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lianwu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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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形势诉讼法实施后,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克服该次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困境是司法界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证据;意识;挑战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对侦查程序作了完善和修改,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准确及时地惩罚和打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设置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范,有助于防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恣意,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将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长期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办案观念与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奉行一种严格的犯罪控制观念,以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对犯罪人施以刑罚为基本内容,在注重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却相对忽视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此相对,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理念,注重在实现惩罚犯罪目的的同时,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给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二)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与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满足实际需要的程度不相适应。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实际开展侦查活动时往往遇到很大困难。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规定确认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对于准确及时惩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仅限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非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同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检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在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上的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就容易导致实际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产生一定问题。
  (三)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模式与新刑事诉讼法强化辩护权保障的要求不相适应。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早就确立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运用原则,但由于办案机关侦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形成了一种“口供中心主义”的证据运用习惯,侦查中十分依赖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运用,利用口供来获取犯罪线索或其他证据资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际上成为了“证据之王”。过分依赖口供,既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证据能力成为争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了侦查取证程序,会给长期形成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思维及办案模式带来很大冲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如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二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强化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和控辩平等对抗。
  二、检察机关应对挑战的基本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实践中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为此,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立法意图和法律规定的涵义,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一,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权意识。本次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修改,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同时,在很多具体条款的修改上也都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例如,强化侦查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责任;规范侦查讯问程序,要求拘留、逮捕后必须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人权意识,在有效惩罚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密切结合。
  其次是程序意识。刑事诉讼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不能过于强调其中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程序的价值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同时,诉讼程序本身还有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这些是不依赖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的,其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强调侦查取证活动中的程序公正价值,确保侦查活动和所获得证据的有效性,及时准确地追究和惩罚职务犯罪。
  再次是证据意识。办案人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转变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取证思维。这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一是不应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注意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并且应当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收集证据,防止非法取证。二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这里说的科技手段并不限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而是在更广意义上借助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来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痕迹鉴定、字迹比对,录音录像复原技术等。三是利用刑事政策,采取适当的侦查谋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其中不是主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初犯、偶犯的,通过感化教育来鼓励其供述罪行或者提供犯罪线索。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转变观念,从诉讼职能分工的角度正确看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辩护制度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不是水火不容的敌对双方,而是由于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一种对抗状态。尽管作为控辩双方存在利益和职能上的冲突和对抗,但都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越早,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越充分,就越有助于准确惩罚犯罪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律师将越来越多地参与侦查程序并发挥实际作用,控辩双方由力量悬殊不断趋于平等对抗。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侦查程序,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
  再次,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以保证办案质量。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听取而办案机关没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应当被认定为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到有关裁判的正确性。
  第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办案人员在侦查、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了及时准确惩罚和打击职务犯罪,应当加强侦查部门与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由于审查批捕部门通常对逮捕标准的把握更为准确、全面,公诉部门对法庭采纳证据及证明标准通常更为了解,所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部门应当主动听取审查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意见,从而使侦查工作更有针对性,使证据收集更加全面、充分。
  第四,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执法能力和办案技能,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后,接下来的重要任务是如何贯彻落实。应该说,刑事诉讼法越完善,对办案人员严格执法和规范办案方面的要求就越严格。因此,应当结合检察机关自身承担的诉讼职能和业务开展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培训,正确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图,基本内容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升办案人员执法能力和办案技能,切实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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