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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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因此前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身上积蓄即将告罄,为先就业再择业,也为解决温饱问题,我入职这家公司时,虽明知公司提出的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元,但也不得不答应。时至今日,由于觉得自己实在太亏,我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公司表示,我的工资是彼此协商的结果,也已写入劳动合同,尽管低了点,但鉴于双方都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只能等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时再给我涨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小薇
  赵小薇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补发和增发工资。
  一方面,本案月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一切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劳动者的工资压缩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结合本案,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公司提出,你也已经同意,但因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了公司的行为同样属于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相关约定从一开始,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公司的依据或借口。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补发、增发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數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本单位没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再一方面,你有权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其责令公司补发乃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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