法规的制定,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控制性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控制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另一个是法制保障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没有形成为刚性的法规,是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的。
3 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应适时调整政绩评价和行政管理体系。
3.1 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在一个地方也只能待几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忽视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断调整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的局面。
3.2 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直属局。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1990年4月开始执行的《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调整,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和地方的长远利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4 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论证审查程序
城乡规划从编制开始到最后获得批准,存在一个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一是突出专家的作用,对参加规划技术论证会的专家人数进行规定;二是要让专家说真话,减少行政和人为干预;三是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四是建立规划审查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居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综合性审查;五是要强化上级规划部门通过参与规划论证审查,对下级规划部门编制规划的监管。
5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并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方式,确保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检查。要依法明确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不当作法。要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公示、公告、公开和听证制度,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范围,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过程中切实作到广泛采纳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要加强规划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审批项目、修改规划指标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杜绝“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结语
总之,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宏观的发展规划加之正确、有效的规划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统一协调,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雪,王文泉.国家政策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试论在“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策略[J].辽宁建材,2009,(04)
[2] 何青.规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四川建材.2010,(01),193~194,196
[3] 张晓旭.走法制化道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J].中国建设信息,2010,(01):56—58
【关键词】 现代城乡规划管理 综合探究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城乡建设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
1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2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造成规划频频变动的一个客观原因。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要使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积极探索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刚性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资源和空间的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准则,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内容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留有发挥创造的空间。
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层次规划,建立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作到规划层次全覆盖、规划内容全覆盖和行政区域全覆盖。一是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二是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从实际出发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坚持集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和空间管制内容,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在开展各城市规划市工程地质适应性和工程建设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编制综合防灾或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四是要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和编制质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建设的一个规划层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技术问题,通过加强城市土地利用、建筑空间管理的技术法规的制定,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控制性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控制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另一个是法制保障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没有形成为刚性的法规,是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的。
3 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应适时调整政绩评价和行政管理体系。
3.1 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在一个地方也只能待几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忽视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断调整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的局面。
3.2 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直属局。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1990年4月开始执行的《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调整,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和地方的长远利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4 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论证审查程序
城乡规划从编制开始到最后获得批准,存在一个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一是突出专家的作用,对参加规划技术论证会的专家人数进行规定;二是要让专家说真话,减少行政和人为干预;三是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四是建立规划审查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居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综合性审查;五是要强化上级规划部门通过参与规划论证审查,对下级规划部门编制规划的监管。
5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并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方式,确保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检查。要依法明确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不当作法。要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公示、公告、公开和听证制度,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范围,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过程中切实作到广泛采纳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要加强规划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审批项目、修改规划指标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杜绝“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结语
总之,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宏观的发展规划加之正确、有效的规划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统一协调,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雪,王文泉.国家政策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试论在“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策略[J].辽宁建材,2009,(04)
[2] 何青.规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四川建材.2010,(01),193~194,196
[3] 张晓旭.走法制化道路加强城市规划管理[J].中国建设信息,2010,(01):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