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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它的出现提高了冲突规范的灵活性,改变了人们对国际私法功能的认识。我国在依据这一原则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时,将之与“特性性履行”原则相结合,以限制其灵活性。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存在缺陷,可采用规定基本原则与若干连接,点的双重方式,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