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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优先观和程序公正本位观都片面强调了程序公正的作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肯定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程序终究以实体为依托。在立法和司法中,应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出现冲突时,要通过权衡各方面因素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简单地择一舍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