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建构中的国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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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法企业发展的历史经过考察后可以发现,公司法对比于我国其他法律,无论从性质还是约束力方面讲,地位都是很重要的。要求一定能够自治。但是在当今的社会大环境中,无论公司的产生还是公司的运营乃至公司的发展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这就要求公司要承担所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市场风险。所以国家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干预是在所难免的。本文从理论实际出发,试论我国公司法建构中国家应该扮演的角色的一些相关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法律构建;国家角色;相关问题
  在当今社会的大环境中,公司的正常运营对社会的影响力是越来越大。从公司法律制度与社经济发展的状态相对密切关联考虑,使市场与社会、公司、之间的关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司的自治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而国家设立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干预也顺势成为一种必然。
  一、在公司法构建中关于国家扮演的角色的相关理论
  (一)看不见的手
  目前,在中国公司制企业市场经济中,自主交易是效率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国家也就不再需要对其进行。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是指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形容有一双看不见的手在主持引导着市场主体,从而使得每一个人从中都能获取利益。最终能够实现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合理化和最大利益化。另外,还有一种称为“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是从社会经济自身的发展秩序出发,而不是国家为之规划筹备的结果,是由社会生活本身繁衍出的不同的个体产生的秩序。也就导致从理论上推翻了国家干预公司自治的合理化建议。那些提倡自由的经济理论,在各个领域范畴内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最高程度的对各个国家政府是否愿意干预公司、干预经济大环境起着最为重要的影响。
  (二)看得见的手
  近些年,随着资本主义不断地发展,社会经济不断地提高,被放任的经济政策也逐渐的暴露出弊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到,“看得见的手”是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个理论主张如果对市场经济采用完全放任的政策,就会导致生产失衡、失业现象逐渐增多,社会供给不均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制定法律进行干预与治理。在实际的社会发展中,要想实现自由的市场的前提中,“信息得到全透明”实施起来是不可能的。从而会导致一系列的额问题接壤而来,例如,商家以次充优,欺骗消费者用高价钱买低档货;公司的高管利用利用职权侵占小股东、职员的利益等等。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制约防止管理层利用众人不知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理应发挥的作用与实务建议
  公司要想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应当从监管和强化两方面去着手,同时也就要求国家制定相关的对策去改革。首先应该对市场资本信息尽可能的做到最大公开,特别是针对资本的动态信息。对之前不合理的管理彻底废除。加大证监会对董事会和公司各个部门的严查力度,尤其是财务部门。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制定严厉的打击制度,坚持杜绝金融經济犯罪的产生。同时,加强诚信教育、普及法律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当今社会最紧急的任务就是消灭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和加强改善人民诚实守信的力度。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普及,加强宣传,落实个人。打击惩罚违法行为,加大奖罚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背景。
  目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的前五项规定儿宣布解散的公司,从公布解散事由的当天起,十五天内成立专业负责的小组,对资金产业进行清算。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则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小组则由懂事或是股东大会的人员组成。如果超过规定时间还未成立清算小组,资产仍未被清算的,相关债权人负责人应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相应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在这个规定当中,清算小组人员都是临时组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存在着因为时间仓促临时接受而应接不暇的可能。发条中只是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大会组成”并没有清楚的说明股东大会是指全体股东还是当前控股股东。这就很有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争夺清算权的纷争。而且法条中只是规定了“债权人”有申请加入清算小组的权利,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如果将“债权人”改为“利害相关人”或许更为合理一点。因为在公司中除了债权人可能还会有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存在。不应忽视了他们利益。无论是临时选任的还是法律指定的,这都是国家对公司的一种干预行为。因为公司的运行策略并不完善,甚至即将面临巨大变故,乃至解体。此时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即使是面对解体,公司仍然拥有选择自主解体的权利。只有当公司自愿放弃行使权利时,国家才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制度的完善。
  三、结语
  本文对国家在公司法建构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全面分析,这其中可能有好的一面,也有存在瑕疵的一面。适应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下,好的一面还是大放光彩的。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国家角色的纰漏与不足仍旧存在,但是也为我们拉响了不得不改革的警钟,同时也鞭策着我们用最短的时间去完善、调整。由于公司法体系庞大,涉及面广,文章只是从公司的资本制度的完善、清算机制的完善等等几个方面做了简单的论述,难免有所不足,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针对这几个问题能够加深理解,不断完善,从而达到求全责备。(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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